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與保險公司(貸款保險公司代償有什么后果)
貸款投保了信用保證保險,貸款逾期后,保險公司償還了剩余貸款,貸款人是不是就可以不用還錢了呢?還有,如果約定了滯納金,是否需要支付呢?答案有點小意外。

這是一個教科書式的判決書,咱們搬好小板凳,坐前排好好學習學習。
(案號:(2023)兵08民終970號)
劉某在光大銀行貸款15萬元,貸款期限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36個月),貸款年利率7.125%。
同時,劉某投保了信用貸款保證保險,被保險人為光大銀行,每月保費1779.05元。保險中約定了滯納金為:保險人自理賠當日開始計算,以投保人尚欠全部款項為基數,按每日0.06%,向投保人收取滯納金。
劉某按約還款至2021年3月1日后未再還款。每月保險費1776.05元亦交納至2021年3月1日。
保險公司在2021年6月20日,向銀行賠付了劉某的未償還款項共計72231.93元,然后向劉某追償該筆款項,以及未繳納的保費和滯納金。

這里涉及三筆款項:劉某未償還的款項72231.93元,未繳納的保費6521.89元,滯納金28115.11元(78753.82元×0.06%×595天)。
首先,我們要明確一個概念,叫作“代位求償權”,這是財產保險中非常普遍的一個概念。簡單來說,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賠償后,可以向責任人追償該筆賠款。該案例中的保證保險屬于財產保險,條款中也有關于代位求償權的內容。
所以,保險公司將保險金賠付給銀行后,是有權向劉某追償的。
那么這三筆費用法院分別會怎么判決呢?
首先是關于劉某欠銀行的款項,屬于代位求償權的范圍,所以保險公司有權利追償。而未繳納的保險費,是劉某欠保險公司的錢,保險公司當然也有權利要求劉某支付。
然后是關于滯納金。

法院認為,滯納金本身沒有問題,但是滯納金的計算標準不合理。依據民法典,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經審查雙方的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其中約定的滯納金計付標準(每日0.06%)按年利率折算為21.9%,過分高于所欠款項資金被占用可能造成的利息損失。判決按理賠的次日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計算滯納金:4934元(78753.82元×3.85%÷365天×594天)。
兩個重點:
1.如果你以為,貸款時投保了保險,就可以免于還款,那是做白日夢。
2.如果約定的滯納金過高,那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