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貸款公司(民間貸款公司上征信嗎)

紫金財經10月9日消息 民間借貸在我們的生活中普遍存在,不管是個人還是企業,總會遇到資金不足需要借款的情況,那么我們在借款時對于借款利息的約定究竟多少屬于司法保護的合理范圍呢?是否存在例外情況呢?今天就該問題結合相關法律法規給大家做一個明確的解答。
根據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25條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據此,民間借貸的利率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那么,借款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是否存在例外情況呢?
根據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由此可見,對于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并不適用本規定。那么那些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不受民間借貸的利率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的約束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問題的批復法釋〔2020〕27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關于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粵高法〔2020〕108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一、關于適用范圍問題。經征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于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因此,下列公司不受民間借貸司法保護上限(LPR4倍)的限制:1.小額貸款公司;2.融資擔保公司;3.區域性股權市場;4.典當行;5.融資租賃公司;6.商業保理公司;7.地方資產管理公司。
綜上所述,借款人在找上述公司融資借款時需要加倍小心,由于其不受民間借貸司法保護上限的限制,往往在借款合同中會約定高額的逾期利息、罰息、違約金等,一旦借款逾期,可能會給借款人帶來高額的違約成本。(作者:萬銀律師畢業于北京大學,法學學士,現任北京也迪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