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在線(貸款在線申請平臺)
近日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牽頭草擬了
《云南省創業擔保貸款
扶持創業帶動就業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據征求意見稿
個人創業擔保貸款
最高額度為20萬元
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額度
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征求意見稿還包含了
貸款流程、貸款管理等內容
一起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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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創業擔保貸款扶持創業帶動就業
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創業擔保貸款支持創業就業工作的通知》(銀發〔2016〕202號)、財政部關于修訂發布《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9〕96號)、《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力度全力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通知》(財金〔2020〕21號)、《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進一步做好穩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云政辦發〔2020〕36號)精神,進一步推動我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鼓勵勞動者自主創業,以創業帶動就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擔保貸款(原小額擔保貸款),是指以具備規定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小微企業為借款人,由有關承辦單位負責受理推薦,由擔保機構(各級創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等)提供擔保,由經辦銀行發放,由借款人或小微企業承擔部分利息、財政部門給予部分貼息,用于支持個人創業或小微企業擴大就業的貸款業務。
云南省創業擔保貸款分為鼓勵創業“貸免扶補”創業小額貸款(以下簡稱“貸免扶補”)、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
本辦法所稱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原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以下簡稱“擔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資設立的,專門用于為創業擔保貸款提供擔保的專項基金。擔保基金原則上由同級創業擔保貸款擔保中心負責運營管理。
本辦法所稱擔保機構,是指經各級編制部門批準,在同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增設的,專門負責運營管理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履行創業擔保貸款的擔保等職責的各級創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
本辦法所稱經辦銀行,是指由各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公開招標、協議等方式確定的為符合條件的個人和小微企業提供創業擔保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原則上凡愿意參與就業創業工作的金融機構,均可作為貸款發放主體。
本辦法所稱承辦單位,是指負責創業擔保貸款受理推薦工作的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教育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工商聯、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
第二章 貸款對象范圍
第三條 “貸免扶補”、個人創業擔保貸款的對象范圍: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含大學生村官、在校高年級大學生、休學創業大學生和留學回國學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網絡商戶;脫貧人員(原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農村自主創業農民。對上述群體中的婦女,應納入重點對象范圍。依托平臺就業購置生產經營必須工具的就業人員納入扶持對象。
“貸免扶補”、個人創業擔保貸款的申請人,應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沒有享受退休養老待遇、不屬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不屬于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在提交借款申請時,除助學貸款、扶貧貸款、住房貸款、購車貸款、5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以外,本人及其配偶應無其他貸款。
第四條 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的對象范圍:當年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數量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15%(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8%)、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小微企業。
小微企業指屬于《統計上大中小微企業劃分辦法》(國統字〔2017〕213號)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小微企業應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嚴重違法違規信用記錄。
