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貸款股東要簽字嗎(簽字貸款股東公司要負責嗎)

【裁判觀點】
雖然保證人未在《貸款展期協議》上簽字,但保證人作為持有借款人股份的股東,參與了向貸款行申請借款展期的決議,表明其對案涉貸款展期一事是明知的。貸款展期協議對其具有約束力。
【案件檢索】
一審: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豫07民初220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豫民終1307號民事判決書
再審: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257號民事裁定書
【基本事實】
2015年3月31日,某農商行和A公司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約定某農商行向B公司發放3000萬元的流動資金貸款,期限12個月(2015年3月31日—2016年3月31日)。同日,某農商行分三筆各1000萬元轉入至A公司交易對手賬戶。
在借款合同簽訂之前的2015年1月23日,C公司為某農商行出具了連帶責任承諾書,承諾書內容為:本人自愿為A公司在某農商行借款人民幣叁仟萬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期間兩年。2015年3月31日,B公司、D公司分別與某農商行簽訂《保證合同》各一份,均承諾為本案所涉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期限為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后兩年止。
2016年3月28日,A公司經股東左某、靳某、C公司決議,向某農商行提出貸款展期申請。2016年3月30日,某農商行與A公司、擔保人B公司、D公司簽訂借款展期協議,同意將原貸款展期12個月,自2016年3月31日至2017年3月26日,擔保人B公司、D公司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爭議焦點】
C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裁判觀點】
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期限?!北景钢?,雖然C公司未在《貸款展期協議》上簽字,但C公司作為持有A公司股份的股東,參與了向某農商行申請借款展期的決議,表明其對案涉貸款展期一事是明知的。且《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中約定的貸款期限為一年,即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日為2016年3月31日,C公司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到期后兩年,而某農商行在2016年12月19日起訴要求C公司等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并未超過原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故C公司該項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結果】
駁回C公司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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