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信貸管理辦法(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組織在本省境內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其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實繳的貨幣資本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政策,在法定的范圍內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 甘肅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政府金融辦)是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負責起草或制定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及其業務活動的規章、制度、辦法;
(二)對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管理實施政策指導,對其風險狀況和業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信用評級初評工作;
(三)負責建立小額貸款公司評審專家庫,組織召開小額貸款公司籌建評審會;
(四)負責核準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變更、注銷、終止、業務范圍等相關業務;
(五)指導市州政府金融辦做好小額貸款公司復審、經營管理、風險防范和處置工作;
(六)指導甘肅省小額貸款公司協會工作。
第五條 省政府金融辦會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銀行蘭州中心支行和甘肅銀監局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按照職能共同做好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工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指導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相關部門審批文件辦理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變更、注銷登記和年報等相關工作。
人民銀行蘭州中心支行負責督促其分支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開展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檢查、數據統計;會同省政府金融辦組織對全省小額貸款公司進行信用評級,將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納入征信系統;做好小額貸款公司開戶情況監管,每半年向市州級政府金融辦提供小額貸款公司開戶情況。
甘肅銀監局及所屬監管機構負責協助各級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依法查處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小額貸款公司融資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條 市州政府金融辦負責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指導轄區縣級政府金融辦(或相應管理部門)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二)負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籌建、重大事項變更等申請材料的復審和上報工作,對規定范圍內的變更事項進行核準和報備;
(三)負責對轄區申請開業小額貸款公司評審核準,指導縣級政府金融辦(或相應管理部門)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和開業工作;
(四)負責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活動、風險防控的跟蹤檢查,綜合評估;
(五)負責轄區小額貸款公司信用評級年度復評工作,根據復評結果評定等級分類。
第七條 縣級政府金融辦(或相應管理部門)是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的第一責任人,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縣域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申請材料初審、推薦工作,指導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和開業工作;
(二)負責對本縣域小額貸款公司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承擔風險處置責任;
(三)負責對本縣域小額貸款公司變更、注銷、終止、經營范圍和經營區域等申請材料的審查和上報工作;
(四)配合做好本縣域小額貸款公司信用評級工作。
第三章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八條 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由申請人所在地縣級政府金融辦(或相應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初審后,報市州政府金融辦進行復審;市州政府金融辦提出推薦意見,并對擬推薦的小額貸款公司出具承擔風險防范處置責任承諾書,上報省政府金融辦;省政府金融辦組織進行評審,下發核準籌建批復。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小額貸款公司。
第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應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的發起人或出資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不超過200人;
(三)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金標準:58個貧困縣和革命老區縣不低于2000萬元,其余縣不低于3000萬元,市州所在區及蘭州新區不低于5000萬元,蘭州市城關區、七里河區、安寧區、西固區、紅古區不低于10000萬元。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金在上述額度上依次增加2000萬元;
本辦法出臺前核準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資本金低于上述標準的,須于2016年底前通過增資擴股或資產重組等形式達到最低標準;
(四)公司注冊資本金應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性足額繳納;
(五)擬任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除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從事經濟工作5年以上或銀行業工作2年以上,并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從業經驗及管理能力;
(六)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范、經營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向所在地縣級政府金融辦(或相應金融管理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書;
(二)出資人或發起人承諾書;
(三)出資人或發起人協議書;
(四)投資主體資格證明;
(五)出資人近三個會計年度完稅證明、信用報告;
(六)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近三個會計年度審計報告;
(七)股東關聯情況法律意見書;
(八)籌建方案;
(九)律師對擬申報材料的合法合規性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經評審核準的小額貸款公司,自籌建批復文件下發之日起進入兩個月籌建期。籌建工作結束后,向當地政府金融辦(或相應管理部門)提交開業申請材料;因故不能按期提交的,須在期限屆滿前10個工作日內提交延期申請,最長延期時限為兩個月;延期屆滿后,仍未完成籌建工作且不能提交開業申請材料的,籌建批復文件和籌建資格自行失效。
第十二條 申請開業時,需向所在地縣級政府金融辦(或相應管理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開業申請書;
(二)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及驗資戶銀行對帳單;
(四)公司章程;
(五)股東名冊,包括股東名稱(企業法人要有注冊地址和法人機構代碼)、出資額以及股份比例;
(六)擬任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情況;
(七)內控管理制度;
(八)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材料;
(九)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十)律師對擬申報材料的合法合規性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所在地縣級政府金融辦(或相應管理部門)收到開業申請資料后,組織現場驗收,對符合開業條件的出具書面意見,由市州政府金融辦評審核準,下發開業批復,并報省政府金融辦備案。
第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的,由所在地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逐級審查,報省政府金融辦核準,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一)變更法定代表人;
(二)開展創新業務試點(涉及到經營范圍變更的);
(三)股東變更(單次變更30%以上或累計變更50%以上股權部分);
(四)增資擴股;
(五)調整經營區域(涉及到經營范圍變更的)。
第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的,由所在地縣級政府金融辦(或相應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審查,報市州政府金融辦核準,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備案,并報省政府金融辦備案。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增資擴股;
(三)股東變更(單次變更30%以內或累計變更50%以內股權);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變更組織形式;
