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欠款如何追討(小額欠款追討流程)
法信 ·司法觀點
一、小額訴訟案件是簡單金錢給付民事案件
1.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
小額訴訟程序屬于特殊的簡易程序,因此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首先是適用簡易程序的簡單民事案件,即小額訴訟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2012年《民事訴訟法》第162條將其表述為,“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而本條則更加明確地表述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兩者并無實質性差別。
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所謂“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所謂“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如果不符合這一條件,即使標的額非常小,也不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2.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限定為金錢給付案件。
這是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正中新增加的限定條件,即只有金錢給付性質的案件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謂金錢給付類案件,一般是指當事人僅在金錢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案件。對于當事人除給付金錢外,還提出其他訴訟請求的案件,原則上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之所以將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限定于金錢給付案件,是因為涉金錢給付的財產糾紛在涉及財產利益的范圍上能夠明確認定,而除金錢給付財產糾紛以外的那些財產利益,如果轉換為金錢數額來加以確定就可能增加程序的復雜性,比如要不可避免地通過對有關財物的鑒定、資產評估等方法來加以解決,若超出了一定標的金額,就可能導致適用簡易程序甚至普通程序,故與小額程序的特點與性質不相吻合。
這一限制排除了大量非金錢給付或含小額金錢給付的復合標的案件等簡單案件的適用空間,同時配合《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禁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情形,可以有效防止小額訴訟程序的普遍性適用,客觀上也將有助于小額訴訟案件數量維持在可預期的合理數量范圍內。
(江必新主編:《新民事訴訟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
二、小額訴訟案件的標的額
2012年《民事訴訟法》新增小額訴訟程序時,規定了小額訴訟案件應當滿足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30%以下的條件。據統計,2011年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41799元,按30%計算,全國大多數省區市為1.2萬元左右。但自2012年《民事訴訟法》新增小額訴訟程序以來,小額訴訟程序總體適用率一直偏低,制度功能未充分發揮,這與標的數額設置過低、適用門檻較高存在一定關系,有必要作出調整完善。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正中,最高人民法院建議將適用標的額從原來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提升到“百分之五十以下”。
一是從試點效果看,適當提高標的額標準,有效激活了小額訴訟程序的制度優勢,截至2021年第三季度,全國試點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結案件121.32萬件,占民事一審結案數的20.74%,較試點前上升15.04個百分點,整體規模相對合理,能夠有效兼顧審判質量、效率和當事人權利保障,試點地區當事人普遍反映,小額訴訟程序為解決糾紛提供了更加高效便捷的途徑。二是從標的額標準提高的幅度上看,50%的比例主要是根據試點情況確定的,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經測算,2019年至2021年,全國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50%分別為4.2萬元、4.7萬元和4.9萬元,經濟較為發達地區平均工資將達到6~7萬元,欠發達地區平均工資將達到3~4萬元。總體上看,50%的比例設置所對應的數額較為適中,與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符合社會對小額的一般認知,也有助于形成科學的案件結構。三是從域外司法實踐看,各國小額案件標的額總體上會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而同步提高,2012年至2019年間,英國從5000英鎊提高到1萬英鎊,折合人民幣約8.67萬元。美國各州小額訴訟適用的金額標準從1000~7500美元調整為2000~15 000美元,折合人民幣約1.38萬元~10.36萬元。截至2019年,各國適用標準折合為人民幣后也在5萬元左右。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該標的額是指當事人起訴時確定的訴訟請求數額,對于持續發生的違約金、利息等或者存在特定計算方法的,應當以當事人起訴之日確定的金額總額作為標的額。
(江必新主編:《新民事訴訟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
法信 ·法律條文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六十五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金錢給付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實行一審終審。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的民事案件,標的額超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
第一百六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
(一)人身關系、財產確權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案件;
(四)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當事人提出反訴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年修正)
第二百七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是指已經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在上一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公布前,以已經公布的最近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準。
第二百七十三條海事法院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海事、海商案件。案件標的額應當以實際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問題的批復》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海事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請示》(滬高法〔2013〕5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201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一章規定了小額訴訟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海事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因此,海事法院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簡單的海事、海商案件。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標的額應以實際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