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新房貸款擔保公司(擔保新房貸款買公司有風險嗎)
2017年4月14日訊,因自己的房產被貸款擔保公司擅自賣出,兩位八旬老人遭遇了晚年被“掃地出門”、無家可歸的慘況(本報去年10月22日曾報道)。老人將賣房的王某和買房的某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該案在法院開庭審理,82歲的原告李老太認為,被告王某未經原告確認和協商,擅自將原告的房產低價出售給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其買賣合同應撤銷。被告則表示原告曾經簽署過授權文件,因此其交易是合法的。

“他們就是騙子!”在法庭上,李老太氣憤地說。去年6月的一天,李老太和老伴正在家中休息,忽然一伙陌生人生生砸開了防盜門,將老人連推帶搡地轟出了家門,老人不從被對方硬是綁著給抬到了樓外。
原來李老太的兒子董先生由于做生意急需用錢,于2015年9月經過老人同意,將老人位于東黃城根南街某樓501號房產進行了抵押,通過北京某擔保公司從案外人手中借到了170萬元。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1個月,利息為月利率2%,保證期間自借款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李老太等按照擔保公司的要求,來到某公證處做了一份債權文書公證書,委托擔保公司的王某等為代理人,全權代表李老太辦理該房產的提前還款、解除抵押等手續(xù)。
此后董先生借到了170萬元,并償還了當月的利息5.1萬元,期限屆滿后經過擔保公司同意,還款期限順延至實際還款之日,從2015年9月22日至2016年4月29日止,向擔保公司共支付了7個月的借款利息35.7萬元。后李老太及家人準備和擔保公司商談還款和解除抵押的時候卻發(fā)現對方避而不見,致使李老太還款、解押未成。去年5月,董先生一家被告知,市值五六百萬元的房子已被擔保公司代理人王某以低價出售給某科技公司,新房產證都辦下來了。
在法庭上,原告方表示,按委托公證的約定,在符合依法出售的前提條件下,被告有權代理原告代辦訴爭房屋的交易,但必須和原告商議房屋的具體價款,而且在合同履行期限內,無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出售訴爭房屋。出借人未向原告催告還款,被告也未和原告商議過價款,屬于擅自出售房屋。原告還指出,擔保公司的法人謝某和被告王某同時是訴爭房屋買賣中介公司的股東,與另一被告某科技公司系惡意串通以220萬元的低價交易了訴爭房屋。
被告王某自稱是擔保公司的業(yè)務經理,稱賣房的價格實際為370多萬元以及遷出事宜均已告知原告,原告方簽字同意。但賣房款扣除借款本金后,原告方不認可,剩余的房款一直未交給原告。
原告對此表示異議,稱他們原先并沒有接觸過王某,而且對方當時給他們的簽字文件中包括一些空白文書,李老太也不知道簽了具體什么文件。被告擅自賣房的時候,李老太正在老家住院治病。
在庭審中,原告還表示被告將房子賣出的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因此向法院申請訴爭房屋價格的鑒定。隨后法官宣布休庭,待房產價格經司法鑒定后再開庭。
記者了解到,目前因抵押借款引發(fā)的房產糾紛呈現增多趨勢,類似李老太遭遇的比比皆是,且大部分當事人都是七八十歲的老年人。很多老人在兒女急需用錢的情況下,簽署了房產抵押借款合同,同時還會簽署一系列文件,但由于他們在簽署文件時往往沒有弄清楚文件內容,最后導致房子被委托人擅自賣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