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需要公司蓋章(辦貸款需要公司蓋章)
【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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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7日,邵陽市某農莊因農業項目開發,向中國農業銀行青龍支行貸款8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編號為180512農銀借字(2001)第1001號)一份,合同約定:1、借款種類為抵押貸款,借款用途為農業綜合開發,借款金額為80萬元,借款期限自2001年9月7日起至2004年9月7日止;2、本合同記載的借款金額、借款日期、還款日期與借款憑證記載不相一致時,以借款憑證記載為準,借款憑證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項下借款年利率為5.94%;4、本合同項下借款按季結息,結息日為每季末月的第20日;5、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貸款本金的,按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計收逾期利息;6、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為抵押擔保,擔保合同另行簽訂。2001年9月7日,中國農業銀行邵陽市青龍支行向某農莊出具借款憑證,載明:借款金額為80萬元,借款日期為2001年9月7日,到期日期為2004年9月7日。某農莊及其法定代表人姚某某在借款憑證上蓋章確認。
2004年2月19日,某農莊因資金周轉,向中國農業銀行青龍支行貸款24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編號為180512農銀借字(2004)第0219號)一份,合同約定:1、借款種類為中長期流動資金貸款,借款用途為流動資金,借款金額為240萬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2月19日起至2007年2月19日止;2、本合同記載的借款金額、借款日期、還款日期與借款憑證記載不相一致時,以借款憑證記載為準,借款憑證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項下借款年利率為7.137%;4、本合同項下借款按季結息,結息日為每季末月的第20日;5、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貸款本金的,按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計收逾期利息;6、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為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另行簽訂。2004年2月20日,中國農業銀行邵陽市青龍支行向某農莊出具借款憑證,載明:借款金額為240萬元,借款日期為2004年2月20日,到期日期為2007年2月20日。某農莊及其法定代表人姚某某在借款憑證上蓋章確認。
2004年10月28日,某農莊因借新還舊,向中國農業銀行青龍支行貸款8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編號為180512農銀借字(2004)第1028號)一份,合同約定:1、借款種類為短期流動資金,借款用途為借新還舊,借款金額為80萬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10月28日起至2005年10月28日止;2、本合同記載的借款金額、借款日期、還款日期與借款憑證記載不相一致時,以借款憑證記載為準,借款憑證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項下借款年利率為7.137%;4、本合同項下借款按季結息,結息日為每季末月的第20日;5、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貸款本金的,按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計收逾期利息;6、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為抵押擔保,擔保合同另行簽訂。2004年10月28日,中國農業銀行邵陽市青龍支行向某農莊出具借款憑證,載明:借款金額為80萬元,借款日期為2004年10月28日,到期日期為2005年10月28日。某農莊及其法定代表人姚某某在借款憑證上蓋章、簽字確認。
2004年2月19日,某農莊、姚某某與中國農業銀行邵陽市青龍支行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合同約定:1、抵押人邵陽市某農莊、姚某某自愿為債務人邵陽市某農莊自2004年2月19日起至2007年2月19日止,為某農莊在抵押權人中國農業銀行邵陽市青龍支行辦理的人民幣貸款肆佰萬元提供擔保;2、抵押人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費、律師費、抵押物處置費、過戶費等抵押權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3、抵押人同意以邵東縣魏家橋鄉大頭山茶廠的土地使用權以及東南牌面包車(車架號為LDNK70YP12004XXXX)一輛作為抵押物,上述抵押物暫作價壹仟萬零貳拾陸萬肆仟零伍拾壹元整元,抵押物的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的凈收入為準;4、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2004年2月18日,中國農業銀行邵陽市青龍支行就登記在某農莊、姚某某名下的上述財產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物的他項權證為:邵他項字第10號。上述合同簽訂后,被告僅于2008年3月31日償還借款本金2000元,尚欠借款本金3998000元。
2011年10月11日,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在湖南日報上刊登債權催收公告,公告載明:截至2011年6月30日止,某農莊尚欠債務本金3998000元。2013年10月9日,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陽分行在湖南日報上刊登債權催收公告,公告載明:截至2013年8月31日,某農莊尚欠債務本金3998000元。2015年9月20日,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在湖南日報上刊登債權催收公告,公告載明:截至2015年8月30日止,某農莊尚欠債務本金3998000元。2016年5月9日,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陽分行向某農莊送達債務逾期催收通知單,載明:到2016年5月9日止,某農莊尚欠債務本金3998000元及利息5535440.42元,被告姚某某在該通知書上簽字確認。2017年1月25日,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陽分行共同在湖南日報公告06版刊登了《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陽分行與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債權轉讓暨債務催收聯合公告》,載明:根據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陽分行與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達成的債權轉讓安排,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陽分行(含各分支行)將其對公告清單所列借款人及其擔保人享有的主債權及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抵債協議、還款協議和其他相關協議項下的全部權利,依法轉讓給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作為上述債權的受讓方,現公告要求公告清單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債務人、擔保人及其清算業務人等其他相關當事人,從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履行主債權合同及擔保合同約定的還本付息義務或相應的擔保責任。其中包括某農莊的貸款本金3998000元、利息5621562.45元。