第三章 貸款額度與用途、期限與還款方式、利率
第五條 貸款額度與用途。各經辦銀行對符合條件的個人發放的“貸免扶補”、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最高額度為20萬元。符合條件的借款人合伙創業或組織起來共同創業的,貸款額度根據合伙人數20萬元/人確定,一般不超過100萬元,最高不超過110萬元。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借款人(企業)應將貸款用作自身創業經營項目的開辦經費和流動資金。承辦單位、擔保中心、經辦銀行應加強對借款用途的審查,根據創業項目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額度。
第六條 貸款期限與還款方式。“貸免扶補”、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經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認可,貸款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過1年。個人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到期一次還清,或由個人(企業)與經辦銀行約定其他還款方式,也可約定提前還款。“貸免扶補”的還款方式另行規定。
對還款積極、帶動就業能力強、創業項目好的借款個人(企業),可繼續提供創業擔保貸款貼息,但累計次數不得超過3次。
第七條 貸款利率。經辦銀行對符合條件的個人和企業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貧困地區(云南省88個貧困縣區市)貸款利率上限不超過LPR+250BP,其他地區不超過LPR+150BP。具體貸款利率由經辦銀行根據借款人(企業)的經營狀況、信用情況等與借款人(企業)協商確定。
貸款利率在借款合同期內不得向上浮動。各經辦銀行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提高創業擔保貸款實際利率或額外增加貸款不合理收費。
第四章 貸款擔保機制
第八條 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原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主要由州市、縣級財政部門籌集,所需資金從一般預算中安排。
第九條 擔保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擔保基金運營管理必須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其他業務分離管理,單獨核算。擔保基金擔保創業擔保貸款的責任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擔保基金在該銀行存款余額的10倍。
第十條 擔保基金主要用于為符合條件的“貸免扶補”、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提供擔保。擔保基金責任余額低于10倍的地區,也可為小微企業申請的創業擔保貸款提供擔保;責任余額高于10倍的地區,可探索與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合作,為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提供擔保。
第十一條 各州市、縣應及時測算本地區擔保基金責任余額倍數(放大倍數)和擔保基金缺口情況,建立和完善擔保基金持續補充機制,不斷提高擔保基金的代償能力,保障本地區創業擔保貸款的擔保基金需求。
第十二條 拓展反擔保范圍。申請個人創業擔保貸款10萬元以上原則上應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條件由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確定。一般由有穩定收入、具備代償能力的人員提供擔保;也可以由擔保機構認可的企業、私營經濟組織、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組織)提供擔保;以及擔保機構認可的借款人個人及家人的合法房產、有價證券等作抵押或質押擔保。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探索推行商戶、農戶聯保。
第十三條 免除反擔保要求。采取建立貸款備用聯系人的方式,對10萬元及以下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以及全國創業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區 (鄉村)推薦的創業項目,獲得州市級以上榮譽稱號的創業人員、創業項目、創業企業,經金融機構評估認定的信用小微企業、商戶、農戶,經營穩定守信的二次創業者等特定群體免除反擔保要求。
第五章 財政貼息管理
第十四條 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貸免扶補”、個人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業承擔,剩余部分財政給予貼息。在本辦法第五、第六、第七條規定的貸款額度、利率和期限內,按照實際的貸款額度、利率和計息期限計算。 對展期、逾期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不予貼息。
第十五條 貼息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共擔。中央財政承擔70%;地方財政承擔30%。云南省、州市、縣三級財政承擔比例按省財政廳有關規定執行。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由各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十六條 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的審核撥付。財政貼息資金的審核撥付按云南省財政廳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工作有關規定執行。各經辦銀行應認真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創業擔保貸款政策有關規定,計算創業擔保貸款應貼息金額,按照云南省貼息資金審核和兌付程序及時申報貼息資金。州市(縣)級財政應足額安排本級財政承擔的貼息資金,確保貼息資金(含中央財政、省級財政轉移支付的貼息資金)按季度撥付到經辦銀行。
第六章 貸款流程
第十七條 貸款程序。創業擔保貸款按照“借款人依規定申請、承辦單位按規定審核借款人資格、擔保機構按職責盡職調查、經辦銀行審核放貸、財政部門按規定貼息”的流程辦理。
