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江蘇省小額貸款公司協會)
江蘇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蘇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金融辦發〔2010〕4號
各市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金融辦):
現將《江蘇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蘇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江蘇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對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農村小額貸款公司健康可持續發展,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的意見(試行)》 ( 蘇政辦發〔2007〕142號,以下簡稱《意見》)、《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農村小額貸款公司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 ( 蘇政辦發〔2009〕132號)以及《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是指江蘇省人民政府授權江蘇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批準,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社會公眾存款,經營面向“三農”的小額貸款業務、擔保業務以及經省金融辦批準的其它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按照“誰組織試點,誰承擔監管責任”的原則,參加試點的市、縣(市、區)政府對當地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負總責。各縣(市、區)與市政府,各市政府與省政府分別簽訂風險控制責任書,按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所在區域各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省、市、縣(市、區)的農村小額貸款組織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是負責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領導機構,負責試點政策、試點范圍、試點紀律以及風險處置等工作,協調與監督管理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相關的各政府部門,形成監管合力,實現對農村小額貸款公司強化監管與促進發展的有機統一。
第五條 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農村小額貸款公司合法、穩健、規范、可持續運行,嚴防吸收或變相吸收社會公眾存款、賬外經營、采取不法手段收貸等違法違規行為,維護社會金融穩定,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健康和諧發展。
第六條 對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監督管理職責受法律保護,各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監督管理人員有責任為其監督管理的農村小額貸款公司保守商業機密。
第七條 根據對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和其他省(直轄市、自治區)建立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建立跨省監測與監督機制。
第二章 監管機構
第八條 省政府授權省金融辦全面履行全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職責,各市、縣(市、區)政府應授權各地金融辦負責屬地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工作。暫沒有設立金融辦的地區,要明確具體部門代行金融辦監管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責任,以構成省、市、縣三級監管體系。
第九條 各級金融辦應當配備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監管人員,嚴格執行農村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紀律。
第十條 各級金融辦應協助和配合工商、財政、稅務、人民銀行、銀監局等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法履行對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 各級金融辦應組織和協調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大額債權人、所在地的金融機構以及各地農村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協會積極履行外部監管職責,為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管控提供幫助。
第三章 監管職責
第十二條 省金融辦牽頭組織市、縣(市、區)金融辦對全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日常監管,具體負責各地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法人機構的發展規劃、籌建、開業和業務創新的審批工作,建立現場與非現場檢查制度、舉報制度,實施業務系統聯網管理和組織開展業務培訓等工作,統一編制全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統計和監管報表。
第十三條 各市、縣(市、區)金融辦具體負責當地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工作,主要包括:制定當地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發展規劃,組織招標,審核股東和高管人員資格,初審籌建、開業及業務創新申請,制定當地小額貸款標準,審批除銀行貸款外的融入資金,審批涉及公司名稱、注冊資本、股權結構、營業場所、組織章程、高管人員調整等變更事項,建立并落實舉報制度,組織開展現場及非現場檢查等工作。其中,發展規劃、籌建、開業及業務創新初審后報省金融辦審批,其它審批事項報省金融辦備案。市、縣(市、區)的監管職責分工由各市金融辦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四條 各級金融辦應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意見》和《指導意見》,加強對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登記和管理以及對農村小額貸款公司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五條 各級金融辦應協助財政部門依照《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財務制度(試行)》和《江蘇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會計核算辦法(試行)》的通知》 ( 蘇財規〔2009〕1號),加強對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財務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 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開戶行、貸款行以及大額債權人有義務向各級監管部門反饋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流向、經營狀況,舉報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第十七條 省、市農村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協會負責制定行業規則,開展行業交流,加強行業自律,并根據各地金融辦的授權承擔部分監管職責。
