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貸款案例(公司貸款案例分析題)
“高評高貸”是一種在申請房屋抵押貸款,使房屋評估價值高于市場價格,從而獲得更高金額的貸款,賺取差價,但最終所有貸款由購房者償還的模式。“高評高貸”現象各地均有發生,大多是產生了民事糾紛,但筆者最近辦理了一起改種模式的貸款詐騙案,由此搜索相關案例,以便辯護時參考。
一、以“高評高貸”為關鍵詞,再選定刑事案件,共9份案例,對貸款詐騙罪案有參考意義的有李夢鍔、陳凱詐騙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案二審刑事裁定書。
該案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夢鍔、陳凱為獲取高額貸款,于2015年11月9日向匯通支行提交了貸款人民幣300萬元的申請,并提供了偽造的龍某的房屋產權證及國土權證、偽造的被告人李夢鍔與被告人陳凱的離婚證原件交予銀行工作人員核對。期間,被害人張某在還款期滿后多次向被告人李夢鍔詢問貸款情況及還款時間,被告人李夢鍔以各種理由搪塞。2015年12月4日,應被害人張某的還款要求,被告人李夢鍔安排陳某1將指定的放款銀行卡、銀行U盾及密碼交予被害人張某以取得其信任。同年12月8日,被告人李夢鍔在得知匯通支行將放貸270萬后,將工商銀行指定放款卡予以變更,并于次日在收到放貸款270萬元后立刻將錢款轉移,并與被告人陳凱舉家卷款潛逃,離開長沙。
兩人為獲取高額貸款所實施的行為僅被追究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未被追究騙取貸款或者貸款詐騙罪。
二、再以“騙取貸款”“貸款詐騙”“房屋抵押”等為關鍵詞搜索,有三份案例對貸款詐騙罪案有參考意義。
1、史秀蘭、吳國明詐騙罪、貸款詐騙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史秀蘭、吳國明在2013年11月虛構金事利公司需要購貨,采用金事利公司與海寧廣源化纖有限公司、嘉興市幸朗紡織品有限公司簽訂虛假購銷合同的手段,擔保抵押自有房產及劉某房產,從嘉興銀行秀水支行貸款人民幣650萬元,最終造成嘉興銀行秀水支行損失29.56萬元。史秀蘭、吳國明的行為還構成貸款詐騙罪。
二審法院認為:史秀蘭在貸款過程中雖有提供虛假購銷合同、虛構資金用途的欺詐行為,但涉案兩筆貸款在貸款擔保人、抵押物方面均真實,抵押物價格高于銀行貸款數額,在案證據尚無法證實史秀蘭、吳國明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貸款的故意。另外,鑒于涉案兩筆貸款是在銀行正常授信范圍內且有擔保,沒有給銀行貸款形成風險、給銀行造成實際損失,且史秀蘭提供虛假購銷合同、虛構資金用途行為發生在提供貸款申請資料環節,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是否被騙,在案證據也尚不能證實。史秀蘭的行為不構成貸款詐騙或騙取貸款罪。
2、李某犯騙取貸款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為獲取貸款,向信用社提供虛假的合同、證明文件,隱瞞用作抵押的房產絕大部分已出售的事實,從而取得貸款480萬元,給東興信用社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李某雖然將已經辦理抵押的房產出售給他人并收取了部分房款,但不能證明李某主觀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且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也屬于民事爭議的范疇,故公訴機關關于李某犯合同詐騙罪的指控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以騙取貸款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二審維持原判。
3、吳輝等職務侵占二審刑事裁定書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旭系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順義支行(以下簡稱某銀行順義支行)的工作人員。2016年4月至8月間,張旭利用其管理、經手本行“房易貸”業務的職務便利,伙同趙晶晶、吳輝在本市順義區等地,以偽造房屋產權證書、房產評估報告等貸款申請材料為手段,借用他人名義在某銀行順義支行辦理房屋抵押消費貸款86筆,騙取某銀行順義支行貸款共計人民幣9922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其中,被告人王海東、徐志強在明知貸款申請人均不符合某銀行順義支行房屋抵押消費貸款申領資格的情況下,仍然積極向張旭介紹貸款申請人,協助張旭騙取貸款。
上述所騙錢款被張旭用于向趙晶晶、吳輝等多人償還個人債務,向王海東、徐志強等人支付貸款中介費,以及向少部分貸款申請人發放貸款。
對于被害單位的訴訟代理人所提一審判決認定張旭、趙晶晶、吳輝騙取貸款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有誤,應構成貸款詐騙罪的意見,經查,證人盧某、趙某等某銀行順義支行的工作人員的證言、張旭的供述等證據證實,張旭系該行負責“房易貸”的部門客戶經理,負責在初審階段對于客戶貸款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審核,是某銀行發放貸款的重要環節;涉案80余筆貸款業務事實上也能夠說明張旭在單位中負責“房易貸”業務的辦理,具有管理、經手“房易貸”業務的職務便利。根據刑法理論的通說,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本單位財物的,構成職務侵占罪。趙晶晶、吳輝系共犯,亦構成此罪。
對于被害單位的訴訟代理人所提一審法院未判決責令王海東、徐志強退賠,系裁判遺漏,屬于適用法律不當,且追贓退賠不力的意見,經查,王海東、徐志強對銀行貸款沒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占有該款,故對該款沒有退賠責任。其他涉案人員,公訴機關均未在本案中提起公訴,故無法在本案中作出處理。
二審維持原判:
一、被告人張旭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十萬元。二、被告人趙晶晶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十萬元。三、被告人吳輝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
四、被告人王海東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被告人徐志強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