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貸款公司(九江貸款公司私人貸款)
關于印發《九江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繳存單位、繳存人:
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五屆第三次全體委員會議研究決策,通過了《九江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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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保證資金安全,防范貸款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用住房公積金,委托受委托貸款銀行向申請且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發放的,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個人住房貸款。
第三條 公積金貸款實行“誠實信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高效便民、存貸掛鉤”的原則。
第四條 九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市公積金貸款政策制定以及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其他需要決策的事項。
第五條 九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是本市公積金貸款管理機構,負責執行九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各項決定及授權事項、組織實施公積金貸款業務以及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公積金貸款業務由公積金中心委托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委貸銀行”)辦理。公積金中心應當與委貸銀行簽訂書面委托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委貸銀行應當根據本辦法確定的貸款對象、條件、額度、期限、利率等內容辦理公積金貸款。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七條 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屬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產權人,房屋用途應為“住宅”;
(三)在本市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的單位繳存職工,及在本市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的靈活就業人員,且申請貸款時住房公積金賬戶處于正常繳存狀態;
對曾經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現繳存地繳存時間不滿足要求的,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合并計算,繳存記錄應當正常連續;若異地繳存不連續或間斷后在九江地區繳存的,則仍需在九江地區連續繳存到規定時間后,方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四)有較穩定的經濟收入和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記錄良好,無尚未還清并數額較大、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償還的其他債務或擔保;
(五)提供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擔保;
(六)首付款金額不低于規定比例;
(七)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職工及其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貸款:
(一)存在尚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
(二)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個人信用報告中貸款五級分類為關注及以下的(含關注、次級、可疑及損失);
(三)申請貸款時,任何一方的貸款或貸記卡,在近36個月內有連續3期或累計6期以上的逾期記錄或準貸記卡透支超過180天未還記錄的;
(四)存在提供虛假資料、虛假承諾等情形的;
(五)最近5年內被認定存在違法違規提取他人或者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或者通過虛假購房交易等欺騙手段申請公積金貸款行為的;
(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七)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八)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安全情形的。
第九條 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時,申請時間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購買一手房(含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并出售的用于個人自住的住房)的,應在購房合同備案或預告登記后12個月內提出貸款申請;
(二)購買二手房(自然人之間買賣交易的用于個人自住的住房)的,應在產權交易過戶前提出貸款申請。
第十條 與公積金中心簽訂區域發展合作協議的異地繳存中心,異地繳存職工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條 公積金貸款不得高于九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本市公積金貸款最高貸款額度,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標準:
(一)不得高于按照最高貸款比例、房屋類型及房屋總價等綜合確定的最高貸款限額;
(二)不得高于按照職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還款能力及信用狀況等綜合確定的最高可貸額度。
按照本辦法計算出的最終貸款額度數值保留到千位。
第十二條 公積金貸款最高貸款比例等于“1 – 首付款比例”,最高貸款限額為房屋總價與最高貸款比例的乘積。
購買精裝修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購房總價應剔除裝修款項,無法剔除的最低首付款支付比例相應上調10%。
多人合資購(建)房的,產權人之間非配偶、子女、父母關系的,按其產權份額計算最高貸款限額。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可貸額度按職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之和的15倍計算,可貸額度計算低于15萬元的,可按15萬元確定。具體可貸額度同時根據職工及其配偶所購住房的狀況和價格、個人還款能力和信用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十四條 職工及其配偶每月的還款額度不能超過職工家庭月平均收入的50%。
第十五條 本辦法中的可貸額度計算方法、最高貸款比例和最高貸款額度,由九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根據房地產市場調控方向、本市住房消費水平、住房公積金資金流動性風險等綜合確定并動態調整。
第十六條 公積金貸款最長貸款期限為30年,且不超過抵押房屋的剩余房齡;貸款期限加主借款人實際年齡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齡5年。
第十七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利率標準及相應檔次利率執行。
公積金貸款期限在1年(含)以內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利率調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貸款材料和程序
第十八條 職工應當按要求提供真實完整的申請材料,并配合公積金中心與委貸銀行進行貸款調查和審核。
第十九條 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主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共有產權人)身份證明:包括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
(二)主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配偶及其他共有產權人)婚姻狀況證明:包括結婚證、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法院生效判決書、民事調解書等證明材料;單身職工需簽署單身聲明;
(三)貸款還款賬戶資料:主借款人本人的委貸銀行一類借記卡;
(四)貸款收款賬戶資料:購買二手房的,買賣雙方協商約定的收款賬戶(委貸銀行一類借記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貸款的,主借款人需提供本人的委貸銀行一類借記卡;
(五)根據不同貸款類型提供貸款用途證明等其他材料:
1、購買一手房的,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首付款增值稅普通發票;
2、購買二手房的:
(1)賣方及其他共有產權人(含配偶)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原件(單身職工須簽署單身聲明);