第十八條 創業擔保貸款的申辦流程
(一)個人創業擔保貸款的申辦流程:
1.貸款申請。按照個人自愿申請的原則,凡符合創業擔保貸款對象范圍條件的創業人員,均可向市場主體注冊所在地、創業經營場所所在地或戶籍地的有關承辦單位提出申請,填報《個人創業擔保貸款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同時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如《身份證》、普通高校畢業生證明等);就業狀況材料(如《就業創業證》等);婚姻家庭情況材料(如《結﹤離﹥婚證》、居住地址等);經營情況(營業執照或場地租賃協議、《稅務登記證明》、經營地址等);擔保情況(如反擔保人、反擔保證明等);承辦單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2.貸款初審。承辦單位受理創業人員的貸款申請后,應即審核申請材料。重點審核申請人是否屬于政策扶持的對象,所提供的申請材料是否合法、有效、齊全。
3.貸前調查。承辦單位單獨或聯合經辦銀行、擔保機構對申請人的創業項目進行實地調查。主要調查申請人及創業項目的征信狀況、經營狀況、還款能力、擔保人條件等。
4.貸款擔保。承辦單位完成貸前調查后,符合條件的向擔保機構推薦。擔保機構按職責進行擔保審查,出具擔保意見。需要提供反擔保的項目由申請人提供反擔保。
5.貸前公示。承辦單位對推薦到經辦銀行擬發放貸款的申請人及創業項目進行公示。
6.貸款審批。經辦銀行收到承辦單位推薦的貸款項目后,應即開展審核審批工作,按照銀行的審核審批程序合理確定貸款額度,完善擔保手續、借貸手續,盡快發放貸款。
(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的申辦流程比照個人創業擔保貸款的申辦流程辦理,在貸前調查環節增加當地縣級(或州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企業吸納就業人員情況認定程序。“貸免扶補”的申辦流程按《云南省鼓勵創業“貸免扶補”實施辦法》(云政辦發﹝2021﹞ 號)辦理。
第十九條 創業擔保貸款的辦理時限。承辦單位從受理到貸前調查環節原則上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擔保機構貸款擔保環節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經辦銀行貸款審批發放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確需辦理反擔保、抵押等手續的可適當延長。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補充完善的手續和資料。
第二十條 創業擔保貸款申辦的其他事項
(一)經辦銀行。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的經辦銀行,全省不作統一指定,具體經辦銀行由各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公開招標、協議等方式確定。
(二)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是創業者(企業)從事生產經營和創業活動的重要憑證,也是承辦單位和經辦銀行審核創業者(企業)是否真正從事創業活動重要依據。創業者(企業)在享受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扶持期間,一般不得注銷營業執照。特殊情況需要注銷營業執照的,須提前向承辦單位和經辦銀行報告,征得同意后方可申請注銷。
(三)就業創業證。《就業創業證》是各類就業創業群體享受、記錄就業創業政策扶持的重要憑證,創業者申請“貸免扶補”個人創業擔保貸款一般應持有《就業創業證》。承辦單位在完成創業扶持后應及時將扶持情況錄入《就業創業證》。
(四)貸款申請。“貸免扶補”個人創業擔保貸款的申請人及合伙創業股東在提出借款申請時,個人應持有《就業創業證》,經營實體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并正常經營,貸款資金有明確的經營用途,無不良的征信記錄。申請人為經營實體法定代表人的可直接提交申請,申請人為合伙創業股東的,須經法定代表人授權同意。小微企業為分公司的,申請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須經總公司授權同意。
第七章 貸款管理
第二十一條 貸后跟蹤管理。創業擔保貸款貸后跟蹤管理由各經辦銀行負責。承辦單位、擔保機構應主動配合經辦銀行聯合(或單獨)開展貸后管理,建立貸后檢查登記制度和貸后管理檔案。對借款人貸款資金用途情況、創業項目經營狀況,擔保措施、還款能力等情況變化進行定期了解掌握,發現借款人生活、生產經營中出現問題的,應及時協調幫助。發現問題應及時發出風險預警,采取措施防范貸款風險,防止新增逾期。
第二十二條 到期貸款回收。承辦單位、擔保機構應積極配合經辦銀行做好到期貸款回收,在經辦銀行主導下提前部署貸款催收,提前1個月以多方式向借款人、擔保人發送還貸提示,告知借款人、擔保人應履行的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要求借款人提前將貸款本金及自付利息存入指定還款賬戶。同時還應做好還款提示和催收記錄,不斷提高本地區本系統貸款到期還款率。確保貸款用得好,收得回。
第二十三條 逾期貸款管理。經辦銀行應嚴格按照不良貸款的認定標準及時調整創業擔保貸款的貸款形態,進行賬務處理。應及時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約見借款人擬訂還款計劃,落實還款資金。擔保機構應向擔保人發出協助催款通知。經采取有關催收措施后,仍無法收回的創業擔保貸款,可通過相應法律途徑對有關借款人、擔保人實施追償。
第二十四條 逾期貸款代償。經過催收后仍未收回的逾期滿3個月的創業擔保貸款,經辦銀行與擔保機構共同計算貸款損失,按照合作協議約定分別承擔。擔保機構承擔部分,按有關政策規定由擔保基金代位清償。對于擔保基金代償的貸款,經辦銀行、擔保機構應建立“應收賬款”明細賬,并由專人管理,繼續催收、追償。
第二十五條 貸款擔保基金風險管理。貸款擔保基金對單個經辦銀行創業貸款擔保代償率達到10%時,應暫停對該行的擔保業務,該經辦銀行應停止發放新的貸款。經擔保機構與經辦銀行協商采取進一步的風險控制措施,擔保基金代位清償降低貸款不良率到10%以下,并報經同級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后,再恢復擔保和貸款業務。同級財政部門應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貸款擔保基金的年度代償率的最高限額,對限額以內、貸款擔保基金自身無法承擔的代償損失,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予以彌補。
第二十六條 呆賬核銷。創業擔保貸款呆賬核銷,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工作機制
