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小額貸款公司借款(公司小額借款貸款流程)

本案系小額借款合同糾紛,北京紫乾律師事務所王焱律師作為原告方代理人,代理的某小額貸款公司訴曾某小額借款合同糾紛在一審中取得了勝訴。一審法官依法判決被告方支付借款本金并及相應利息。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19年12月,曾某向某小額貸款公司申請借款并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了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借款分期費率及逾期違約金、管轄地等內容。借款到期后,曾某未按期償還,某小額貸款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曾某按合同約定清償借款及利息。
二、案情分析
1、訴訟管轄地如何確定?
本案中,雖然《借款合同》約定管轄為“合同簽署地和履行地北京市朝陽區管轄”,但原告住所地為長沙,合同為網上簽訂,無法證明合同簽署地和履行地為北京,北京非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雙方約定管轄條款無效。故王焱律師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民訴法關于約定管轄相關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法定管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訴法解釋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原告(出借人)起訴被告(借款人)要求還款,原告系接受貨幣一方,因合同約定管轄無效,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原告的住所地即為合同履行地,因此原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轄權。
2、小額貸款公司是否應受民間借貸4倍LPR的調整?
本案中,原告方為依法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在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發布的《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問題批復》之前,小額貸款公司一般參照民間借貸利率標準處理。
2018年4月4日,最高院發布了《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法〔2018〕1號)第五條規定:“對商業銀行、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以不合理收費變相收取高息的,參照民間借貸利率標準處理,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 在2020年8月20日最高院發布《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終確定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在新《規定》中明確,經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引發的糾紛不適用于本《規定》。
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針對廣東省高院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法律地位的請示,發布了《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問題批復》(法釋〔2020〕27號),明確了小額貸款公司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因此最高院的決定從法律層面上認定小額貸款公司在內的7類金融公司不適用于4倍LPR的民間貸款利率上限。
小貸公司是金融機構,應按照金融機構放貸利率上限。根據2017年最高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規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
因此我方當事人及我所代理律師王焱律師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向法院請求按照年利率24%主張借款利息及逾期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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