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當和抵押的區別(成都典當抵押zjtddh)

N典當公司的經營范圍為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等。1.甲方自愿以位于武漢市江岸區××道××號××棟××單元××層××室房屋,建筑面積81.83㎡的房產的全部產權和2.8㎡土地使用權作為當物向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該房產為本合同項下債權之擔保;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一致,確認該房產估價為1400000元,擔保的債權金額為300000元;當物擔保范圍為本合同項下的當金300000元及按本合同約定計算的利息、綜合費用、違約金、賠償金、法律文書確定的遲延履行金和乙方代墊的費用及實現債權和抵押權而發生的費用;
2.典當借款金額為300000元,借款用途為經營,典當期限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月綜合費率為1.42%,月利率為0.3%,合計為1.72%,以當金為基數從乙方發放當金之日起算;甲方如未按期支付利息及綜合費用,應每日按當金的萬分之二十向乙方支付逾期違約金,甲方如逾期償還乙方本金,除按約定的利率、費率支付利息及綜合費外,還應根據逾期天數每日按所欠當金的萬分之二十向乙方支付逾期違約金。
同時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甲方如未能按照約定履行償還典當綜合服務費、利息、本金的義務或違反《房地產典當借款合同》《房地產典當抵押合同》任意一條約定則視為借款人違約,違約金自違約日期起直至履行完全部還款義務當天止,違約金、罰息、利息、綜合服務費總和按國家規定典當管理辦法年費息36%上限支付收取。
同日,抵押人茍*花與抵押權人N典當公司簽訂《房地產典當抵押合同》,約定:甲方自愿以位于武漢市江岸區××道××號××棟××單元××層××室房屋,建筑面積81.83㎡的房產的全部產權和2.8㎡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物向乙方典當借款;抵押期限自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擔保的債權范圍為當金、利息、綜合費用、違約金、賠償金、法律文書確定的遲延履行金和乙方代墊的費用及實現債權和抵押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財產保全擔保費、財產保全保險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絕當發生以及出現主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的,乙方有權行使抵押權,乙方在行使抵押權時,有權根據主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置抵押物,并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2021年12月2日,雙方就上述抵押房屋辦理了抵押登記,不動產登記證明號鄂(2021)武漢市江岸不動產證明第0××3號,被擔保主債權數額為300000元,不動產權證書號鄂(2021)武漢市江岸不動產權第0××8號,抵押方式為一般抵押,債權擔保期限為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抵押權順位登記。
同日,N典當公司出具《當票》,載明:當戶為茍*花、秦*軍,典當金額為300000元,當物為房產,當期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2022年6月2日止,月費率1.42%,月利率0.3%,綜合費用25560元,實付金額300000元。備注欄載明:房屋坐落武漢市江岸區××道××號××棟××單元××層××室,房產證號鄂(2021)武漢市江岸不動產權第0×**,建筑面積共81.83平方米。同日,N典當公司向茍*花發放當金共300000元,交易摘要為借款。
茍*花、秦*軍向N典當公司支付了典當期內5期的綜合費和利息,每期支付5,140元,共計25,700元。典當期限屆滿后,茍*花、秦*軍未續當或贖當,亦未償還當金,故N典當公司訴至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判決:
一、被告茍*花、秦*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湖北N典當典當有限公司償還當金本金300,000元;
二、被告茍*花、秦*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湖北N典當典當有限公司支付當期內綜合費及利息5,260元;
三、被告茍*花、秦*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湖北N典當典當有限公司支付逾期違約金(以300,000元為本金,自2022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至清償之日止);
四、被告茍*花、秦*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湖北N典當典當有限公司賠償律師費損失18,000元;
五、如被告茍*花、秦*軍不履行上述債務,原告湖北N典當典當有限公司有權對被告茍*花名下位于武漢市江岸區××道××號××棟××單元××層××室房屋(房房產證號:(2021)武漢市江岸不動產權第0×**依法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的價款按照抵押權登記的順序優先受償;
六、駁回原告湖北N典當典當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一審法院認為,N典當公司與茍*花、秦*軍簽訂的《房地產典當借款合同》《房地產典當抵押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為有效。
N典當公司依約支付當金,茍*花、秦*軍在當期屆滿后既未歸還當金也未及時續當,應為絕當,雙方典當關系終止,茍*花、秦*軍理應向N典當公司償還當金300000元。茍*花、秦*軍應按合同約定按月支付6期綜合費用及利息,茍*花、秦*軍已支付5期,每期支付5140元,共計25700元,尚有300000元×1.72%×6-25700元=5260元綜合費用及利息未支付,故一審法院對于N典當公司要求茍*花、秦*軍支付綜合費用及利息526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關于逾期違約金,《房地產典當借款合同》約定的標準為根據逾期天數每日按所欠當金的萬分之二十支付逾期違約金,N典當公司對違約標準進行了調整,主張按照每日0.1%的標準計算,該計算標準明顯過高,因N典當公司的損失主要表現為資金融通中的利息損失,結合金融機構逾期罰息水平,一審法院酌情調整為年利率24%的標準。茍*花、秦*軍應向N典當公司支付以所欠當金300000元為基數,自2022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至清償之日止的逾期違約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規定,茍*花自愿以其位于武漢市江岸區××道××號××棟××單元××層××室房屋作為典當抵押物,并依法辦理抵押登記,合法有效,因案涉抵押系順位抵押,故N典當公司有權對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的價款按照抵押權登記的順序優先受償。
N典當公司為實現涉案債務實際支出18000元律師費,該費用已實際發生且是為實現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依約應由茍*花、秦*軍承擔,故一審法院對其該項訴訟請求亦予以支持。
【律師評析】
房地產典當是指以房地產為抵押物,在相關部門辦理他項權證后,由典當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當金,收取相關費用,到期后出當人償還當金,贖回房地產的法律行為。其中,房地產使用權的出讓方稱出典人,受讓方稱典權人或承典人,同時雙方可以規定典期,以便歸還貸款并收回房地產使用權。可以抵押的物業包括住宅、寫字樓、商鋪等,但每個典當行都有自己的具體規定。如大多數典當行不愿意接受變現能力差的廠房等。
房地產典當業務的一般流程包括:1.出當人申請;2.受理收集材料;3.實地調查評估房地產價格、使用和出租等情況;3.內部申報批復;5.與出當人簽訂抵押典當合同;6.與出典人一起辦理他項權利登記;7.發放當金;8.償還當金、息費或者當物處理;9.項目歸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20修正)》第四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第五條規定,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上述規定的目的在于確保被執行人(出當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這一基本生存權,但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很多金融機構強烈反對上述規定,認為只要設定了抵押,就表明抵押人對于抵押房產可能被執行有充分的風險預期。對于設定抵押的房屋,不管是否唯一的一套住房,在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親屬作出必要的安置,留出一定的寬限期以后,法律就應該允許強制執行。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一般準予對抵押房產進行拍賣執行。但是,對于沒有設定抵押的房屋作為執行標的的這類案件,執行程序就經常處于停滯狀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第二十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根據上述規定,即便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在滿足一定的條件的情況下,仍可以申請執行,但必然影響執行拍賣的進度和處置受償的價額。
除了上述唯一一套住房的風險之外,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還應對房產的權屬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如果房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或者雖然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夫妻雙方仍在婚姻存續狀態,就應當將夫妻雙方作為共同的出典人和抵押人。即使房產登記在夫妻一方的名下,也應當要求另一方出具知情同意函,明確表示知曉并同意房產抵押典當的事實,愿意受房產抵押典當合同的約束。
關于絕當之后的逾期違約金問題,在其他案例中已有分析,此處不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