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責任險與團體意外險的區別(雇主責任險與團體意外險的區別)
4. 我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的雇主責任險,填報在A105050表中的“其他”欄次,會產生結轉數怎么辦?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雇主責任險雖非直接支付給員工,但是屬于為被保險人雇傭的員工在受雇過程中,從事與被保險人經營業務有關的工作而受意外,或與業務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致殘或死亡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因此該險種應屬于商業保險,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因此雇主責任險不體現在A105050表中,納稅人填報A105000《納稅調整明細表》中29欄進行納稅調整。
終上,各地對雇主責任險的理解是不同的,企業所得稅法并未對雇主責任險的性質進行明確,究竟是屬于財產保險還是屬于商業保險,當然,財產保險也屬于商業保險的一種形式。
目前在我國,保險分為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政策性保險(見下注)三種形式,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勞動者、企業(雇主)或社區、以及國家三方共同籌資,建立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因年老、工傷、疾病、生育、殘廢、失業、死亡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或暫時失去工作時,給予勞動者本人或供養直系親屬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具有保障性、普遍性、互助性、強制性、福利性的特征。商業保險是相對于社會保險而言的,商業保險經營主體是商業保險公司,主要形式包括財產保險、人壽保險、健康保險,通過保險合同體現,以盈利為目的。商業保險可以作為對社會保險的補充,是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
因此,上述第二種意見認為雇主責任險屬于商業保險而不能扣除是簡單武斷的,而第一種意見基于保險法的規定認為屬于財產保險又因與人身安全與健康相關聯而讓人產生疑義,基于此,目前實務中只能注意地方口徑的掌握,同時期待國家財稅主管部門對此有明確的規定,以便實務中各地執行上的統一。
注:政策性保險是為了體現一定的國家政策,如產業政策、國際貿易政策等,國家通常會以國家財政為后盾,舉辦一些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由國家投資設立的公司經營,或由國家委托商業保險公司代辦這些保險所承保的風險一般損失程度較高,但出于種種考慮而收取較低保費,若經營者發生經營虧損,將由國家財政給予補償。這類保險被稱為“政策性保險”。常見的政策性保險有出口信用保險和農業保險等。商業保險公司出于利潤最大化的考慮通常不會主動經營政策性保險。
個人所得稅處理
延續前面關于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原則,個人所得稅也會有兩種不同的意見,如果認為屬于企業的財產保險,受益人是雇主而非員工,不屬于員工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認為屬于商業保險,有意見認為按規定單位不得為雇員投保特殊工種職工的人身安全保險費以外的任何性質的商業保險,這實質上屬于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當并入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納個人所得稅。
但分析來看,雖然《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五項規定,個人取得的 “保險賠款”是免納個人所得稅的。但雇主責任險的受益人是企業,即保險公司支付對象是企業而非個人,雇主只有對雇員履行了賠償義務后,保險人才對雇主賠償,個人從企業取得的所得只能視是否為免稅所得來判斷征免標準。
1、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屬于撫恤金的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
2、誤工費用符合以下福利費、救濟金定義的,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個人取得的“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免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明確,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第一條規定,所稱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3、因公亡傷發生的醫療費用,個人應以票據形式報銷,可適用上述生活補助費的政策,免于繳納個人所得稅。
4、而對于企業取得的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訴訟費用,保險公司負責在保險單中規定的累計賠償限額內賠償的部分,不是支付給個人的,而是支付給企業的,企業也不會再支付給個人,不涉及個人所得稅問題。
增值稅進項稅額處理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那么雇主責任險是否屬于用于集體福利不能抵扣進項稅呢?依上述保險法的規定,其屬于財產保險,不屬于用于集體福利性質,可以抵扣進項稅,如《北京國稅2017年2月熱點問題回復》貨物和勞務稅熱點問題明確:
3、給員工買的雇主責任險能不能抵扣進項稅額,是不是屬于集體福利?
答:雇主責任險是企業為了轉嫁自身風險購買的一種財產保險,不屬于員工福利,可按規定抵扣進項。
印花稅處理
公司的雇主責任險和雇員忠誠險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只有單據沒有合同是否貼花?又如何計算繳納印花稅呢?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1988〕25號)規定:
5、對貨物運輸單、倉儲保管單、財產保險單、銀行借據等單據,是否貼花?
對貨物運輸、倉儲保管、財產保險、銀行借款等,辦理一項業務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的,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照規定貼花。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保險公司征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地〔1988〕37號)第二條關于財產保險合同的貼花問題規定,目前,保險公司的財產保險分為企業財產保險、機動車輛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和農牧業保險五大類。為了支持農村保險事業的發展,照顧農牧業生產的負擔,除對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暫不貼花外,對其他幾類財產保險合同均應按照規定計稅貼花。其中,家庭財產保險由單位集體辦理的,可分別按個人投保金額計稅。
第三條規定,對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合同,暫按定額五元貼花。
據此,雇主責任險和雇員忠誠險屬于責任保險中的一類業務,責任保險又屬于廣義的財產保險范疇,因此,雇主責任險和雇員忠誠險合同或單據是印花稅的應稅合同,均需要繳納印花稅,對責任保險這種特殊的財產保險,應依上述國稅地〔1988〕37號第三條的特殊規定處理,暫按定額五元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