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雇主責任險(平安雇主責任險報案)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雇主責任保險條款(A款)總則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機關、企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雇員在其雇傭期間因從事保險合同所載明的被保險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與工作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符合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可認定為工傷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一)死亡賠償金按保險合同約定的每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賠償死亡賠償金。(二)傷殘賠償金依據傷殘鑒定機構出具的傷殘程度鑒定書,按每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及本條款所附“傷殘等級賠償限額比例表”規定的比例計算傷殘賠償金額。本合同項下的傷殘等級對照國家發布的《勞 動 能 力 鑒 定職 工 工 傷 與 職 業 病 致 殘 等級》(GB/T16180-2014)(以下稱《傷殘鑒定標準》)確定。
當同一保險事故造成兩處或兩處以上傷殘時,應首先對各處傷殘程度分別進行評定,如果幾處傷殘等級不同,以最重的傷殘等級作為最終的評定結論;如果兩處或兩處以上傷殘等級相同,傷殘等級在原評定基礎上最多晉升一級。但無論如何,傷殘等級不得高于上表中所規定的一級。(三)醫療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實際支出的按照就診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必要的、合理的醫療費用。如果已從其他途徑獲得補償的,保險人只承擔就診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必要的、合理醫療費用剩余部分的保險責任。除緊急搶救外,受傷雇員均應在符合本條款釋義的醫院就診。保險人支付的本款項下的賠償金額以保險合同約定的每人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限。(四)誤工費用被保險人雇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持續五天以上(不包括五天)的,經醫院證明,對于超過五天期間的誤工損失按當地最低月工資標準賠償誤工費用,賠償公式為:當地最低月工資/30×(實際暫時喪失工作能力天數-5天),最長賠付天數為365 天。該雇員在評定傷殘等級后,本項賠償責任終止。若保險合同中對誤工費用免賠天數、最長賠付天數等另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的誤工費用以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天數、最長賠付天數等為準進行計算。
第四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責任免除第五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對其雇員故意實施的騷擾、傷害、性侵犯;(二)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三)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五)被保險人的雇員自傷、自殺、醉酒、吸毒、打架、斗毆、犯罪及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證駕駛各種機動車輛導致其本人的人身傷害;(六)被保險人的雇員由于職業性疾病以外的疾病、傳染病、分娩、流產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醫療、診療;(七)被保險人的雇員因參加被保險人組織的運動、社會、文娛等活動而遭受的人身傷害;(八)任何因石棉產品、石棉纖維、石棉塵的制造、開采、使用、銷售、安裝、搬移、發送或暴露于石棉產品、石棉纖維、石棉塵而導致的身體傷害;(九)任何因接觸、食用、吸入、吸收或暴露于含硅產品、硅石纖維、硅石粉塵或其他以任何形態存在的硅而導致的身體傷害。
第六條 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償;(二)精神損害賠償;(三)投保人、被保險人在投保之前已經知道或可以合理預見的索賠情況;(四)被保險人對其承包商所雇傭的員工的責任;(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我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發生的被保險人雇員的傷、殘或死亡;(六)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之外的醫療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的費用,營養費,掛號費,交通費等;(七)工傷保險基金已支付的醫療費用;(八)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第七條 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賠償限額與免賠額第八條 賠償限額包括每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每人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累計賠償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第九條 每次事故免賠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保險期間第十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合同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保險人義務第十一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第十二條 保險人按照第二十四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保險人將在確定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齊全后,盡快做出核定。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第十四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十五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第十六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付保險費。約定一次性交付保險費的,投保人在約定交費日后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對交費之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約定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保險事故發生前保險人實際收取保險費總額與投保人應當交付的保險費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投保人應當交付的保險費是指截至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按約定分期應該繳納的保費總額。第十七條 投保人應在投保時列明被保險人雇員名單,對發生保險事故時未列入名單的雇員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發生名單變動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應在新增人員開始工作后五日內通知保險人辦理批改手續。
否則,對于新增的雇員發生的索賠案件,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第十八條 保單約定不記名投保的,如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的實際員工人數多于投保人數,除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投保人數與出險時實際員工人數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病防治等方面的規定,加強管理,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但前述檢查并不構成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上述安全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根據費率表的規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第二十一條 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該:(一)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二)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并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于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或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四)涉及違法、犯罪的,應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收到其雇員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其雇員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于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資料和協助。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后,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文件,并給予必要的協助。