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車能否貸款買車(貸款買車抵押費是什么)

隨著金融業的繁榮發展,各種民間融資平臺紛紛興起,P2P網貸平臺也不再是新鮮事物,信用貸款,抵押貸款的小廣告隨處可見。這些民間融資平臺在給予人們方便的同時,也產生了很多的法律糾紛,尤其是在車輛抵押貸款中由于借款人未能及時清償借款本息,貸款公司將抵押車輛拖走,此種情形下,借款人是否可以要求貸款公司返還車輛,雙方在抵押合同中約定的“抵押人拖欠借款本息,貸款公司有權留置抵押車輛”是否有效,筆者將在本文中就以上問題進行分析。
一、車輛抵押權的設立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六)交通運輸工具……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以車輛進行抵押擔保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在借款人以車輛抵押的方式向貸款公司借款時,雙方在車輛抵押合同上簽字生效后,抵押權即設立,此時貸款公司享有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二、抵押權的實現方式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抵押權的實現方式有以下三種,1.折價方式。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折價的方式清償債務。2.拍賣方式。拍賣又稱為競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方法把標的物賣給出價最高的人。采用拍賣的方式能夠最大限度地體現被拍賣財產的價值,公平地體現抵押物的擔保效能。3.變賣方式。變賣是一種普通的買賣方式,為了公平地體現抵押物的價值,要求變賣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因此,在車輛抵押貸款中,借款人未按時償還借款本息時,貸款公司可采取上述三種方式實現其享有的對借款人車輛的抵押權。而貸款公司的拖車行為顯然并不是上述三種抵押權實現方式中的任何一種,雖然借款人與貸款公司之間簽訂了抵押合同,貸款公司享有抵押車輛的抵押權,但是該車輛的所有權依然歸借款人,借款人才是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抵押車輛之人。貸款公司將抵押車輛拖走侵犯了借款人的物權所有權,借款人可以要求其返還車輛,如果因此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還可以要求其賠償損失,就貸款公司而言,在其與借款人無法就抵押車輛協議折價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可起訴至法院要求借款人還款并就抵押車輛進行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抵押合同中約定“借款人未按時償還借款本息,貸款公司有權留置或處置抵押車輛”是否有效
前文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論述了拖車行為的不合法,然而在車輛抵押貸款合同中,往往會看到這樣的約定,借款人未按時償還借款本息,貸款公司有權留置抵押車輛,甚至約定貸款公司可自行處置抵押車輛。貸款公司拖車時,也往往以該約定證明其合法性及在借款人依然未按時償還借款時拒不歸還車輛的理由。借款人在簽訂抵押合同時,一方面出于對資金的迫切需求,一方面出于對自身還款能力的過分自信,對該條款并無意見。直至出現無法按時還款的情況,貸款公司將抵押車輛拖走,此時根據雙方的該項合同約定,也只能無奈接受。民法的一大原則便是意思自治原則,即合同雙方可自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法律并無過多干涉。那么,借款人和貸款公司有關留置或處置抵押車輛的約定是否有效,貸款公司是否依據該約定拖車便是合法行為。筆者認為,即使雙方有上述約定,貸款公司的拖車行為依然是不合法的,理由如下:
留置權與其他擔保物權不一樣,它是法定的擔保物權,它不能由當事人自行約定,而只能依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直接發生。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因此,留置權必須符合下列法定的構成要件方可成立,1、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有法定的可以產生留置權的合同關系,如保管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維修合同等;2、債權人已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3、債務已屆清償期而未履行。綜上,貸款公司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的“留置抵押車輛”屬于約定留置權的情況,且貸款公司并未合法占有該抵押車輛,抵押車輛與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也不是同一法律關系,該抵押車輛只是作為貸款公司債權的抵押擔保物,雙方并不是因該車輛發生的合同關系,因此,抵押合同中的這一約定本身就是無效的,違背了法律關于留置權法定的強制性規定,貸款公司依據該約定拖車沒有法律依據,其行為是不合法的。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此規定為禁止流質抵押,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在簽訂抵押合同時,借款人與出借人處于不平等的地位,該約定明顯對借款人不利,容易出現價值較高的物品以較低的價格轉移給抵押權人,造成價值轉移失衡,損害債務人利益。貸款公司和出借人在簽訂抵押合同時即約定“借款人未按時償還借款本息,貸款公司有權處置抵押車輛”的條款雖未明確約定為抵押車輛歸貸款公司所有,但其有權處置也應認定為屬流質條款一類,違背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為約定無效。
綜上分析,筆者認為,在車輛抵押貸款中貸款公司的“拖車”行為是不合法的,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未按時歸還借款本息雖是違約行為,但貸款公司強行拖車也不合法,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應積極履行合同義務,行使合同權利,但也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在法律的規范下實現雙方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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