2019年1月21日,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在湖南日報公告10版刊登《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債權催收公告》,載明:根據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與原債權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陽分行簽署的《委托資產批量轉讓協議》,原債權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陽分行對借款人和擔保人所享有的債權由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承繼并享有,下述債務已全部逾期,債務人已構成違約,請立即履行還款義務或承擔擔保責任。截至2016年6月22日,某農莊尚欠貸款本金3998000元、利息5621562.45元。
2019年12月31日,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甲方)與邵陽某企業(乙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協議約定:1、甲方作為國有控股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機構,依法享有本協議附件一《貸款債權明細表》項下的金融債權資產及其附屬權益,其中包括某農莊的貸款本金3998000元、利息5621562.45元。2、甲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府部門的規定,采取競價轉讓方式轉讓貸款債權,債權計算至2019年10月20日。3、甲方同意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條件,向乙方轉讓貸款債權;乙方同意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條件,受讓貸款債權。在遵守本協議條款和交割條件的前提下,交割后,甲方將自基準日(不含該日)起的下述權利、權益和利益均轉讓給乙方:(1)甲方對于貸款債權的全部相關權益;(2)貸款債權所產生的到期或將到期的全部還款(不含利息并扣除處置費用);(3)請求、起訴、收回、接受與貸款債權相關的全部應償付款項的權利;(4)與實現和執行貸款債權相關的全部權利和法律救濟。2020年1月4日,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與邵陽某企業在三湘都市報法眼A09版刊登了《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與邵陽某企業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債權轉讓暨債務催收聯合公告》,載明:根據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與邵陽某企業達成的債權轉讓安排,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將其對公告清單所列借款人及其擔保人享有的主債權及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抵債協議、還款協議和其他相關協議項下的全部權利,依法轉讓給邵陽某企業。邵陽某企業作為上述債權的受讓方,現公告要求公告清單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債務人、擔保人及其清算業務人等其他相關當事人,從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邵陽某企業履行主債權合同及擔保合同約定的還本付息義務或相應的擔保責任。其中包括某農莊的貸款本金3998000元、利息5621562.45元。因被告一直未還款,由此成訟。

【代理意見】
律師代理原告邵陽某企業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原告的起訴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應當向原告履行償還借款本息的義務。
被告因資金周轉、借新還舊等原因,于2001年至2004年共向中國農業銀行邵陽市青龍支行(下稱“農行”)借款,尚欠貸款本金3998000元,利息5621562.45元。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款憑證、抵押合同以及相應的產權憑證予以充分證實。
借款到期后,因被告一直未履行相應的償還義務,農行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然被告并沒有按照約定償還借款本息。后農行進行多次催收,均未果。農行在多次催收未果的情況下,2017年1月25日,農行在湖南日報上刊登債權轉讓暨債務催收聯合公告,將上述債權轉讓給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長城公司)并進行催收。后長城公司在催收未果的情況下,將上述債權再次轉讓給原告,并予以公告。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債務逾期催收通知以及相關的債權轉讓協議、債權轉讓公告予以充分證明。
因此,本代理人認為,本案涉及的相關合同,債權轉讓行為,均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均合法、有效,對合同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即,被告應當向原告履行償還借款本息的義務,
原告的訴請合理、合法。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二百零六條之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及支付相應的利息,本案中,被告在使用了借款后,應當履行相應的償還義務,現原告系該債權的合法所有者,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向原告履行償還借款本息的義務,即,原告的第一項訴請合理、合法。
2.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以及《擔保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本案中,首先,對于抵押權的設立,系當事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形式上符合《擔保法》的相關規定,且實體上沒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合法有效;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第二條“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不良貸款的,擔保債權同時轉讓,無需征得擔保人同意,擔保人仍應在原擔保范圍內對受讓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即,原告在合法取得債權時,對于抵押權,也已一并取得。基于上述,原告要求對辦理抵押登記的財產折價、拍賣或變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訴請也合理合法。
綜上所述,原告的起訴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且訴請合理合法,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一、被告邵陽市某農莊、姚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償還原告邵陽某企業借款本金399.8萬元,利息526.16萬元(其余利息按照借款本金399.8萬元,年利率7.137%自2020年1月5日開始計算至清償之日止);
二、原告對抵押物(車牌號為湘E08867的東南牌客車一輛)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文書】
湖南邵陽市雙清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湘0502民初1187號。
【案例評析】
1.本案雖是不常見的金融債權追償糾紛,但總體來說,還是和普通的債權轉讓具有相同之處,不同的是金融債權轉讓需履行更多的程序上的流程,且轉讓需遵循特殊的法律法規,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修訂)》等,作為債務人,還是應當全面的履行相應的義務。
2.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等財產是不能設立抵押的,即使抵押了,也是無效的。
3.訴訟時效的規定,適用于大多數請求權的案件中,在訴訟時效內行使權利,才能受到法律保護。
【結語和建議】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權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因此,當權利受到侵害時,應當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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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