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 前景(目前小額貸款公司前景)
徐諾金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副行長
談到小額貸款公司,就不能不談中國的金融服務“三農”和整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重新構建的問題。
小額貸款公司的建立背景
眾所周知,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比很高,農村、農業、農民所獲取的金融資源和融資服務,卻一直處在相對稀缺狀態。這一狀態集中表現在:縣域金融機構網點與從業人員數逐年下降;縣域內金融機構存貸差規模逐年加大,資金流出農村的現象嚴重;農村地區金融機構組織體系不健全。
金融對“三農”和小企業的有效支持不足,直接影響到農民獲得生產和擴大再生產資金、開拓市場、應用新技術和推廣優良品種的步伐,進而影響到農民增收、農業發展和農村穩定。
有鑒于此,在進一步鼓勵和促進存量金融加大對“三農”投入的同時,引入創新金融機構、完善現代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也被提上議事日程。
2004年的中央1號文件就提出,要“興辦直接為‘三農’服務的多種所有制的金融組織”,隨后在2005年、2006年的中央1號文件更進一步明確指出,要“新辦多種所有制金融機構,探索建立更加貼近農民和農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業發起的小額信貸組織”,“鼓勵在縣域內設立多種所有制的社區金融機構,允許私有資本、外資等參股。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社團法人發起的小額貸款組織”。
其實早在2005年底,中國人民銀行以山西省平遙縣作為首批小額貸款試點,在全國率先成立了“晉源泰”、“日升隆”兩家小額貸款公司,嘗試以民間資金為依托,以服務“三農”、支持農村經濟發展為重點,為農戶提供小額貸款。
2006年,中國人民銀行在山西、四川、陜西、貴州、內蒙古5個省、自治區開展了小額貸款組織的試點,參與設立了7家商業性小額貸款公司。隨后在其他省份也成立了一些小額貸款公司。
2008年7月,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了《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以下簡稱《意見》)。這是銀監會和央行首次對小額貸款公司出臺的正式規定,《意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設立條件、資金來源、資金運用和監管等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在《意見》出臺后不久,浙江省、上海市率先完成了第一批的小額信貸公司申報、審批工作。目前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已經在全國大部分省市展開,預計將有不少于1000家獲得批準設立。
小額貸款公司
對農村金融有積極影響
在原有的農村金融體系未能為“三農”和小企業提供充分的金融服務情況下,小額貸款公司的出現將對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產生積極的影響。
一是進一步提高農村金融供給,刺激農村信貸尤其是小額信貸需求。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8年底,全國銀行類金融機構涉農貸款余額6.9萬億元人民幣,在全部貸款余額中的占比僅二成左右。金融對“三農”投入不足的另一個表現,是我國至今仍有近3000個鄉鎮沒有任何正規的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的成立,有利于聚集民間閑置資金,使民間資金找到合法投資渠道和良好投資項目的同時,通過對“三農”和小企業的信貸支持有力提高農村金融供給。
二是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標志著民間借貸行為規范化、陽光化進程的開始。一直以來,我國國內的民間借貸行為由于主體的缺位和缺乏有效的流動渠道,規模巨大的民間資本由于無法進入正規金融市場而只能通過地下金融進行交易,這在增加了借款人成本負擔的同時也對金融市場秩序帶來負面的影響。伴隨《意見》的出臺和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推進,符合設立資格的民間資本通過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按規定開展借貸業務,將有利于將此前一直處于邊緣、灰色地帶的民間借貸行為納入規范化管理,一方面可以使民間借貸行為得到政策保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加強監管,促進民間借貸行業的有序發展,維護金融秩序。
隨著下一步《放貸人條例》的即將出臺,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工作也將為完善民間借貸、個人放貸業務提供有益的借鑒,為解決小企業和微型企業的“融資難”進行有益的探索和實踐。
三是通過風險價值杠桿擴大貸款人的邊界。在小額貸款公司“只貸不存”的業務定位以及自我約束、自擔風險的基礎上,通過給予小額貸款公司更寬松的貸款利率浮動空間,提高小額貸款公司對貸款風險的容納能力,使部分具有較好經營水平但由于風險過高等原因而無法在銀行獲得貸款的企業和個人可以從小額貸款公司獲得貸款支持。
四是小額貸款公司在不同的層次上為農村金融領域提供了多元化的選擇。我國幅員遼闊且大部分屬于縣域以下的農村地區。農村市場的廣闊性和經濟發展程度的不平衡性決定了對農村金融服務和產品需求的多層次性。這種需求的多層次性決定了一個功能健全的農村金融體系也應當具有多層次的主體和多元的業務選擇。在原來農村地區僅有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等為數不多金融機構的時期,農村地區的資金更多地被金融機構通過“抽水機”的作用轉移到城市,農村金融市場呈現空洞化。
