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貸款案例(公司貸款案例分析題)
案例:貸款明明有數個保證人,債權人某銀行最終卻撤訴
【案情介紹】劉某向某銀行貸款280萬元,貸款期限一年。此期間,某銀行不定期在劉某銀行賬戶扣劃部分,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劉某向某銀行信貸人員告知沒有償還能力,有什么辦法可以緩解還款壓力。該工作人員告知劉某可以通過“借新還舊”的方式償還貸款,劉某同意了銀行信貸人員的建議,并自該工作人員的具體操作下,于2015年1月28日與某銀行簽訂了為期一年的《綜合授信合同》及一系列貸款手續,同時劉某擔任一人股東的河北某貿易公司、妻子馬某、好友楊某作為保證人與某銀行簽訂《最高額擔保合同》。當天銀行將貸款280萬元打款至第三人吳某賬戶。后劉某未主動還款,銀行也未主動扣劃過。2019年7月某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及保證人共同償還280萬元貸款及利息。
【法律分析】劉某及其保證人找到我們時,距離開庭時間僅有半天時間。我們及時向當事人詢問案情具體細節,并分析了原告某銀行提供的證據,制定了應訴方案。庭審中,我們從原告方的履行情況(打款賬戶非涉案當事人、催款扣劃至今已超過訴訟時效)、計算方式有誤(未扣劃保證金)等方面提出代理意見。最終,經過庭審和劉某庭后提交的打款流水,某銀行撤回了起訴。
【案后思考】本案中,作為優勢地位的銀行方作為原告,理應是擁有訴訟證據更齊全的一方,但經過庭審發現,銀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管理缺失比較嚴重,長達兩年半的時間內,在貸款人未能主動還款的情況下,既未催款,也未主動對貸款人賬戶進行過扣劃款,在當時訴訟時效為兩年期的時間內,本應主動的訴權最終卻拖的超過訴訟時效,在經過庭審后,銀行方不得不作出了撤訴的選擇。本案中,原告方在審查起訴時,未能及時起到審查時效證據,在證據可能存在瑕疵的情況下,明明可以通過與貸款人簽訂新的協議,達到時效重新計算的目的,但因為這類案件,一般銀行方均是采用外包方式,沒有專人負責審核,而外包的律所也因僅僅是代理訴訟業務,且這類案件,大多被告是不會委托律師,被告方一般又沒有法律常識,若被告不提訴訟時效已過的觀點,法院是沒有主動審查義務的。本案中,恰是被告到了走投無路的地步,抱著嘗試的想法,委托律師,最終幫助自己在法律上找到了突破口。
當然,通過訴訟時效的辯點達到幫助債務人躲避償還債務不是我們的目的,猶如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目的,并不是想保護債務人達到不還款的目的,而是為了督促債權人及時行使自己的訴權,必定法律是不會保護沉睡的權利的。通過本案,希望也能告訴大家,遇事還是有必要盡早委托律師介入案件中,這樣才有可能化被動為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