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貸公司管理辦法(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一、小額貸款公司概述
小額貸款公司是一種以低收入階層為服務對象的小額度、持續性和制度化的信貸服務方式。在中國,小額貸款主要服務于三農、中小企業,貸款相對方多鼓勵面向中小企業和農業用戶,堅持“小、散”的原則,附和自身對資金的需求限額,避免多貸導致將來還貸不能的風險。小額貸款仍屬民間借貸,與日常生活中的民間借貸有很高的相似度,但是小額貸款以公司的名義發放,并且受到政府金融辦,銀監會,稅務、工商等部門按照《指導意見》進行監管,放貸行為規范,借貸雙方有充分的意思自治。小額貸款模式引入中國始于20 世紀90 年代中期,直到2008 年5 月,《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的發布,決定在全國范圍內擴大小貸公司試點。標志著小貸公司的經營模式有了政府文件的指導,駛上了高速發展的快車道。
二、影響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法律問題
(一)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地位不明確
雖然在《指導意見》中明確說明,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和《貸款通則》第二十一條比較可以看出,小貸公司的主要業務是提供貸款,但是《公司法》中并沒有對涉及貸款類業務的規定,而且小貸公司不是銀行,《商業銀行法》又無法約束,導致即使有《指導意見》來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的身份,但是依舊讓其處在一個尷尬地位。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地位不明,也引出了另外一個很關鍵的問題,即監管主體和內容不明確,很難發揮出監管作用。其一,多個監管部門的存在實際上削弱了監管的力度,使得風險承擔不能落到實處。其二,人民銀行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檢測,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征信系統。但是,從銀監會成立之后,金融業的監管職責主要是銀監會,而不是人民銀行,人民銀行是中央銀行,其職能是宏觀調控和貨幣政策的制定,在已經有銀監會的情況下,人民銀行也不宜介入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中來,加之小額貸款公司的尷尬地位,也導致監管混亂。其三,經營審批權、監管權、風險處置權分離,使得各個部門責任不明,容易出現“誰都要管”或者“誰都不管”的現象,不利于及時發現并解決問題。
(二)發起人承諾制度的問題發起人
承諾制度對于《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有出入,《公司法》中沒有明確提出存在發起人承諾這一概念,只有公司章程這一概念。如果說在公司財產無法清償到期債務,需要股東挺身而出,用自己的財產清償公司債務的話,顯然違背了《公司法》規定,不符合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性質;如果說是當公司發起人存在損害小額貸款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時需要承擔的風險的話,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揭開公司面紗”,讓存在損害事實的股東直接對債權人負責,保護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股東的有限責任正是公司最具魅力的發明,其可以保證股東不會因為公司虧損而傾家蕩產,也能為分身乏術卻欲“坐享其成”的投資者消除后顧之憂。而《指導意見》中也并未明確發起人具體承擔的風險指的是什么以及在什么情況下需要承擔風險,同樣在地方的規定中也并沒明確出現。
(三)關于經營資金的問題
由于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不允許吸收外來資本、“只貸不存”的原則,所以小額貸款公司對外貸款所使用的金額也只有公司設立時所儲備的資本。很多小額貸款公司為了保證資金的正常運轉,公司對申請貸款的當事人一般會進行嚴格審查,當無法償還貸款時,及時的行使抵押權、質押權或者拍賣擔保物來保護自己的利益,減少受到的損失。但是即便如此,很多的小額貸款公司面對小額、大量的貸款申請,仍然容易造成資本短缺,資金流轉受阻的情況發生。其一,小額貸款公司這非金融機構的身份導致其不能享受金融機構間同行業的拆借和再貸款業務。因此,出資人投入的越多,小額貸款公司的實力和抗風險能力就越強。其二,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皆為貨幣資本,一旦資金流短缺,也無不動產向銀行抵押進行貸款。這樣看來,要想小額貸款公司長遠的發展下去,公司設立時注冊資本不一定要充分考察當地的經濟情況,保證資本充足。
