保險公司擔保貸款(保險公司擔保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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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法律未禁止以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方式提供擔保,如擔保保險費系當事人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合理范圍內的費用,應由債務人承擔
關鍵詞
訴訟財產保全 擔保保險費 擔保 買賣合同糾紛 訴訟保全責任保險費
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根據該規定,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時以提供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方式提供擔保,法律并未對此方式進行禁止,且該責任保險費的支出并未超出合理范圍。該項訴訟保全擔保保險費系當事人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由債務人承擔。
案例索引
【中國青旅實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與兗礦國際貿易(山東)有限公司、兗礦鋁業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北京黃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二審判決書】
案 號:(2019)最高法民終1648號
案 由:買賣合同糾紛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年11月13日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審查認為:
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中國青旅公司應否對案涉訴訟保全責任保險費27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根據該規定,兗礦貿易公司、兗礦鋁業公司向一審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時以提供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的方式提供擔保。法律并未對此方式進行禁止,本案一審法院也予以準許。兗礦貿易公司、兗礦鋁業公司以其他方式提供擔保也需支出一定費用,上述責任保險費的支出并未超出合理范圍。
兗礦貿易公司、兗礦鋁業公司與北京黃金交易中心簽訂的《黃金年度合作協議》第八條約定,若在本協議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在原告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執行費用等由敗訴方承擔。中國青旅公司向兗礦貿易公司、兗礦鋁業公司出具的《擔保函》第一條和第三條載明,中國青旅公司自愿對兗礦貿易公司、兗礦鋁業公司與北京黃金交易中心于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內簽訂主合同發生的所有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若債務人不履行主合同項下債務,中國青旅公司自愿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履行該義務。中國青旅公司所擔保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全部到期應付而未付的款項、應退款項、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執行費用等)及其他相關費用。根據上述約定,中國青旅公司的擔保范圍包括兗礦貿易公司、兗礦鋁業公司為實現案涉債權而應由北京黃金交易中心承擔的費用。案涉訴訟保全擔保保險費系兗礦貿易公司、兗礦鋁業公司為實現案涉債權而應由北京黃金交易中心承擔的費用,故原審判決判令中國青旅公司對上述費用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中國青旅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最高人民法院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