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公司信用貸款(擔保信用貸款公司合法嗎)
市人社局市財政局人民銀行天津分行關于
印發《天津市創業擔保貸款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濱海新區中心支行,有關單位:
現將《天津市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市人社局 市財政局 人民銀行天津分行
2020年3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雙創”戰略,進一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按照國家和本市創業擔保貸款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擔保貸款,是指以具備規定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小微企業為借款人,由創業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由經辦此項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政府給予貼息,用于支持個人創業或小微企業擴大就業的貸款業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辦銀行,是指各級人社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人民銀行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的,為符合條件的個人和小微企業(以下稱借款人)提供創業擔保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各區已有經辦銀行可繼續經辦創業擔保貸款業務,新確定的經辦銀行應按規定方式確定。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擔保基金,是指由各區政府設立的,用于為創業擔保貸款提供擔保的基金。創業擔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務機構或其委托的融資性擔保機構(以下統稱受托擔保機構)負責運營管理。
第五條 創業擔保貸款實行市、區兩級管理。市級政府部門負責制定和指導各區落實全市創業擔保貸款政策,并組織實施重點創業群體(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落戶5年內“海河英才”,下同)、“項目+團隊”成員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工作。各區政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各類創業人員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工作,并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創業擔保貸款實施細則。
第二章 貸款范圍和條件
第六條 本市創業擔保貸款包括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
第七條 在本市創辦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合作社等經營實體,無不良信用記錄,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創業人員,可申請個人創業擔保貸款。
(一)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且未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
(二)創辦經營實體并按規定進行登記注冊;
(三)除助學貸款、扶貧貸款、住房貸款、購車貸款、5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以外,借款人提交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時,本人及其配偶應沒有其他貸款。
第八條 在本市進行市場主體登記、無不良信用記錄,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小微企業,可申請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
(一)屬于《統計上大中小微企業劃分辦法(2017)》(國統字〔2017〕213號)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
(二)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嚴重違法違規信用記錄;
(三)當年新招用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數量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2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0%),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
規定條件人員包括: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含大學生村官和留學回國學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等。
第九條 經本市人才管理部門確定的“項目+團隊”成員,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可共同申請個人創業擔保貸款。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條 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最高額度為30萬元,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最高額度為300萬元。重點創業群體、“項目+團隊”成員申請個人創業擔保貸款的,最高額度上浮至50萬元,以同一個“項目+團隊”成員共同申請個人創業擔保貸款的,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經辦銀行在最高貸款額度范圍內,根據借款人資信調查、還款能力、經營項目等實際情況確定創業擔保貸款額度。
第十一條 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期限最長3年,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期限最長2年。經辦銀行認可,可展期1次,期限不超過1年。同一借款人累計創業擔保貸款不超過3次。