作為現代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小額貸款公司將和其他類型的金融主體長期并存,各有側重,并在一定的程度上實現良性競爭。這將有利于釋放農村金融需求,激活農村金融市場,豐富“三農”金融產品和服務,打破銀行類金融機構在信貸市場上的壟斷地位,從而形成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農村合作金融、郵政儲蓄銀行、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以及其他放貸人在農村金融市場的不同層次上為具有不同業務規模、不同金融需求的群體提供差異化產品和服務的良好局面。
小額貸款公司發展
應堅持的三個方向
第一個方向是堅持市場化,法制化,防止官方化。小額貸款公司的市場化,是準入門檻和經營的市場化。
目前,由于小額貸款公司仍處于試點初運營階段,有些地方對設立小額貸款公司采取數量控制、分配試點名額的方式,而市場基于對小額貸款公司前景及牌照價值的良好預期,申請準入較踴躍。在供求不對稱的情況下,對小額貸款公司準入的審批制度將使有關部門在選擇申請人時具有城市化、規模化的傾向,大企業在競爭中將具有明顯優勢,而眾多城鄉小企業將由于牌照的稀缺性而被邊緣化。這將和小額貸款公司定位為城鄉“貸款零售商”的初衷相違背。
因此,要充分發揮小額貸款公司支持“三農”和小企業的作用,應適當降低準入門檻,棄除現有的審批制度,對符合法規規定的企業要支持和鼓勵其開展小額貸款公司業務,壯大小額貸款公司隊伍,擴大小額貸款覆蓋面。
作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主體,小額貸款公司應完全按照市場準則進行經營,自擔風險,優勝劣汰。要運用市場的手段引導小額貸款公司發揮服務“三農”和小企業的職能,在市場競爭中尋求發展的道路。同時,通過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制化建設和業務監管,保障公司利益,維護金融秩序。
第二個方向是堅持貸款“小額”化,防止做高貸款門檻。發展小額貸款公司的目的之一,是為了培養“貸款零售商”,提高“三農”和小企業的貸款可獲得性。長期以來,涉農企業和中小企業在向銀行申請貸款時,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而處于弱勢地位。
其一是貸款金額較小且分散,銀行對中小企業單筆貸款的成本比大企業高。中小企業通常貸款數額不高,但對銀行來說,對每一筆貸款,審核、發放和貸后管理的環節一個都不能少,數以億元和幾十、上百萬元的貸款所耗費的人力、時間、費用相差無幾,而獲得的收益卻遠遠不同。在追求利潤最大化以及貸款賣方市場的條件下,銀行自然傾向于將信貸資金用于大企業的“貸款批發”業務,數額太小的貸款難以從銀行獲得。
其二是中小企業貸款的風險較高。由于相當一部分中小企業處于初始經營階段,企業的經營能力、管理水平以及市場認可程度仍未得到充分的檢驗和顯現,銀行發放貸款所面臨的不確定性較大。銀行出于穩健經營原則考慮,在審核貸款申請時往往傾向于大中型企業。
其三是貸款審批權限上收,使信貸支持難以惠及身處城鄉基層的廣大中小企業。近年來,隨著銀行類金融機構信貸決策中心和權限的上移,身處城鄉基層的廣大中小企業由于地域的劣勢而在申請貸款時面臨較大的難度,銀行信貸部門也出于信息不對稱和管理難度增大的考慮而缺乏放貸積極性。因此,應充分發揮小額貸款公司地處城鄉基層、熟悉當地情況的優勢,鼓勵小額貸款公司來于基層、扎根基層、服務于當地村鎮,在堅持為“三農”和小企業發展服務的原則下,按照“基層化、點多、面廣、小額、分散”的戰略,積極擴大貸款對象數量和服務范圍,進而實現小額貸款公司滿足低收入地區融資需要,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目標。
第三個方向是堅持“貸款公司”定位,防止將小額貸款公司和銀行同質化。按照《意見》的定義,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與銀行類金融機構的重要區別,在于其不吸收公眾存款。由于不吸收公眾存款,小額貸款公司不會存在存戶擠兌等危害整個社會金融穩定的公眾事件,而是在自有資金以及負債的有限范圍內,通過自我約束、自我控制風險而從事資金拆借和貸款業務,接受市場的優勝劣汰。因此,可以對小額貸款公司設置相對于銀行類金融機構較為寬松的監管條件以及較為優惠的經營許可,通過準予小額信貸資金較高的收益性等措施,激勵小額貸款公司自覺加大對“三農”和小企業的信貸投入。
盡管《意見》中提出,“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經營,沒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可在股東自愿的基礎上,按照《村鎮銀行組建審批指引》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規范改造為村鎮銀行”,但我們認為這不應成為普遍適用性的一項原則。在我國現有的農村金融體系的各個層次中,并不缺少銀行類金融機構的存在。
對大部分的小額貸款公司來說,應該始終堅持“不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定位和“基層化、點多、面廣、小額、分散”的比較優勢,通過和銀行類金融機構的分工合作,解決對“三農”和小企業貸款的風險管理和成本控制問題,實現自身的發展,而不是回歸到銀行類金融機構的發展方向上去;對有關的決策和管理部門來說,則應該避免將小額貸款公司和銀行的同質化,避免機構設置的往返重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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