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區汽車抵押貸款(青浦抵押車貸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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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減少碳排放量,推動綠色能源發展,各地紛紛出臺了購買新能源車輛的利好政策,但購置新能源車輛也需要滿足具有本地戶籍或者繳滿一定年限社保記錄的條件。為了能享受到新能源車輛的政策福利,有些不符合購買資質的人會采用“借名”的方式來購買車輛,車輛登記車主與實際使用人不一致,因“車戶分離”而產生隱患與糾紛。
近日,上海青浦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借名買車”引起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王路聽人說跑網約車工作時間較為自由,賺得也多,就萌生了要買一輛新能源車來專門跑網約車的念頭。但是王路去4S店一打聽才知道,自己根本就不符合購買新能源車的資格。王路的朋友聽說后表示可以幫忙,于是就介紹了張舞給王路,張舞是本地人,完全符合購買新能源車輛的標準。起初張舞不同意,但是經過王路和其朋友的勸說,也為了能幫個順手人情,于是就同意了“借名買車”。
張舞和王路按照二人口頭的約定辦理了購車、貸款、登記手續,按照約定車輛由王路實際在老家家用,并沒有按照之前的想法開網約車。
王路陸續償還了8期貸款,有幾期是延遲歸還的,張舞怕影響到自己征信,而且在王路使用期間出了幾次交通事故,張舞認為如果王路只是在家使用車輛,不做其他經營性用途,那歸還車輛貸款可能會有一定困難,故提出將車輛轉租,既可獲得租金,又能償還車貸。

王路認可該方案,就將車輛交付給了張舞。王路認為既然車輛已經交給張舞了,那自己就不用還車貸了,車貸由張舞來負責償還。張舞本身無工作,沒有能力償還車貸,催促王路還貸,但是王路不同意,于是王路起訴到法院要求張舞歸還車輛,起訴之后才發現,張舞已經將車輛已經賣了。
王路認為張舞這是擅自處分了自己的財產,侵害了自己的財產權利,故變更訴請為要求賠償損失人民幣47620元。
張舞辯稱:
表示自己本是無償幫忙,現在卻要自己賠償,實在是沒有道理。車輛確實由自己出售給他人了,因為車輛在王路使用得時候出了幾次大的交通事故,很難出租。之后又和王路商量將車輛過戶給他,但是王路不同意。王路在車輛交給自己之后,就沒有按時還貸款了,自己幫忙還了3期。
因為和王路之間一直協商不好怎么處理車輛,為了保護自己,只能將車輛出賣,出賣之前還將車輛維修了,因為新能源車輛過戶困難,所以出賣的時候略低于市場價。車輛出賣后,張舞還幫忙歸還了車貸,且支付了提前還款違約金。如果在扣掉自己幫忙歸還的貸款、支付的違約金、違章扣款、修車費用后還有剩余的,愿意返還。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路和張舞口頭約定了“借名買車”,王路應當為系爭車輛所有權人。張舞擅自處分并非自己所有的財產,且以低于市場價格的方式處置系爭車輛,侵害了王路車輛所有權,應當賠償損失。但被侵權人對損害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案件中,王路采取借他人名義買車形式規避國家政策,且逾期歸還車貸,在與張舞產生糾紛后,更是未按約歸還車貸,導致雙方信任破裂,故王路亦有一定的過錯。
法院判決,扣除張舞為修理車輛支出的合理費用、代繳的罰款、償還的車貸及相關費用,結合雙方過錯程度及案件實際情況,張舞應當賠償王路人民幣25000元。

“借名買車”系規避國家政策行為、亦對社會經濟秩序產生不良影響?!敖杳I車”產生的“車戶分離”隱患多。對于實際出資人而言,可能會產生車輛被登記車主抵押、出售,車錢兩空的困境;對于登記車主而言,如果車輛有車貸,那可能出現本案中實際使用人不按約還貸,則其還應當承擔對外償還貸款等責任,車輛違章、出交通事故時,登記車主也可能要承擔責任。
來源|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