第十二條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利率采用參照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加減點方式確定,以LPR加100個基點為上限。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利率具體數值由經辦銀行根據經營狀況、信用情況等與借款人協商確定。
第四章 擔保機制
第十三條 受托擔保機構可要求借款人提供多種形式的反擔保,包括自然人擔保、聯保、企業法人擔保、財產抵押、知識產權和股權質押等;允許創業園、孵化器、產業園、大型商場、加盟連鎖企業等平臺為其管理服務企業提供反擔保。
第十四條 對借款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原則上取消反擔保:
(一)經市人才管理部門確定的“項目+團隊”成員;
(二)獲得市級以上榮譽稱號的創業人員、創業項目、創業企業;
(三)經金融機構評估認定的信用小微企業、商戶、農戶;
(四)信用鄉村、信用園區、國家級和市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推薦的借款人。
第十五條 鼓勵經辦銀行和創業擔保基金共擔風險,貸款本金損失具體分擔比例由各級政府部門與經辦銀行自主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 在利用創業擔保基金為借款人獲得貸款提供擔保的同時,鼓勵其他擔保機構為借款人提供擔保服務。同時,鼓勵經辦銀行采取其他形式的擔保向借款人直接發放貸款,并鼓勵對第十四條規定的借款人取消擔保。此外,鼓勵經辦銀行聚焦第一還款來源,通過信用方式發放創業貸款。
第五章 創業擔保基金管理
第十七條 受托擔保機構應將創業擔保基金與其他業務分離管理,在銀行開設專戶存儲,單獨列賬、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封閉運行。其利息收入應按期轉入創業擔保基金。創業擔保基金不足時,應及時予以補充,確保不因資金問題影響政策落實。
第十八條建立創業擔保基金年度調劑機制,市財政部門會同市人社部門在市級投入資金額度內,對創業擔保基金閑置較多的區予以適當調減,對創業擔保貸款發展較快的區予以適當調增,促進提升全市創業擔保基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條 各區創業擔保貸款責任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創業擔保基金銀行存款余額的5倍。各區創業擔保貸款到期還款率如達到95%以上,并經報區政府同意,可最高擴大到10倍。
第二十條 各區創業擔保基金代償金額和擔保的貸款余額之比達到10%的,經辦銀行應停止新發放由創業擔保基金擔保的貸款,經采取措施進行追償或補充基金,有效加強管理控制貸款風險后,經辦銀行向區人社部門、財政部門申請同意,可恢復發放由創業擔保基金擔保的貸款。
第六章 貸款管理
第二十一條 由創業擔保基金擔保的,借款人向經營地所在區人社部門提出申請,經區人社部門資格審核合格后,到經辦銀行申請貸款。經辦銀行初審合格,需要擔保的,應由受托擔保機構出具擔保意見后,辦理貸款手續。各區人社部門、經辦銀行、受托擔保機構應采取并聯審核、網上辦理等措施,進一步簡化辦理流程和縮短時限。具體經辦程序由各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不需擔保基金擔保的借款人,也可以直接向承辦創業擔保貸款業務的經辦銀行提出申請。經辦銀行初審合格后,區級創業擔保貸款由區人社部門進行資格確認;市級創業擔保貸款由市就業服務中心進行資格確認。對符合條件的,由經辦銀行辦理貸款手續。具體經辦程序由經辦銀行和區人社部門或市就業服務中心制定。
第二十二條 經辦銀行發放創業擔保貸款后要定期進行跟蹤,了解創業經營和貸款使用情況,監測借款人整體信用,有效控制貸款風險。
對創業擔保基金擔保的創業擔保貸款,受托擔保機構要定期對借款人的主體資格、主營業務、資產情況等進行跟蹤,分析評價還款能力,并對發現的風險采取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條 對創業擔保貸款出現逾期的,經辦銀行和受托擔保機構應及時進行催收和追償。對未及時歸還的借款人,將借款人的逾期信息報送至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人社部門記入人社信用記錄,并暫停其享受各項就業創業補貼政策。
由創業擔保基金擔保的,逾期超過90天仍未償還的,創業擔保基金、受托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按協議約定的分擔比例及時代償貸款本金。經追償后回收的貸款,由創業擔保基金、受托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按代償比例分別受償。
第二十四條 由創業擔保基金擔保的貸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受托擔保機構向區人社部門、財政部門提出確認壞賬申請,經區人社部門、財政部門批準后核銷壞賬,創業擔保基金、受托擔保機構、經辦銀行按約定比例承擔壞賬責任:
(一)借款人破產或死亡,其破產財產處置收入或遺產處置收入清償后仍無法收回;
(二)經申請強制執行法律程序后仍無法收回。
第七章 貼息和獎補資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 對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給予全額貼息;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按照貸款合同簽訂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50%給予貼息。對展期和逾期的貸款,不予貼息。
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實行“先付后貼”方式。借款人開始付息后,經辦銀行按季度向人社部門申請,人社部門審核后撥付貼息資金。
第二十六條 擔保機構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提供擔保服務的,應不對借款人收取擔保費,政府可給予一定擔保費補助,由人社部門、財政部門、擔保機構、經辦銀行等協商確定,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本機構年度創業擔保貸款本金的1%。
擔保機構按年度向人社部門申請,人社部門審核后撥付補助資金。
第二十七條 市財政建立創業擔保貸款獎勵補助機制,安排一定獎補資金,獎補資金可用于對承擔創業擔保貸款的經辦銀行、擔保機構、其他經辦單位給予補助或獎勵,主要用于工作經費補充、工作人員聘用、經辦設備購置以及補充創業擔保基金或貼息資金等其他相關支出。
市財政對各區按照其本年度新增創業擔保貸款額的1%轉移支付獎補資金。具體獎補資金使用辦法由各區制定。各區創業擔保基金代償金額和擔保的貸款余額之比達到10%的,對受托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不予發放獎補資金。
