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公司怎么抵押貸款(抵押貸款沒公司有什么影響)
日前,本社接到黑龍江省李女士(化名)舉報,稱大慶市肇源縣政府開發的棚戶區改造工程——“遠望松江樓盤”,涉嫌違規操作,縱容許立華僅憑一張已被吊銷的營業執照辦理相關手續并開發樓盤,之后又參與虛假破產,騙取債權人錢財上億元。據此,本社特派記者前往大慶市肇源縣進行實地調查。

遠望松江小區側門
吊銷的營業執照辦得“四證”
據了解,2010年,肇源縣政府開發棚戶區改造工程——遠望松江樓盤,將土地出讓給大慶宇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并向肇源縣建設局交納拆遷保證金200萬。隨后,宇龍公司又將該土地以14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第三方許立華。許立華利用大慶市仁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稱仁和公司)早已被工商局吊銷的營業執照,第二次辦理了該樓盤土地轉讓手續,并交納了土地出讓金1200萬元,搖身一變,成為該樓盤工程的開發商。
“非法倒賣國有土地,這種公開違法經營行為,竟然得到肇源縣政府的縱容和包庇!”李女士氣憤地對記者說道。
據調查得知,大慶仁和公司的營業執照于2011年4月2日因逾期未年檢被大慶市工商局吊銷至今,且公章也被工商局收繳。
知情人士透露:“作為不屬于該公司的第三人許立華利用被吊銷的營業執照,通過行賄、受賄等手段辦理了四證,直接觸犯了《工商行政管理法》和《行政法》。因此肇源縣土地局、規劃局、房地產管理處違規辦理四證的行為涉嫌濫用職權罪與玩忽職守罪。”
據調查了解,許立華并不是仁和公司的員工,且仁和公司沒有對其出具過任何委托授權。然而僅憑借已被吊銷的營業執照,于2011年6月27日在肇源縣土地局違規辦理了遠望松江樓盤的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許可證;于2011年7月5日在肇源縣規劃局違規辦理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于2011年9月30日在肇源縣房地產管理處違規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李女士告訴記者:“肇源縣政府瀆職,為仁和公司辦理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其中存在很多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條規定,被吊銷的企業法人終止,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圍外的活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法人終止,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
肇源縣法院回應:法律是抽象的
被吊銷的營業執照是否可以辦理相關手續呢?
根據李女士提供的資料,肇源縣國土資源局于2015年7月2日向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法院遞交行政答辯狀。答辯狀中說:“我方為大慶市仁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頒發《土地使用證》審查程序合法,該公司向我方提交的營業執照正本,經審查具有法律效力,正本無法審查和核實是否被大慶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所以我方沒有審查過錯。”

2016年1月20日,記者先后來到肇源縣國土資源局與肇源縣城鄉規劃局
2016年1月20日,記者來到肇源縣國土資源局了解情況,副局長張連有及辦公室工作人員以相關情況已經遞交法院為由,拒絕了記者的采訪。
隨后,記者來到了肇源縣規劃局,對于已被吊銷的營業執照可否辦理規劃許可證的問題,規劃局徐局長告知記者:“至少法律上沒要求咱有這個義務……我們只會審查有沒有(營業執照),不會審查過沒過期。”
李女士向記者透露:“一個沒有經營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其行為必然都是違法和無效的,行政機關無論如何狡辯,都抹煞不了吊銷執照的企業不允許經營的客觀現實。”

2016年1月20日,肇源縣人民法院正門
同一天,記者在肇源縣法院采訪到了相關負責人高庭長。對于被吊銷的營業執照是否可以辦理相關手續證件的問題,高庭長對記者說:“法律上的東西都是抽象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了,政府咋還發證呢?現在龍鳳法院已經處理完了。為什么要發證,發證是否合法,需要法律程序去認定了。”
重復抵押騙取大量借款
據了解,許立華開發樓盤的資金不足,為了繼續開發樓盤,在取得所需要的手續后,又以仁和公司法人名義自己偽造授權委托書等證件,在肇源縣房產管理處把回遷戶房屋和銷售出的樓房進行重復抵押,重復做預售房產登記,以此向民間大量借款和融資。李女士正是債權人之一。
“明明有監管的職責,卻不但不監管,反而幫騙子一起來坑害我們百姓。”李女士激動地對記者說。