(六)變更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七)在同一區劃內變更營業地址。
第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向所在地金融管理部門報告,并依照法律法規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章股東和股權結構
第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必須為企業法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累計凈利潤總額不低于其出資額的2倍,近一個會計年度凈資產不低于2000萬元且不低于其出資額。除上述條件外,主發起人和其他企業股東、自然人股東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股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自然人股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累計凈利潤總額不低于其出資額,近一個會計年度企業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0%,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10%;單個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持股比例不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的10%;主發起人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得超過40%。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自公司設立之日起不得變更,其他股東所持股份自公司設立之日起2年內不得轉讓。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開業半年后,經營合規、業績優良、風險控制較好的,可申請增資擴股。
(一)在原有股東中增資擴股,股東及股權結構沒有發生變化,增資幅度在原有資本金50%以內的由縣級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核準;50%以上—100%以內的,由縣級政府金融辦(或相應管理部門)初審,報市州政府金融辦核準,并報省政府金融辦備案;增資幅度超過100%(含100%)的,由縣級政府金融辦(或相應管理部門)初審,市州政府金融辦復審,報省政府金融辦核準;
(二)增資擴股中吸收新股東,股東及股權結構發生變化,增資幅度50%以內的由縣級政府金融辦(或相應管理部門)初審,報市州政府金融辦核準,并報省政府金融辦備案;超過原有資本金50%以上的,由縣級政府金融辦(或相應管理部門)初審,市州政府金融辦復審,報省政府金融辦核準。
第五章經營規則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主要運用自有資金從事放貸業務,也可以通過捐贈資金、向主要法人股東定向借款或銀行業金融機構借款、開展創新業務等方式融入資金從事放貸業務;小額貸款公司的融入資金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金的1倍。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內部或外部集資、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十一條 鼓勵小額貸款公司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版)掛牌融資,掛牌后股份協議轉讓實行備案管理,但公司主發起人不得變更,單一持股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30%。
第二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業務范圍:
(一)基本業務
1、辦理各項小額貸款;
2、辦理小企業發展、管理、財務等咨詢業務;
3、其他經批準的業務。
(二)創新業務
1、辦理票據貼現但不包括轉貼現;
2、發行債券;
3、貸款轉讓業務;
4、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
5、其他經批準的業務。
第二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開展創新業務試點,需經省政府金融辦批準,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開展小額貸款業務三年以上且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注冊資本金5000萬元以上;
(三)信用評級在A級以上;
(四)經公司股東大會同意;
(五)具有比較完善的投資決策機制、風險控制機制、會計核算制度、操作規程等;
(六)符合國家政策導向,用于“三農”、小型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貸款比例高于注冊資本的70%;
(七)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跨區設立分支機構,開展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續經營三年以上,信用評級為AA、注冊資金2億元以上、不良貸款率在3%以下的,報經省政府金融辦核準,允許在全省開展業務并設立分支機構,由業務發生地政府金融辦實施監管;
(二)持續經營2年以上,信用評級為A、注冊資金1億元以上、不良貸款率在5%以下的,報經市州政府金融辦核準,允許在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市、州范圍內開展業務;
(三)為支持推動蘭白科技創新改革試驗區建設,在蘭州新區、蘭州高新技術開發區、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白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注冊的小額貸款公司,信用評級為A以上的可在上述四個試驗區內開展業務。
(四)在省市范圍內開展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其注冊地所在縣域以外貸款規模不得超過注冊資本金的40%。
第二十五條 注冊資本金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下的,其70%的資本金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50萬元;注冊資本金5000萬元—1億元的,不得超過100萬元;注冊資本金1億元(含1億元)以上的,不得超過200萬元。其余30%的資本金部分,注冊資本金5000萬元以上的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超過注冊資本金的10%,注冊資本金50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5%。
第二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人民幣基準利率的4倍。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加強內部控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等有關法規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規范的資產分類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并提取相關貸款損失準備金,其提取的相關貸款損失準備金可在稅法規定的標準內稅前予以扣除。
第二十九條 對符合?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服務“三農”、小型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小額貸款金融服務,且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以按照規定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按減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三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公司股東、金融管理部門、為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要向社會披露。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建立信息化監管體系,省市縣三級金融管理部門要通過小額信貸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實施非現場監管。小額貸款公司必須及時將公司基本信息和運行數據錄入小額信貸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嚴禁在系統外從事任何形式的財務業務和經營活動。
第三十二條 建立信用評級制度,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全面推廣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性擔保公司信用評級工作的通知?(銀辦發〔2015〕92號)要求,按照經營環境、管理素質、風險控制、資金來源與償債能力、經營情況等指標體系,采用三等九級制(AAA、AA、A,BBB、BB、B,CCC、CC、C)分類標準,對經營滿一年以上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評級分類。每年三月底前,市州政府金融辦聘請專業評級機構對轄內小額貸款公司進行一次復評。對評級為C的將采取約談、通報等形式進行整改。
第三十三條 建立第三方審計和定期檢查機制,嚴格實行逐級監管責任制。省政府金融辦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每年按一定比例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審計檢查;市縣政府金融辦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現場檢查和風險排查,并將檢查結果上報省政府金融辦。
第三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在經營場所適當醒目位置張掛市、縣級監督欄(牌),公布監督電話,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采取必要措施,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接受整改或情節嚴重的,由職能部門依據法律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 在本辦法實施后,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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