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導致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一)保險單正本;(二)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賠申請書;(三)被保險人的雇員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的相關材料;(四)被保險人的雇員的病歷、診斷證明、醫療費等醫療原始單據;雇員的人身傷害程度證明:雇員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提供出險前3 個月的工資明細;雇員傷殘的,應當提供具備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傷殘鑒定資格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傷殘程度證明;雇員死亡的,公安機關或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書;雇員患職業性疾病的,應當提供具備職業病診斷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五)被保險人與向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雇員所簽訂的賠償協議書或和解書;經判決或仲裁的,應提供判決文書或仲裁裁決文書;(六)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處理第二十五條 保險人的賠償以下列方式之一確定的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基礎:(一)被保險人和向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雇員協商并經保險人確認;(二)仲裁機構裁決;(三)人民法院判決;(四)保險人認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給其雇員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雇員賠償的,保險人不負責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第二十七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一)無論發生一次或多次保險事故,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單個雇員所給付的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和誤工費用之和不超過每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二)無論發生一次或多次保險事故,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所雇傭的每個雇員所賠付的醫療費用不超過每人醫療費用賠償限額。(三)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所雇傭的每個雇員承擔的法律費用的賠償金額不超過每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的10%。(四)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多次事故承擔的本條款第三、四條規定的賠償金額之和累計不超過累計賠償限額。第二十八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項下也能夠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賠償限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保險合同的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二十九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事故發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返還相應的保險金。第三十條 保險人受理報案、進行現場查勘、核損定價、參與案件訴訟、向被保險人提供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第三十二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合同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合同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第三十三條 本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其他事項第三十四條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附貼批單,或者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第三十五條 投保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解除本保險合同,本保險合同自保險人收到投保人的書面申請之日的二十四時起終止。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扣除3%手續費后,剩余部分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對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按短期費率計收,剩余部分退還投保人。保險人亦可解除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前,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續費并應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保險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對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按日比例計收,剩余部分退還投保人。
第三十六條 發生保險事故且保險人已承擔賠償責任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保險合同依據前款規定解除的,保險人應當將累計賠償限額扣除累計已賠償金額后剩余部分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釋義【保險人】指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雇員】是指與被保險人簽訂有勞動合同或存在事實勞動合同關系,接受被保險人給付薪金、工資,年滿十六周歲且不超過65 周歲的人員及其他按國家規定審批的未滿十六周歲的特殊人員,包括正式在冊職工、短期工、臨時工、季節工和徒工等。但因委托代理、行紀、居間等其他合同為被保險人提供服務或工作的人員不屬于本保險合同所稱雇員。【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測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職業性疾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組織的雇員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并且在保險合同期間內確診的疾病。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布的相關類別和目錄為準。
【醉酒】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酒后駕駛】指車輛駕駛人員在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 時的駕駛行為。【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指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一)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期間;(二)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三)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或牽引掛車的機動車;(四)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五)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六)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保險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醫院】指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約定的定點醫院,未約定定點醫院的,則指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門評審確定的二級或二級以上的公立醫院,但不包括主要作為診所、康復、護理、休養、靜養、戒酒、戒毒等或類似的醫療機構。該醫院必須具有符合國家有關醫院管理規則設置標準的醫療設備,且全天二十四小時有合格醫師及護士駐院提供醫療及護理服務。
附錄:短期費率表保險期間已經過月數(個月) 12 3 4 5 6 7 8 9 10 11 12年費率的比例(%)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險期間已經過月數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計算)。傷殘等級賠償限額比例表傷殘等級比例一級100%二級80%三級65%四級55%五級45%六級25%七級15%八級10%九級4%十級1%附加條款:被保險人如選擇擴展條款1.24 小時意外險特別擴展條款(B)茲經合同雙方同意,本保險單的承保時間范圍擴展至保險期間內全天24 小時,而不論是否在工作期間。被保險人之雇員在此期間因意外事故而導致的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或自傷殘發生之日起在180個日內發生死亡)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意外醫藥費用(社保范圍內用藥),保險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限額為限。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均不變。除外責任:本保單對以下原因直接或間接導致被保險人之雇員死亡或人身傷害不負賠償責任: (1)戰爭、戰亂、反叛、罷工、暴亂、動亂以及核輻射等; (2)疾病、傳染病、生育、懷孕、醫療以及手術等; (3)故意自殘、自殺以及因藥物或酒精導致的犯罪或失常行為; (4)打架、酗酒、吸毒、精神錯亂以及高風險運動; (5)從事第二職業時發生的意外事故高風險運動包括但不僅限于:-航空飛行,乘坐民航飛機除外;-使用呼吸器具的潛水活動;-足球,以業余身份參加除外;-滑翔運動;-冰上曲棍球;-摩托車競賽;-駕駛或乘坐50cc 以上摩托車;-登山、攀巖、攀崖;-跳傘;-地穴探險;-汽車競賽;-以運動為職業;-滑水、跳水及水上競技;-冬季運動,冰上溜石活動和溜冰除外;本附加險條款與主險條款內容相悖之處,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主險條款為準。
2.上下班途中條款茲經合同雙方同意,被保險人的任何雇員應被保險人的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點的途中或從工作地點直接返家的途中受傷或死亡,此種受傷或死亡在本保險單中應視為在受雇過程中發生。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均不變。本附加險條款與主險條款內容相悖之處,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主險條款為準。3.職業性疾病定義條款本保單所指職業病/職業性疾病的定義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 10 月 27 日發布)第二條的解釋或者由政府部門頒發的與職業病有關的補充規定。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調整并公布。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本附加險條款與主險條款內容相悖之處,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主險條款為準。4.傷殘等級賠償比例特約條款A茲經雙方同意,在發生主險條款保險事故導致被保險人雇員出現永久喪失部分工作能力的情況時,保險人將按傷殘鑒定機構出具的傷殘程度鑒定書,并對照國家發布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B/T16180-2006)(以下稱《傷殘鑒定標準》)確定傷殘等級而支付相應賠償金。相應的賠償限額為該傷殘等級所對應的下列“傷殘等級賠償限額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每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所得金額。傷殘等級賠償限額比例表傷殘等級比例一級100%二級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