市級經辦獎補資金額度不超過本年度新增創業擔保貸款額的1%。
第二十八條 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擔保費補助、獎補資金在普惠金融發展支出類科目列支。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人社部門主要負責做好政策制定、組織實施、指導督促等工作,市就業服務中心承辦市級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資質審核、申辦流程制定、政策宣傳解釋等工作。
財政部門主要負責做好創業擔保基金、財政貼息、獎補資金、擔保費補助等相關資金保障工作。
人民銀行天津分行主要負責完善統計制度,加強監測分析和信息共享,指導督促經辦銀行開展創業擔保貸款工作。
第三十條 建立創業擔保貸款監督考核機制,實行年度目標績效考核,人社部門、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績效評估,也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對檢查中發現違規操作的經辦銀行、擔保機構等經辦機構,要求其加強管理,規范開展業務。
第三十一條 建立全市統一的創業擔保貸款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共享,進行數據比對,加強信息監管,優化經辦流程,提高服務效率。
第三十二條 行政部門、經辦銀行、擔保機構等經辦機構和人員,在工作中存在騙取、滯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情況,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三條 對提供虛假材料獲取創業擔保貸款的借款人,停止發放并追回貸款和貼息。對惡意騙取套取貸款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四條 對經辦銀行向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借款人,以信用或其他形式擔保發放的創業貸款,可參照本辦法申請財政貼息和獎補資金。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人社局、市財政局、人民銀行天津市分行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23年3月31日廢止。之前本市創業擔保貸款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2020年3月24日印發
《天津市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政策問答
一、創業擔保貸款的發放對象有哪些?
本市創業擔保貸款包括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
二、個人和小微企業享受創業擔保貸款政策的條件有哪些?
(一)個人創業擔保貸款需滿足以下條件:
在本市創辦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合作社等經營實體,無不良信用記錄,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創業人員,可申請個人創業擔保貸款:
1.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且未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
2.創辦經營實體并按規定進行登記注冊;
3.除助學貸款、扶貧貸款、住房貸款、購車貸款、5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以外,借款人提交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時,本人及其配偶應沒有其他貸款。
經本市人才管理部門確定的“項目+團隊”成員,符合條件的,可共同申請個人創業擔保貸款。
(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需滿足以下條件:
在本市進行市場主體登記、無不良信用記錄,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小微企業,可申請小微企業創業貸款:
1.屬于《統計上大中小微企業劃分辦法(2017)》(國統字〔2017〕213號)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
2.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嚴重違法違規信用記錄;
3.當年新招用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數量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2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0%),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規定條件人員包括: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含大學生村官和留學回國學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等。
三、當年新招用符合國家貼息規定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數量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比例怎么計算?
企業申請貸款前12個月新增符合規定條件人員社保繳費人數÷申請前一個月職工社保繳費人數≥20%(超過100人的企業≥10%)。當年新辦小微企業,吸納就業人員可全部列入當年新招用人員。
四、哪些人員屬于重點創業群體?
1.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
全日制高校指通過普通高考、統招專升本、全日制研究生入學考試進入就讀的學校。含河北工業大學天津校區。
在校生指專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
2.畢業5年內高校畢業生。
高校包括本市及外省市(含港澳臺)全日制高校、經教育部認定的國外院校。
畢業年限界定以畢業證上發證時間為準。
3.落戶5年內“海河英才”。
落戶年限以公安部門發放的落戶證明時間為準。
五、創業擔保貸款怎么辦理?
創業擔保貸款實行市、區兩級經辦。各區負責為轄區內個人和小微企業(以下稱借款人)提供貸款服務,鼓勵各區提供信用和多種方式擔保的貸款服務,對確有需要的借款人可提供由創業擔保基金擔保的貸款服務。市級主要為重點創業群體、“項目+團隊”成員和小微企業提供信用和多種方式擔保(不包括創業擔保基金擔保)的貸款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