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車有抵押貸款嗎(抵押車貸款有風險嗎)

夫妻在婚后共同購置房產時,不可能全額出資,一般都是申請了銀行抵押貸款,并在上海市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了抵押權登記手續。那么,關于此類設置了抵押擔保的房產在夫妻離婚時應當如何分割?首先我們應當了解房屋設置抵押和不設置抵押在法律上的區別。
一、法律關于設置抵押擔保房產交易的限制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p>
《擔保法》第四十九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p>
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夫妻離婚時進行了房產分割,需要辦理相關房產的過戶手續,首先應通知銀行并征得銀行的同意。
二、房產設置抵押登記對法院房產分割的影響
因為夫妻離婚訴爭的房屋設置了抵押權登記,也就是說訴爭房產的處理涉及第三方他項權利的保護,那么,法院在離婚訴訟中是否需要追加銀行為第三人?或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判決后就房產分割問題另行起訴?
司法實踐中,法院在認定房產為夫妻共有財產的同時,一般也會認定設置抵押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法院實踐中的做法一般會將財產分割和債務承擔分別處理。當然,考慮到貸款抵押依附于房屋之上,法院在判決房產歸一方所有的同時,亦會判決由其承擔債務的歸還責任。
有人認為,法院未征得抵押權人的同意,擅自將設置抵押房產變更權屬,有違《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
律師認為,法院的做法并無不妥。原因在于:
第一,夫妻之間離婚時的房產分割有別于市場上的房屋買賣,《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是對設置抵押房產買賣的限制;
第二,法院的做法并未增加抵押權人實現權利的風險。縱然法院在離婚判決中確定抵押債務由夫妻一方承擔,但該判決僅對夫妻雙方具有強制約束力,其效力不及于設置了抵押登記的債權人,法院亦未改變該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一旦債務人無法按期清償債務,銀行仍可依據抵押貸款合同向原夫妻雙方追償,必要時可以申請法院拍賣房產實現債權。
三、房產分割后應如何辦理過戶手續
法院判決設置抵押的房產歸一方所有后,當事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必須首先經抵押權人即銀行的同意,房產登記部門亦會告知當事人只有取消抵押登記他項權證后方可過戶。那么此時辦理過戶手續只有兩個辦法:
第一、提前還貸,消除銀行抵押登記;
第二、與銀行協商,變更貸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