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細則(小額貸款管理規定)
各市州金融辦,試點縣市區人民政府:
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的通知》(湘政辦發[2009]44號)的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湖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湖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確保規范經營,穩步推進試點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和《湖南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09]44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組織出資并經批準在我省境內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以全部法人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核準營業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
第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自覺接受省及市州、試點縣市區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縣市區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需具備試點資格。未列入試點范圍的縣市區,不得組織開展試點。
第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主要由市州及試點縣市區兩級政府負責承擔。試點縣市區政府為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范與處置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工商、公安、金融辦、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依法查處并嚴厲打擊小額貸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洗錢、發放高利貸、暴力催債等非法金融活動和違法犯罪活動。
第八條 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縣市區政府,需出具愿意承擔風險防范、處置及監督管理責任的承諾書,指定熟悉金融業務和財務管理的政府部門承擔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工作。
第九條 省政府金融辦負責審批小額貸款公司籌建及開業申請,審查核準小額貸款公司股權轉讓、增資擴股、高管層任職和其它重大變更事項,組織小額貸款公司開展業務創新、合規經營、風險防范與處置等專門培訓,組織實施和推動試點工作。
第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堅持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其合法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涉,因經營管理不善導致的經營風險和市場風險,遵照市場原則由企業自行承擔。
第十一條 試點期間,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范圍及服務對象限于注冊所在地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內,不得跨區域經營和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章 機構設立
第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試點縣市區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三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要求的主發起人。
(三)股東具備相關資質條件,股權結構設置合理且符合規定要求。
(四)小額貸款公司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2000萬元;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3000萬元。試點期間,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上限不超過2億元(含增資擴股)。
(五)有符合任職資格要求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六)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七)有健全的內部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九)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由試點縣市區政府按照“審慎經營、防范風險”的原則擇優選擇,一般不得超過2個。試點縣市區選擇自然人作為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的,需經市州政府金融辦批準同意。
第十五條 主發起人為企業法人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地在試點縣市區所屬市州境內。
(二)企業市場信譽良好、經營管理規范、實力較為雄厚,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無違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記錄。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
(四)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五)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贏利且累計利潤總額在500萬元以上。
第十六條 主發起人為自然人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有試點縣市區常住戶口。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無違法犯罪或不良信用記錄。
(三)非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及金融機構在職人員。
(四)個人權屬清晰且無異議資產在3000萬元以上(不含抵押、擔保類資產)。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其它企業法人股東,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無違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記錄。
(三)企業財務狀況良好,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其它組織類型股東,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登記設立或經批準成立。
(二)具有對外投資資格。
(三)法定代表人或實際負責人無違法犯罪及不良信用記錄。
(四)財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其他自然人股東,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無違法犯罪及不良信用記錄。
(三)有較強抗風險能力和資金實力。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所有股東出資,均需按規定接受股東資格及資金來源審查。
第二十一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分籌建申請、開業申請及掛牌營業三個階段。籌建申請、開業申請及相關材料由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負責申報,經試點縣市區政府和市州政府初審合格并簽署意見后,報省政府金融辦批復。
第二十二條 籌建申請需提供籌建申請書、籌建方案、可行性報告、股東出資協議書、股東基本情況及證明材料、股東責任承諾書、工商部門預先核定的企業名稱等相關資料,并附試點縣市區及市州政府有關批復文件和試點縣市區政府指定監管部門制定的監管意見及風險防范處置預案。
第二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申請開業需提供開業申請書、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公司組織架構圖及職責分工、股東關聯情況法律意見書、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基本帳戶開戶情況、驗資報告、與中介機構簽定的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協議書、擬任高管層成員基本情況及任職資格審批表、營業場所證明文件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財務審計報告(或資產評估報告)和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股東關聯關系法律意見書、驗資報告,需由省統一認定的中介機構出具。
第二十五條 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需進行任職資格審查。其人選除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無違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記錄;
(二)擬任董事長應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從事相關經濟工作5年以上或從事銀行業工作2年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和監事機構負責人應具備本科以上(含本科)學歷、從事相關經濟工作5年以上或從事銀行業工作2年以上;其他董事、監事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及能力。
第二十六條 獲準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憑省政府金融辦批復原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和領取營業執照。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稅務登記、申領貸款卡及向所屬公安、財政、銀監、人民銀行等部門報送相關資料等工作,實現掛牌營業并辦理小額貸款業務。
第二十七條 獲準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應自批復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實現掛牌營業。在規定期限無法掛牌營業的,需在期限日滿前10日內向審批機關說明情況并呈報延期開業申請。
第二十八條 試點期間,經批準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業務僅限為:
(一)發放小額貸款;
(二)提供財務咨詢。
第三章 股權設置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合理設置股權結構,股東人數需符合相關規定。主發起人為1人的,主發起人及關聯股東合計持股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0%;主發起人為2人的,主發起人及關聯股東合計持股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40%;其他單個股東及關聯股東合計持股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1%。