第二十七條 實行目標考核。省人民政府將創業擔保貸款扶持創業工作納入就業工作責任考核體系。每年初向州(市)、省級承辦單位下達創業擔保貸款工作目標(含扶持人、戶數,新增發放貸款金額,帶動就業人數等),并按照季度通報、年中督促檢查、年末實施考核等方式檢查創業擔保貸款扶持創業工作。
第二十八條 完善聯席會議制度。將原云南省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創業工作聯席會議調整為云南省創業擔保貸款扶持創業工作聯席會議。在各級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設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有關監管機構,承辦單位,擔保機構,經辦銀行等組成的創業擔保貸款扶持創業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定期召開會議,專題研究創業擔保貸款扶持創業工作,通報進展情況;定期向同級黨委、政府和上級聯席會議通報工作推進情況。
第二十九條 建立創業擔保貸款獎勵機制。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按當年創業擔保貸款發放總量的1%籌集安排創業擔保貸款獎勵性補助資金。獎補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70%、省級財政承擔30%。獎勵資金由財政部門負責管理,主要用于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經辦銀行、擔保機構等單位的工作經費補助。具體按《云南省創業擔保貸款獎勵性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云財金﹝2018﹞39號)執行。
第三十條 安排扶持創業服務補助資金。省財政按年度扶持創業目標任務數,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安排相應創業擔保貸款扶持創業服務補助,用于各級承辦單位工作經費補助。具體撥付、考核標準按云南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明確有關部門職責。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創業擔保貸款年度目標計劃,牽頭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各項創業扶持政策,協調承辦單位、擔保機構、經辦銀行間的業務;組織本地區創業擔保貸款工作考核等,承擔創業擔保貸款扶持創業工作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建立和籌集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檢查指導和考核擔保機構工作,管理貼息和獎補資金,做好貼息資金審核、撥付和貼息資金績效評價工作。
財政部云南監管局監督檢查全省創業擔保貸款政策落實及財政貼息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并出具貼息資金決算審查意見。
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負責督促、指導經辦銀行認真貫徹落實創業擔保貸款政策,跟蹤了解經辦銀行的執行情況;引導經辦銀行改進、創新創業擔保貸款方式,加強貸款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承擔貸款統計工作等。
銀保監會各級監管局負責做好轄區內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有關擔保機構負責運營管理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履行創業擔保貸款的擔保審核職責,根據政策規定和合作協議向經辦銀行代償所擔保的不良貸款等。初審經辦銀行報送的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申請材料。匯總上報轄區內各承辦單位工作進度,按月上報月進度報表。
有關經辦銀行負責創業擔保貸款的審核審批和發放回收,監管貸款用途,履行貸后管理主體責任,按季申報財政貼息。為借款人(企業)提供簡化手續、開戶、結算便利等服務。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教育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工商聯、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承辦單位,負責受理、審核借款人資格,初審貸款材料、開展貸前調查,向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推薦,協助經辦銀行開展貸后管理和催收貸款,做好跟蹤幫扶和創業指導,承擔政策宣傳、咨詢工作。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還要對企業新吸納人員就業情況進行認定并出具認定證明材料。
第三十二條 開展創業培訓、完善創業服務。各承辦單位要積極組織創業人員參加創業培訓,并按照規定給予創業培訓補貼。要通過發展創業者協會、聯合會等形式幫助創業者獲取信息、服務。要為獲得貸款的借款人提供“一對一”的創業導師指導,跟蹤幫扶,協助解決創業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未明確的其他事項,繼續按照國家和云南省創業擔保貸款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未明確的“貸免扶補”有關事項按《云南省鼓勵創業“貸免扶補”實施辦法》(云政辦發﹝2021﹞ 號)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財政部云南監管局、銀保監會云南監管局負責解釋。各州市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云南省鼓勵創業促進就業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云政辦發〔2010〕163號)同時廢止。
現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對《云南省創業擔保貸款扶持創業帶動就業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的修改意見。請于8月15日前將修改意見反饋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張紹云,0871-67195846,郵箱:8098118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