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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貧小額信貸以低收入農戶為主要對象,以財政扶貧資金為支持,以幫助低收入農戶發展生產、自主創業、增加收入為目的,為符合貸款條件的低收入農戶提供小額信貸服務。2019年9月30日,開化縣農業農村局 、開化縣財政局等部門聯合發布了《開化縣扶貧小額信貸管理實施細則》,文件具體如下,如果有開化縣、柯城區、常山縣農村產權交易問題,請咨詢開化縣農村產權交易所、柯城區農村產權交易所、常山縣農村產權交易所。

各鄉鎮人民政府、芹陽辦事處,農業發展銀行開化信貸組,各國有商業銀行開化(縣)支行,郵政儲蓄銀行開化縣支行,各城市商業銀行衢州開化支行,開化縣農村商業銀行,開化通濟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為貫徹落實《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精神,進一步加大金融扶貧力度,現將《開化縣扶貧小額信貸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開化縣農業農村局開化縣財政局
開化縣扶貧開發辦公室中國人民銀行開化縣支行
衢州銀保監分局開化監管組
2019年9月30日
開化縣扶貧小額信貸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大金融扶貧力度,促進低收入農戶加快發展增收,根據《低收入農戶高水平全面小康計劃(2018-2022)》《浙江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浙江省扶貧小額信貸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扶貧小額信貸以低收入農戶為主要對象,以財政扶貧資金為支持,以幫助低收入農戶發展生產、自主創業、增加收入為目的,各金融機構按照“小額流動、有償使用、規范動作、防范風險、持續發展”的原則,為符合貸款條件的低收入農戶提供小額信貸服務。
第三條扶貧小額信貸貼息補助資金在省以上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統籌安排。
第二章 貸款對象、用途和方式
第四條貸款對象。申請扶貧小額信貸的對象為我縣建檔立卡的低收入農戶。貸款對象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選擇合適的生產經營項目、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無不良信用和不良行為記錄。低收入農戶退出建檔立卡范圍后,其原有貸款在到期前可繼續享受扶貧貸款貼息支持,以促進其穩定增收。
第五條貸款用途。主要用于貸款對象開展特色農業(含農產品加工流通業)、來料加工業、家庭工業、休閑旅游業、電子商務等生產經營項目。
第六條 貸款方式。對經評定符合信用貸款條件的扶貧小額信貸扶持對象在授信額度內的貸款,一般采用信用發放,一次授信,隨用隨貸,隨時歸還,循環使用。
第三章貸款實施和管理
第七條 授信額度和貸款額度。各金融機構可根據扶貧小額信貸扶持對象的信用狀況、貸款用途、還款能力等綜合因素,確定貸款授信額度。扶貧小額貸款授信額度原則上每戶5-10萬元。扶持對象可在授信額度內根據實際需要申請貸款金額。
第八條 貸款申請、審核、發放。扶貧小額信貸對象持本人身份證件到各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按貸款先后順序確定貼息的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受理后,對借款人貸款用途、信用等級等信息進行審核,并按照相關貸款操作規程發放扶貧小額貸款(原則上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各金融機構每月5日前,將上月的扶貧小額貸款實施情況報送縣扶貧辦。
第九條 貸款期限。各金融機構對扶貧小額信貸扶持對象實行分類管理,根據貸款對象的生產經營周期、收益狀況、還款能力等因素,與貸款對象合理約定貸款額度使用期限,貸款授信期限控制在5年以內,貸款期限原則上控制在1年(含)以內,貸款合同期限最高不超過3年。
第十條 貸款利率。扶貧小額信貸按規定落實相關優惠利率政策。
第十一條 貸款管理。各金融機構對扶貧小額信貸實行戶貸戶用。加強對扶貧小額信貸放貸后續管理,發現超范圍使用的情況要及時采取針對性的措施,未貼息的不得予以貼息,已貼息的應立即整改。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創新續貸方式,支持低收入農戶融資周轉無縫對接。
