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個人放款(放款借錢個人能貸款嗎)

9月25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民間借貸案件審理情況”新聞發布會,并公布十大案例。據介紹,2013年沈陽中院受理民間借貸案件324件,2014年受理492件,2015年1-8月份共受理民間借貸案件349件,呈現遞增勢頭。
由于民間借貸主體的日益多元化,民間借貸當事人約定利率超過法定利率最高限額的“高利貸”現象成為常態。為規避法律規定,出借人往往采用預扣利息或者收取中介費、服務費等手段,還有的在借款到期后,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將此前的利息算入本金,“利滾利”現象較為普遍。
沈陽中院根據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精神,對企業間借貸的效力問題,慎重審查: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但實際經營放貸業務、以放貸收益為企業主要經濟來源的,認定借款合同無效;對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資質的企業間為生產經營所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一般認定為有效。
年息24%內民間借貸利息受司法保護
2012年,王某作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條,約定借款10萬元,月利息為2.5%。當日,李某將該筆款額支付給王某,后王某每月給付李某利息4000元,共支付4萬元?,F李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尚欠的利息。王某辯稱,月息2.5%過高,應將已支付的利息部分沖抵本金。法院經審查認為,當事人約定的2.5%月息,即年利率為30%,超過了司法保護范疇,故對李某要求按照月息2.5%支付利息的請求不予支持。另雙方約定的利息并未超過36%,屬自然之債,故對于王某主張對超過24%年息部分沖抵本金的抗辯不予支持。
僅有支付憑證不足以證明借貸關系
康某于2012年2月4日、2月6日、2月7日分三次共向孫某賬戶轉款30萬元;2012年2月9日又分兩次轉款17萬元?,F康某持五張轉賬憑證訴至法院,要求孫某償還47萬元借款,孫某承認已經收到該款,但否認存在借款關系,并提供了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用以證明該轉款為貨款。法院認為,康某僅提供支付憑證,只能證明雙方存在資金流轉,無法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因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分手費”打借條不受法律保護
2015年9月5日,張某持王某出具的借條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王某償還其50萬元及相應利息。借條稱:今向張某借款50萬元,借款人王某簽字。王某辯稱其沒有向張某借款,雙方原為情人關系,后當王某提出分手時,張某要求王某給其50萬元作為補償,因王某無力支付,便為張某出具借條一張。證人李某和楊某出庭證實張某與王某系情人關系,張某也未予否認。法院審理認為,張某主張與王某存在借款關系的證據僅是借條,未能提供支付借款的相關憑證,且借條系在雙方不正常兩性關系存續期間形成,故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房子做抵押卻沒辦手續輸官司
王某以生意周轉為由向李某借款60萬元,并為李某出具借條一份。同日,王某的朋友胡某為李某出具抵押擔保書,約定將胡某所有的房產抵押給李某作為擔保。該抵押合同簽訂后,胡某將房產證原件交給李某保管,但未辦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還款,李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償還李某借款60萬元,同時對胡某抵押的房產行使優先受償權。被告人胡某以抵押未辦理登記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因不動產抵押物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F雙方約定的抵押房產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尚未設立,故對原告李某要求對涉案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