三、完善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建議
(一)制訂與小額貸款相適應的法律法規
隨著新《公司法》的施行,《指導意見》必將不會滿足將來小額貸款發展的需求。明確制定了相應的法律之后,可以徹底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特點、設立變更和取消、組織形式,風險處理,債權訴訟、破產管理等一系列的法律問題。這樣就不會造成多種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效力沖突問題,讓小額貸款公司有專門的法律規制。另外,當遇到高位階的法律法規時,《指導意見》就無法有效的發揮作用,而且《指導意見》沒有相應的針對相應違法問題作出處理,不能有效地約束小額貸款公司。很多的小額貸款基本上處于試點狀態,對于新興的業務,經驗不算豐富,會有一些疏漏,加上新《公司法》施行在即,在沒有專門規制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法規出臺前,修改《指導意見》是非常必要的。第一,在《指導意見》中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性質,由各個省的政府金融辦進行統一管理,各市政府金融辦配合工作展開,有效緩解各部門交叉管理的摩擦,規定小額貸款機構的準入、運營、退出等條款。第二,取消發起人承諾制度。以小額貸款公司自有財產對外承擔責任,保護發起人利益,減少因需要他們承擔風險帶來的不安。這樣做有利于為新法的制訂創造條件,使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目標更加明確。
(二)適當增加銀行在融資過程中的比例
為了解決資金短缺的問題,我們可以擴大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打破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的這一規定。2011 年,浙江省在《深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率先做出改變,《意見》規定,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小額貸款公司開展資金批發與零售業務的合作。對堅持服務三農和中小企業的小額貸款公司,其融資比例可以放寬到凈資本的100%。增加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資金融入,可以緩解資金短缺的問題,充實了公司資本,使貸款業務在數量、金額上都可以得到提高和改善。
(三)暫不實行從“只貸不存”到“貸存兼營”的過渡
首先,小額貸款公司特點之一就是“只存不貸”,這一規定同時也表現在《指導意見》之中的不得吸收公眾存款的規定。轉變經營模式,從形式上違反了《指導意見》的規定。其次,小額貸款公司以其獨有的特點,區別于一般的有限、股份公司,也區別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但是為了使小額貸款公司解決資金短缺、增加盈利將它進行轉型,轉型后的小額貸款公司在隨后幾年的發展當中,它的運行模式與一般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無異,都是有存、有貸,小額貸款公司真正的作用,對于三農和中小企業的扶持就會減弱,繼而對其他群體進行貸款業務,擠占了三農和中小企業應有的貸款份額,現實中這種情況也變得越來越明顯。其三,如果實行存貸兼營的模式,在轉型初期,肯定是少量緩慢地吸收外界存款,當這些客戶需要現金提取,加上公司貸款業務繁多時,就會有很大的風險產生,之前說到小額貸款公司均為貨幣出資,沒有不動產向銀行抵押套現,所以一旦資金流產生問題,貸款業務就無法正常進行。在以后的發展中,小額貸款公司也是很有可能發展成銀行性質的“存貸兼營”模式,這是不可避免的趨勢,但是在當前環境下,首先應該讓小額貸款站穩腳跟,再圖改變。
結語
綜上所述,針對我國小額貸款的發展并不是很成熟,還應保持原有特性,穩步前進,并不只有轉型才是唯一的發展方向。小額貸款公司作為新生事物,已經在各省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試點地區農村和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為“三農”經濟的發展提供了資金支持。然而,這些年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也暴露出不少問題,如立法層次低、監管交叉、經營資金短缺等問題。當然,我們也要感謝這些問題的出現,問題的出現,說明了工作開展的不足,仍有很大的進步空間。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讓我們看到了民間借貸的升級發展,在完善法律法規、調整經營模式等措施的修正下,筆者相信,小額貸款和小額貸款公司的潛力巨大,前景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