第十二條 貸款風險補償。對確因非主觀因素不能到期償還貸款的低收入農戶,縣扶貧辦、縣財政局和放貸金融機構協調給予辦理貸款展期。對確已發生的貸款損失,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啟動風險補償機制。
第四章貼息程序
第十三條 貼息標準。扶貧小額信貸貼息補助以戶為單位,貸款期滿全部還本付息后支付扶貧小額信貸貼息資金。貼息資金一般每年兌現一次。未辦理展期的貸款逾期部分不得享受貼息。
第十四條 貼息額度。對貸款期限和授信額度內的扶貧小額貸款按3%年利率予以貼息補助。計算公式為:
貼息金額=授信額度內的實際貸款本金×3%÷360×實際天數
單個農戶每年享受扶貧小額貼息貸款總額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五條 貼息期限。貸款貼息周期為1年。
第十六條 貼息申請。每年的1月20日前,各金融機構將上年度《扶貧小額信貸貼息資金審核表》(附件1)和《扶貧小額信貸實施情況表》(附件2)報送到縣扶貧辦。縣扶貧辦將扶貧小額信貸貼息資金審核名單反饋給各鄉鎮(辦事處)復核。各鄉鎮(辦事處)將復核通過的貸款對象在鄉鎮、村政務公開欄上同時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日。公示無異議的,上報縣扶貧辦審核,并提供《開化縣扶貧小額信貸貼息申請表》(附件3)、公示表、公示照片等材料。縣扶貧辦委托第三方審計單位對各金融機構上報資金進行審核。
第十七條 貼息支付。縣扶貧辦會同縣財政局、人民銀行共同審核貼息對象及金額。經審核無誤后,貼息對象及金額在縣政府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公示無異議的,扶貧小額信貸貼息補助資金由縣扶貧辦將補助對象資料錄入“鄉鎮公共財政信息管理系統”,縣財政局根據錄入的資料將補助資金撥入各補助對象“一卡通”賬號。
第十八條 下列對象不享受貼息政策:
1.扶貧小額信貸利率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
2.貸款資金沒有用于生產經營項目的;
3.超出貼息限定總額或逾期申報的;
4.未辦理展期的貸款逾期部分;
5.農戶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對違反規定審批、分配、撥付、使用、管理資金,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將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職責分工
第十九條 縣扶貧辦。負責扶貧小額信貸貼息對象的審核認定工作;協助做好扶貧小額信貸貼息額度的認定、農戶信用評定和到期逾期貸款的催收工作;負責扶貧小額信貸數據上報扶貧開發信息系統;做好扶貧小額信貸政策宣傳;會同縣財政局、金融機構將扶貧小額信貸貼息資金落實到位。
第二十條 縣財政局。負責扶貧小額信貸貼息資金的預算安排、資金下達;配合做好扶貧小額信貸貼息額度的審核工作;會同縣扶貧辦、金融機構將扶貧小額信貸貼息資金落實到位。
第二十一條 鄉鎮(辦事處)。負責引導低收入農戶轉變觀念、發展生產、自主創業,重點發展短、平、快的種、養、加等項目;負責扶貧小額信貸貼息對象的審核把關;負責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
第二十二條 人民銀行。負責運用扶貧再貸款加大對扶貧小額信貸的支持;負責扶貧小額信貸信息匯總,做好與扶貧、銀監等部門的信息對接共享,共同做好扶貧小額信貸統計監測分析和評估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 銀監部門。負責督促各金融機構落實“包干服務”制度,推動扶貧小額信貸精準合規發放,加強信貸風險防范;針對監測發現的貸款戶數異常波動、貸款逾期以及政策落實不到位、違法違規等問題,會同中國人民銀行開化縣支行、縣扶貧辦定期通報、限期整改,并將動態監測情況和整改情況作為評估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負責評定扶貧小額信貸農戶扶持對象的授信額度;負責扶貧小額貸款的發放、收回;負責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資金的申報、使用與管理;對扶貧小額貸款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縣扶貧辦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開扶貧辦〔2015〕2號文件同時廢止。
附件:1.扶貧小額信貸貼息資金審核表
2.扶貧小額信貸貸款實施情況表
3.開化縣扶貧小額信貸貼息申請表
4.開化縣扶貧小額信貸貼息對象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