第四章 監管內容
第十八條 以下各項為各地金融辦重點監管和查處內容:
(一)吸收或變相吸收社會公眾存款行為;
(二)未按照規定程序擅自設立農村小額貸款公司;
(三)賬外經營;
(四)采取不法手段進行收貸;
(五)在執行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中弄虛作假,故意隱瞞實際經營狀況。
第十九條 以下各項為省金融辦審核各地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籌建請示的主要事項,各市金融辦在初審中參照執行:
(一)審核地方金融辦是否面向社會組織公開招標,確定股東;
(二)審核中標股東基本條件、出資數額、人數等是否符合政策規定的標準;
(三)審核公司擬確定的名稱是否符合工商登記要求,選取的營業地點是否在鄉鎮(包括農業比重較大的城郊結合部的街道);
(四)審核公司初步確定的經營管理團隊主要負責人是否具備《指導意見》規定的任職資格;
(五)審核公司的組織章程;
(六)審核公司的內控制度。
第二十條 以下各項為省金融辦審核各地農村小額貸款公司開業請示的主要事項,各市金融辦在初審中參照執行:
(一)省金融辦與申請開業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高管人員進行談話。
(二)省金融辦組織人員現場驗收:
1.審核公司經營管理人員是否參加過省金融辦組織的業務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2.審核公司門頭是否采用省金融辦規定的統一標識。
3.審核公司是否在顯著位置懸掛省金融辦統一頒發的警示公告牌。
4.審核公司到位資本金是否超過注冊資本金一半以上。
5.審核公司是否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并執行省財政廳制定的財務制度與會計核算辦法。
6.審核公司是否加入全省統一的業務系統,所有開戶行是否已接入系統。
7.審核地方金融辦是否建立農村小額貸款公司舉報制度,是否建立以當地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為主體的外部監管體系。
第二十一條 以下各項為各地金融辦日常監管中主要監管和查處內容:
(一)未經批準擅自變更股權結構、注冊資本金、營業場所、公司名稱、公司章程等;
(二)高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未經資格審查;
(三)跨越批準的經營區域開展業務活動;
(四)未經批準從事超范圍經營活動;
(五)融入資金超過規定比例;
(六)高利放貸;
(七)小額貸款余額之和占全部貸款余額的比重低于70%,“三農”貸款(以人民銀行統計口徑為準)余額之和占全部貸款余額的比重低于70%,貸款期限在3個月以上的經營性貸款余額之和占全部貸款余額的比重低于70%;
(八)未按照規定制定會計報表和財務管理制度、進行貸款風險識別、反饋財務信息、報送財務資料、足額提取風險準備金等違反財務管理規定行為;
(九) 違反《江蘇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系統聯網管理規定》(蘇金融辦發〔2009〕20號)的相關行為;
(十)拒絕或者阻礙監管機構非現場監管和現場監管。
第五章 監管措施
第二十二條 各地金融辦根據開展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應采取以下非現場監管措施:
(一)要求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每月五日之前報送業務狀況月報表;
(二)要求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按季報送資產負債表、財務損益表和其他財務報表,財務報表參照《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財務制度(試行)》和《江蘇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會計核算辦法(試行)》的通知》 ( 蘇財規〔2009〕1號)相關規定編制;
(三)要求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每年報送工作總結;
(四)要求農村小額貸款公司及時更新經營管理基礎資料,包括營業場所和股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情況等;
(五)通過全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會計核算系統、小額信貸管理系統、監管系統,對各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經營情況進行實時核查。
(六)建立舉報制度,查處農村小額貸款公司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三條 各地金融辦根據審慎監管原則,應采取以下現場監管措施:
(一)核查農村小額貸款公司計算機系統業務數據的真實性;
(二)詢問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工作人員,要求對有關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農村小額貸款公司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四)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損或者偽造的文件、資料,予以先行登記保存;
第二十四條 對農村小額貸款公司違規違法行為,各地金融辦應當與公司高管人員進行誡勉談話,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報經省金融辦批準,區別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
(二)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資產轉讓;
(四)協調控股股東轉讓股權;
(五)提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賬戶;
(六)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七)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級金融辦按監管職責分工,應在三十日內完成對農村小額貸款公司各項申請事項的初審上報或審批工作,不予批準的應及時說明理由。各市金融辦上報省金融辦備案文件,省金融辦在五個工作日內不予答復的,則視為同意。
第二十六條 各級金融辦采取第二十四條監管措施時,調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通知書。對依法采取的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說明有關情況并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對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2010年1月1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