第三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出資,須確保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且全部為自有資金并出具股東責任承諾。在辦理注冊登記或股權變更時,由出資人以實收貨幣資本一次性足額繳納,不得虛假出資或分次繳納,不得以銀行貸款、融入資金、社會集資、借款或委托理財等方式吸收資金入股。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一旦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第三十二條 規范經營、運行良好且需補充資本金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審批機關核準,設立滿一年后可增資擴股。
第三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份作為質押權標的。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所持股份自公司設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2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所持股份,任職期間不得轉讓。
第四章 資金運用
第三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運營資金來源僅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贏利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或吸收社會公眾存款。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第三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資金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相關規定認真審查,并將融資情況及時報銀監部門備案。小額貸款公司違反相關規定的,不得進行融資。
第三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堅持按“小額、分散”和市場化原則自主選擇貸款對象。其中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的5%,向同一借款人發放的單筆貸款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的1%。
第三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向貸款人發放貸款時,必須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原則,簽訂經雙方協商同意的法律借款協議,借款協議須就貸款金額、貸款期限、貸款利率、還貸方式、擔保形式及違約責任作明確規定。
第三十八條 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涉農領域和微小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
第三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嚴格執行國家利率政策及規定,發放貸款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即期人民銀行公布的同類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同類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
第四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公司股東和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層等高管人員發放貸款。
第五章 合規經營
第四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層之間的權責關系,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四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堅持審慎經營原則,建立科學規范的信貸管理制度、授權授信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后檢查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加強貸款管理,規避市場風險。
第四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第四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加強內部控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財務活動;建立和完善內部稽查與審計制度,有效防范風險。
第四十五條 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歸還貸款的,小額貸款公司應通過合法途徑依法追償債務或通過司法手段申請強制執行,不得采取暴力或脅迫等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及借款人人身安全的非法手段進行債務追償。
第四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法律顧問制度,負責協調處理有關法律事宜。
第四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在試點縣市區范圍內選擇一家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設存款基本帳戶,委托辦理貸款發放手續,不得多頭開戶。貸款發放及收回主要通過轉賬等電子結算渠道,減少現金交易。
第四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東、捐贈機構、提供融資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主管部門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及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變更事項、訴訟事項等信息。審批機關、市州及試點縣市區政府有權要求小額貸款公司以適當方式,適時向社會披露其中部分或全部內容。
第四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開懸掛包括不參與非法集資、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金融活動及違法犯罪活動等相關承諾內容的告示牌。
第五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規范的勞動用工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按規定及時繳納員工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及醫療保險。
第五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稅務登記制度和工商登記制度,堅持依法納稅、按規定進行工商年審年檢。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對小額貸款公司,按照“誰試點、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建立“政府牽頭、部門配合、上下聯動、依法管理”的監督管理機制。
第五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涉及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員、股東、注冊資本、營業地址、公司類型和修改公司章程、實施增資擴股、股權轉讓等重大事項,均應經試點縣市區政府及市州金融辦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報省政府金融辦核準同意。
第五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向省、市、縣相關部門報送財務運行、現金流動及經營情況,確保報送信息真實、準確、完整。試點縣市區政府指定的監管部門負責逐月向市州金融辦報送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各市州金融辦負責逐月向省政府金融辦報送轄內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
第五十五條 試點縣市區政府指定的監管部門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定期組織開展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及時掌握其財務、經營及融資信息,派員列席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了解相關情況,對小額貸款公司實行持續、動態監管。同時建立舉報制度,接受對小額貸款公司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
第五十六條 對存在重大風險隱患和違規經營行為的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縣市區政府及審批機關可委托審計機構對其進行獨立審計,審計結果作為查處其違法違規行為的基本依據。
第五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湘政辦[2009]44號文件規定,負責小額貸款公司工商注冊登記、變更、注銷、年檢等工作。
第五十八條 公安、財政、人民銀行、銀監及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辦公室等相關職能部門按照湘政辦[2009]44號文件規定,結合職責要求分別對小額貸款公司履行相關監督管理職能。
第五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出現下列情形的,由市州及試點縣市區政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試點縣市區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小額貸款公司及其責任人員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
(二)未經批準變更的。
(三)資金來源及運用違反相關規定的。
(四)采取“帳外帳”等形式發放小額貸款或從事其他未經批準業務的。
(五)從事非法集資、變相非法集資、集資詐騙、吸收公眾存款、洗錢、發放高利貸、暴力催債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從事其他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等非法經營活動的。
(七)拒絕或妨礙主管部門檢查監督的。
(八)不按規定向監管部門及審批機關提供經營等有關情況或提供情況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六十條 經查實小額貸款公司從事非法金融活動或違法犯罪活動的,審批機關可視情況向試點縣市區政府下發督辦函或直接責令小額貸款公司暫停發放小額貸款。被責令停止發放小額貸款或被責令關閉的小額貸款公司,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責令其辦理注銷登記,拒不辦理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六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經營、沒有不良信用記錄、經營效益較好的,可在股東自愿基礎上,按有關規定推薦改制為村鎮銀行。
第七章 解散及終止
第六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第六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須解散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并向審批機關備案。
第六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法實施破產清算。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主題詞:金融 試點 管理 通知
抄送: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2009年8月1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