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貸款公司(西寧貸款公司有哪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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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可以說是我們生活中的大事。面對海量的房屋買賣信息,如何挑選適合自己的房屋,就成為了買房人最關心的問題。面對大量的房屋買賣需求,房產中介這個行業(yè)也應運而生。支付相關的費用,由中介人員協(xié)調、代辦,使得買賣雙方更快達成協(xié)議,也就是咱們平時說的“花錢買省心”。然而前不久,咱們西寧市民譚先生卻在買房的過程中花了錢卻沒買到省心。
8月21號,西寧市城中公安分局南灘派出所來了一名姓譚的男子,他報警稱自己在買房的過程中被中介公司給騙了。
南灘派出所 副所長 李楠:與中介公司和賣方簽訂完三方協(xié)議以后,中介公司未按照合同上的時間履行合同,并且自己交給中介公司代為保管的13萬購房首付款,中介公司遲遲不退。
經過詢問,譚某介紹,他之前想在西寧買一套房子,于是開始在相關的網絡平臺上尋找房源,并且找到一套自己中意的房子,于是打電話聯(lián)系了網絡平臺上預留的手機號碼。隨后譚某決定將這套房子買下來,然而面對超出預期的房價卻令他犯了難。
副所長 李楠:按規(guī)定,60多萬的房子他首付款必須達到30%,(首付)18萬多,購房人的手里只有11萬的首付款,還差7萬塊錢。
如果不能湊出這剩下的七萬元首付的錢,心儀的房子很有可能會被別人買走。感到為難的譚某向中介公司的負責人黃某說出了自己的難處。
副所長 李楠:當時中介公司說,他們可以幫其墊付7萬塊錢的首付款,跟賣方商議,到時候按照比例要收取相關的費用,買房人也同意了。
聽到黃某這么說,譚某喜出望外。中介公司能夠幫自己湊足剩下的幾萬元錢,這對于譚某來說無疑是一場及時雨。于是譚某很快跟中介公司和房主簽訂了房屋買賣三方協(xié)議。
中介公司的黃某提出可以幫譚某湊齊不足的首付款之后,譚某可以說是喜出望外。他覺得自己很幸運,遇到這么一家服務充滿人性化的中介公司。于是把錢打給中介公司后,他就安心地等待中介公司通知他辦理后面的手續(xù)。然而左等右等,卻一直沒有等到。
在譚某的再三催促下,中介公司又分幾次與譚某簽訂了補充合同,主要內容是將本來約定的辦理時間延后。
直到三份補充協(xié)議簽訂之后,購房的手續(xù)還是沒有進展,譚某這才起了疑,并且?guī)е课葜薪楣镜呢撠熑它S某一起來到南灘派出所報警。對譚某反映的問題進行初步了解后,民警對黃某也進行了詢問。那么,譚某反映的問題是否屬實?他交給中介公司的錢又去了哪里呢?
副所長 李楠:在詢問的過程中,犯罪嫌疑人黃某自述他確實是存在在收取客戶的首付款以后,包括前期的2萬塊錢定金共計13萬塊錢以后,因為之前他有資金缺口,將這個錢私自挪用,用以還前面客戶的資金缺口。
那么,黃某是什么時候想到要挪用譚某的購房款呢?他又為什么會將客戶交給他用于購房的錢款挪作他用呢?
副所長 李楠:他的錢根本就無法支付他的這些公司內部的開支問題,所以說他只能違規(guī)操作,把客戶的錢先用于公司的各項開支。
李楠介紹,這家房屋中介公司自2018年1月成立以來,由于經營不善,一直入不敷出,因此黃某開始用客戶的房款來維持公司的開支。譚某報案后,又先后有20余名報案人來到派出所報案,他們均是在黃某的中介公司進行房屋買賣的客戶。
然而在對黃某的資金調查過程中民警發(fā)現(xiàn),黃某并沒有像他說的那樣將這20余萬元打到相關部門的監(jiān)管賬戶上,而是私自挪用了。在趙某詢問房款去向時,黃某便以各種理由搪塞。幾個月來,他就是以這種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勉強維持公司的運轉。
公安機關認定,黃某的行為已經涉嫌合同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jù)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約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目前,犯罪嫌疑人黃某已經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通過譚某的經歷,也給我們電視機前準備買房的觀眾朋友們提了個醒,正所謂“防人之心不可無”,在買房前一定要將買房的程序、付款的方式了解清楚,避免類似的情況發(fā)生,落得個“錢房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