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公司能收利息嗎(利息能貸款收公司的錢嗎)
疑問:
老板個人的錢借款給自己公司使用,不收取利息,是否可以?有無稅務風險?
答復一:
增值稅不需要視同銷售,沒有增值稅的稅務風險。
參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總結:
1. 由此可以看出,“視同銷售服務”強調的納稅人為“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個人不在此范圍,所以你公司老板個人無償借款給你公司,不需要視同銷售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2. 若是你公司老板個人有償借款給你公司,也就是若是收取一定利息,利息收入需要按照貸款服務繳納3%的增值稅。
答復二:
1、老板個人借款給公司,若是沒有利息,也就不存在個人所得稅。
2、若是有利息,需要代扣20%個人所得稅,以及需要取得利息發票才可以稅前扣除。
提醒:
《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有一個反避稅條款,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參考: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1. 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
2. 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于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3.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稅務機關依照稅法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