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爾木小額貸款公司(格爾木私人借貸)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加強監督和管理,確保其持續、健康、穩定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項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的金融方針和政策,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按照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的原則開展經營活動,其合法的經營活動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條 省政府成立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推動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對市、縣(市、涉農區)試點申報方案進行審核,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資格審查并出具意見。
省政府金融辦(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的政策宣傳、指導、解釋工作;負責組織資格審查委員會、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審查、審議;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審核、變更、終止工作;對小額貸款公司實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并對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審查小額貸款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統計小額貸款公司數據、報表。
第二章公司的設立
第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形式,其名稱應當符合國家關于企業名稱管理的有關規定,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是指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章程。
(二)小額貸款公司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000萬元;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000萬元。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上限不得超過2億元。
(三)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和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及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業務操作規則和風險控制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設施。
(六)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六條 申請試點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及高級管理人員,其任職資格除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擬任人應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和不良信用記錄。
(二)擬任人或其配偶無數額較大的到期未償還的負債,或正在從事的高風險投資不能明顯超過其家庭財產承受能力。
(三)擬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的,應具有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5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能夠運用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判斷公司的經營管理和風險狀況;了解擬任職機構的公司治理結構、公司章程以及董事會職責。
(四)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應具有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5年以上(其中從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擬任人應當了解擬任職務的職責
第七條 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首先向縣(市、涉農區)政府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包括:
(一)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書。內容包括:當地經濟、金融發展情況及小額貸款的需求分析,主發起人的經營發展情況,擬任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
(二)出資人承諾書。出資人應承諾自覺遵守國家、省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的相關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并承擔風險,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保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三)出資人協議書。股東之間關于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協議。
(四)小額貸款公司基本情況。包括機構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方面的情況。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名冊,內容包括法人股東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冊地址、出資額、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東的姓名、住所、身份證號碼、出資額、股份比例等。企業法人股東附經工商年檢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自然人股東的簡歷和身份證復印件。
(五)除自然人以外的出資人,須提供經審計的上兩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六)小額貸款公司的章程草案,包括合規經營和風險防范的相關內容。
(七)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八)律師中介機構出具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關聯情況的法律意見書。
(九)擬任職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書。
(十)住所使用證明,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十一)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 縣(市、涉農區)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材料應認真初審,擬定申報方案:
(一)縣(市、涉農區)政府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請書。
(二)縣(市、涉農區)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風險承擔防范與處置責任的承諾書。
(三)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材料。
第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申報方案由所在縣(市、涉農區)政府報請市政府審核,出具審核意見后,報省政府金融辦。
省政府金融辦組織資格審查委員會對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請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查同意后,提交領導小組票決審議。審議通過后,由省政府金融辦將票決意見報省政府,根據省政府意見,由省政府金融辦出具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籌建的相關文件。
第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設立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省政府金融辦應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做出批復意見。
第十二條 籌建期為省政府金融辦批復意見簽發之日起6個月。未按期完成籌建的,應在籌建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省政府金融辦提交延期申請,省政府金融辦應自接到延期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答復?;I建延期最長為90日。
籌建人應在籌建期屆滿前將開業申請提交至省政府金融辦;逾期未提交的,籌建批復失效,由省政府金融辦收回。
第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開業。省政府金融辦自收到籌備組開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籌建情況進行審查,并做出批復意見。
第十四條 籌備組應自省政府金融辦批準開業之日起60日內,憑批復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逾期未辦理登記的,應報省政府金融辦確認原文件的效力。
第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90日內完成開業。未能按期開業的,可在開業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省政府金融辦提交延期申請,省政府金融辦自接到延期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答復。未在規定期限內開業的,由省政府金融辦收回批復文件,通知工商部門依法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開業延長期限不得超過90日。
小額貸款公司應向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領貸款卡。
小額貸款公司登記事項發生改變的,應依法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其中變更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公司住所、經營期限的,由縣(市、涉農區)政府審核并經市政府同意后,報省政府金融辦批準。
小額貸款公司開業后5日內,應向當地公安機關、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并報告省政府金融辦。
第三章股東資格和股權設置
第十六條 企業法人、自然人、其他經濟組織可以向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入股,入股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主發起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20%,其他出資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0%,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總額的5‰,且只能出資一家小額貸款公司。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發起人必須是企業法人。主發起人應當是管理規范、信用優良、實力雄厚、社會責任感強的企業。按合并會計報表口徑計算,凈資產3000萬元以上;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近2年連續贏利,且2年累計凈利潤總額達到1000萬元以上。
第十八條 自然人為出資人的,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且無任何犯罪和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九條 其他社會組織為出資人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我省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一次足額繳納;自設立之日起連續2年無重大違規違法經營記錄的,可以增資擴股;增資擴股方案由縣(市、涉農區)政府審核并經市政府同意后,報省政府金融辦批準。
第二十一條 股東持有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股份,自取得之日起2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股東轉讓股份或外部投資者購入小額貸款公司股份,由縣(市、涉農區)政府審核并經市政府同意后,報省政府金融辦批準。
第四章經營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范圍是辦理各項小額貸款。
第二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不得向內部或外部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在堅持為“三農”和縣域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
第二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5%,對單一集團企業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20%。貸款發放和回收主要通過轉賬或銀行卡等結算渠道,減少現金交易。
第二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款流程和操作規范。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股東及其關聯方發放貸款。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跨區域經營業務。
第二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加強內部控制,嚴格按照《會計法》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的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
第三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風險控制管理制度。參照金融企業有關制度規定,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劃分資產質量,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達到100%以上。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省、市金融辦、股東及有關部門披露公司的經營情況、重大事項及經審計后的財務報告書。省、市金融辦有隨時掌握公司經營管理及財務信息的權利。
第五章監管變更終止和風險防范
第三十二條 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和督促各級政府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動態監測系統,及時識別、預警和防范風險,指導市、縣(市、涉農區)政府處置和防范風險。
市、縣(市、涉農區)政府要建立風險防范機制,建立管理制度,落實監管責任。各市要指定一個部門(金融辦或相關部門)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督和檢查工作,防范本地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各有關部門依據本部門職能和相關法律規定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管理,確保合規經營。
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并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征信系統。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信貸征信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
第三十四條 銀監部門負責指導、協助省、市金融辦對小額貸款公司業務進行現場和非現場檢查。
第三十五條 工商管理部門根據工商管理相關法律規定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管理,確保合規經營。
第三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應接受社會監督,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一經發現,省政府金融辦取消其經營資格,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三十八條 省政府金融辦會同工商、銀監、人民銀行等部門,每年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分類評價,對依法合規經營、無不良信用記錄且經營效益好的小額貸款公司,向銀監部門推薦改制為村鎮銀行。
第三十九條 各有關部門依據職能,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做出處罰的,應書面告知省政府金融辦。
對于違反本辦法及有關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省政府金融辦將視情節給予提示、警告、責令停辦業務、取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等處罰,督促其整改;情節特別嚴重的,省政府金融辦取消其經營資格,并通知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條 對存在風險隱患和違規經營的小額貸款公司,經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以委托、指定的外部審計機構進行獨立審計,審計結果作為取消經營資格的依據。
第四十一條 省政府金融辦會同省工商局、遼寧銀監局、大連銀監局、人民銀行沈陽分行,負責小額貸款公司開展業務創新、合規經營、風險防范等方面的培訓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