(2)《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3)買賣雙方的房產交易合同、買方支付給賣方的首付款銀行憑據或流水原件及約定收款賬戶銀行一類借記卡;
(4)經委貸銀行線下評估的,需提供委貸銀行蓋章的預評估報告或正式評估報告原件;
3、建造自住房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工程概預算、用于抵押的房屋產權證等;
4、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工程概預算、翻建或大修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C級或D級房屋安全鑒定證明、用于抵押的房屋產權證等;
5、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公積金貸款辦理流程:
(一)申請與受理。職工可向公積金貸款業務網點(含委貸銀行“就近辦”業務網點)提出貸款申請。業務網點對符合條件、材料齊全的貸款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對不符合貸款條件,不予受理的,應當向職工說明理由;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職工所需補齊的材料。
(二)貸款審批。公積金中心對申請職工的償還能力和信貸狀況等進行綜合評估,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與完整性進行審核,符合貸款條件且材料真實完整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審批并通知職工。
(三)合同簽訂與貸款擔保。公積金貸款審批通過后,職工應當與委貸銀行書面簽訂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等協議文書,并在相關條款中明確擔保事項,職工應當配合委貸銀行辦理貸款擔保手續。
(四)貸款發放。公積金中心應自擔保物權落實之日起進行貸款終審,具備貸款發放條件的,通知委貸銀行完成貸款發放。
第二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應通過數字技術不斷優化辦理要素和業務流程,在保證貸款風險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推動公積金貸款業務好辦易辦。
第五章 貸款擔保
第二十二條 公積金貸款可以采取抵押、質押、保證等擔保方式。公積金中心可根據房屋性質及貸款類型等確定貸款擔保的具體方式。
(一)以住房抵押擔保的,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到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房屋保險可自愿辦理。
(二)以憑證式國債、銀行定期存單等質押擔保的,應當簽訂書面質押合同并到出質單位辦理登記手續。
(三)以保證人擔保的,應當由公積金中心認可,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作為第三方保證人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四)借款人所購房屋為期房,暫不能落實抵押登記的,應當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
第二十三條 擔保方式為抵押的,擬申請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抵押物價值的80%;擔保方式為質押的,擬申請貸款金額不得超過質物價值的90%。
公積金貸款擔保的范圍,包括公積金貸款本金、利息、罰息、損害賠償金和為實現債權發生的費用等。
第二十四條 擔保方式為抵押的,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本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基于公積金貸款設立的抵押物,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轉讓抵押物;
(二)抵押物應當是個人居住的無產權異議且未設立居住權的房屋,房屋用途應為“住宅”;
(三)在未結清公積金貸款前,抵押人不得在已抵押房屋上設定居住權。
第二十五條 當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積金中心可要求借款人追加擔保,借款人不予追加的,公積金中心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償債務:
(一)借款人或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公積金中心請求恢復抵押財產價值,借款人或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價值或難以恢復的;
(二)未經公積金中心同意,抵押人針對抵押房產設立居住權的。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積金中心有權提前實現債權,并按照借款人所采取的擔保方式依法實現債權:
(一)借款人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的;
(二)未經公積金中心同意,借款人或抵押人將設定的抵押物出售、轉讓、贈與、重復抵押或設立居住權的;
(三)借款人在貸款期限內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財產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或監護人,或財產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
第六章 貸款償還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應恪守信用,嚴格履行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按時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
公積金貸款自貸款發放之日的次月起進入還款期,還款日為每月20日。
第二十八條 公積金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貸款期限超過1年的,借款人可以選擇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還款方式按月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使用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足償還的,使用自有資金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三十條 公積金貸款正常還款滿6個月以上,借款人可以申請提前結清公積金貸款。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因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或監護人應當繼續履行借款合同,借款合同附屬的擔保協議或擔保條款繼續有效。
第三十二條 公積金貸款出現逾期未還的,自約定還款日開始計收逾期罰息,罰息利率為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
第七章 合同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三條 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變更包括以下類型:
(一)婚姻關系變更;
(二)還款賬戶變更;
(三)貸款期限變更;
(四)還款方式變更;
(五)擔保變更;
(六)其他變更類型。
第三十四條 因離婚、死亡等法定原因需要變更還款賬戶的,可申請進行還款賬戶變更;因離婚導致還款賬戶變更的,公積金貸款發生逾期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仍需履行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可在貸款發放后申請縮短貸款期限和變更還款方式。縮短貸款期限的,縮短后維持原貸款利率。
第三十六條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者發生合并、分立、破產時,借款人應當變更保證人或變更擔保方式,并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三十七條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履行全部還款義務后,借款合同終止。公積金中心及委貸銀行應配合借款人辦理解除抵(質)押手續,以質押方式進行擔保的,質押物返還出質人。
第八章 貸后管理
第三十八條 公積金中心和委貸銀行應當采取有效方式對公積金貸款使用情況、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履約情況、擔保物權及保證人變化等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對風險隱患進行監控、預警、核查,確保公積金貸款資產安全。
第三十九條 借款人應當配合公積金中心對其貸款使用情況、還款能力、擔保狀況變化等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及時告知公積金中心發生的可能影響貸款償還的事件,并配合公積金中心采取的相關債權保全措施。
第四十條 對于逾期公積金貸款,公積金中心應當采取短信、電話、信函、實地、律師函或司法訴訟等方式對借款人、保證人進行催收或追償,并形成催收記錄及證明資料。催收或追償過程中,委貸銀行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對于連續3個月或累計6個月逾期未還的公積金貸款,公積金中心有權對借款人、抵(質)押人、保證人及利害相關人采取司法訴訟、處置抵(質)押物等有效措施保全債權。
第四十一條 公積金中心和委貸銀行應當將公積金貸款審核、發放、回收過程中能夠真實、完整記錄的貸款檔案(包括紙質文檔及電子文檔)及時進行整理,并根據檔案管理相關規范進行移交、歸檔、保管、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