肇源縣房地產管理處曾于2011年7月27日為李女士開具房屋預告登記證明。對仁和公司開發的遠望松江樓盤6、7號樓的房屋進行預告登記。而其中含有回遷戶的回遷房屋
據調查了解,肇源縣房地產管理處曾于2011年7月27日為李女士開具房屋預告登記證明,對仁和公司開發的遠望松江樓盤6、7號樓的房屋進行預告登記。而其中含有回遷戶的回遷房屋。
2012年4月24日,李女士將仁和公司訴至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仁和公司償還借款,并于同日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將仁和公司部分房產依法查封。隨即作出判決,判令仁和公司給付借款。2013年4月27日,依法對仁和公司進行了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期滿后,仁和公司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生效。
據李女士反映,2013年10月9日,李女士就已生效的判決,申請法院執行。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卻遲遲未予執行。執行官以“聽說仁和公司可能要破產”為由,將案件中止執行。
據律師意見,若李女士所述情況屬實,法院擅自中止執行的行為嚴重違法。依據《破產法》第十九條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2條第(1)項規定: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應當裁定中止執行。因此,只有法院作出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后,才能中止執行。而本案并未發現大慶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仁和公司破產申請的裁定。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八)項規定,中止執行法院必須作出裁定書。而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未下達中止執行裁定書。
2016年1月19日,記者來到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情況。工作人員以辦公室電話沒人接聽為由,拒絕了采訪。隨后,記者撥打了該院負責本案的相關工作人員的電話,對方拒絕接聽。
是否虛假破產?
據了解,2013年11月10日,仁和公司另一債權人安茂芝以仁和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向肇源縣人民法院申請對仁和公司進行破產清算。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裁定,受理了申請,指定黑龍江慶承企業改制破產清算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稱慶承公司)為破產管理人。
據知情人士透露,因仁和公司的營業執照已被吊銷,許立華還是沒有完成棚戶區改造工程“遠望松江樓盤”的出售。而后,許立華與他人謀劃使仁和公司破產。
“名為破產,實為躲避債務,致使老百姓遭受到巨額損失。我們把一輩子的積蓄都拿出來了,現在血本無歸了。”李女士說道。
李女士向記者反映,僅憑安茂芝提供的一張800萬的欠據,就認定仁和公司開發的樓盤資不抵債,而整個樓盤的市價接近6億7千萬元。
根據北京國信達房地產土地評估有限公司2014年7月15日出具的《評估報告》,遠望松江小區總價為67530.35萬元。

肇源縣人民法院關于仁和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向大慶市人大常委會出具報告。報告中指出,2014年7月20日在第二次債權人大會上,因破產管理人稱未交納審計費用,所以瑞華會計師事務所未提供蓋有公章的審計報告
2014年7月20日,肇源縣人民法院召開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并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裁定,宣告仁和公司破產。裁定中,仁和公司負債總額為807410737.49元。
據知情人士透露,整個樓盤接近10萬平方米,而每平方米的建筑成本約在1800元左右。就算按照每平方米3000元計算,需要花費3億多元,也遠遠到不了8個億,怎么可能有這么多的債務?
李女士向記者反映,破產管理人慶承公司在破產數字上弄虛作假,該公司實際負責人曹麗曾讓律師找到許立華簽出數十張白條。
據材料顯示,許立華曾在警方的調查中證實過,仁和公司開發的遠望松江小區實際發生的債務總額約3億。
肇源縣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對記者回復,目前仁和公司的負債已達到9億之多。
沒有審計報告 就宣判了破產?
李女士向記者反映:“20日開的債權人會議,28日宣告破產,只用了短短8天時間。而且在裁定書下達時,裁定卷宗中沒有審計報告。”

2014年9月22日,瑞華會計師事務所負責審計的員工提供了審計證據,證明仁和公司尚有3億債權需進一步提供證據確認
據了解,經破產管理人委托,瑞華會計師事務所黑龍江分所依法對仁和公司進入破產前的資產負債情況進行審計。2014年9月22日,瑞華會計師事務所負責審計的員工提供了審計證據,證明仁和公司尚有3億債權需進一步提供證據確認。
2015年4月20日,肇源縣人民法院關于仁和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向大慶市人大常委會出具報告。報告中指出,2014年7月20日在第二次債權人大會上,因破產管理人稱未交納審計費用,所以瑞華會計師事務所未提供蓋有公章的審計報告。
據調查,2014年10月14日,肇源縣人民法院曾向警方開具情況說明,說明中提到:“關于我院作出的破產宣告裁定書,破產債務人大慶市仁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債總額為807410737.49元,是根據第二次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債權分配方案中的關于負債總額的記載及在會議過程中審計機構宣讀的審計報告中的數字總結出的。現因尚未給審計機構結算審計費用,正式的審計評估報告書尚未交給我院。”
2014年10月15日,瑞華會計師事務所黑龍江分所向警方出具說明,說明中提到:“我所受到大慶市仁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委托,對仁和房地產破產項目進行審計,目前審計工作正在進行當中。”
肇源縣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對記者說明,沒有審計報告不可能宣告破產。隨后,向記者出示了審計報告。記者發現,該報告蓋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公章,日期為2014年7月19日。
據李女士反映,破產管理人慶承公司在進行破產清算過程中,存在債權不實、債務虛高、債權人受償比例不均衡等問題。且其編制債權表后,并未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無法確定其真實性。在破產管理人操縱下沒有審計報告時,肇源縣法院就下破產裁定。法院程序嚴重違法,屬立案不當。許立華屬非法無照經營,不受法律保護,所以是虛假破產,不夠破產條件。
曾有法學專家對仁和公司破產案進行了充分論證:仁和公司主體資格不符合破產條件,法院在受理該案之前對破產資格、破產條件沒有審查清楚,屬立案不當。本案中,仁和公司從買土地到開發及所欠債務均是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形成的,依法不能列入破產債權,也不能列入法律程序。仁和公司被宣告破產及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與肇源縣政府及相關部門未盡到審批義務不無關系。許立華以仁和公司公司名義進行借貸,是其個人行為,由此產生的債務,應由其個人承擔,與被撤銷的仁和公司無關,不應對仁和公司申請破產。破產管理人不具備建筑工程主體資格,不應將“五證”變更到破產管理人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