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辦法(小額貸款的監管政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市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促進小額貸款公司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照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天津市轄區內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在天津市由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及自然人經批準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第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經濟金融方針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合法經營,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在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合規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以下簡稱市金融局)是本市小額貸款公司市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市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風險處置以及相關工作的統籌協調。主要職責為:
(一)研究制定全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年度綜合評價等有關監管工作。
(三)指導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金融主管部門做好對本轄區注冊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和風險防范處置工作。
(四)組織全市小額貸款公司交流培訓、信息服務等促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相關工作。
第七條? 凡是區人民政府能明確一個監管部門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并承諾愿意承擔風險處置責任的,方可在本區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金融主管部門(下稱區主管部門)負責在本轄區注冊登記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風險防范與處置。主要職責為:
(一)對本轄區注冊登記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年度綜合評價等有關監管工作,督促公司合規經營。
(二)負責本轄區注冊登記的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范和處置,及時做好小額貸款公司風險監測預警和情況報告。
(三)做好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交流培訓、信息服務等促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相關工作。
第二章? 小額貸款公司資質要求
第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金實行限額管理。公司注冊資本金不得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
第十條 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依法登記注冊并存續,具有法人資格;
(二)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具有充足的認繳出資能力;
(四)以自有資金出資且來源真實合法。
第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主要出資人應是企業法人,管理規范、信用良好、實力雄厚,凈資產不低于1億元,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連續三年贏利且利潤總額在3000萬以上。
第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主要出資人及其關聯方出資比例應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80%,其他單一出資人出資比例應不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5%。
第十三條? 管理規范且上年末總資產超過20億元或凈資產超過10億元人民幣的企業法人,設立注冊資本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的小額貸款公司時,出資比例經批準可適度放寬。
第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除滿足本辦法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和股權結構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股東;
(三)注冊資本為實收貨幣資本,出資來源真實合法,且由出資人一次性繳足;
(四)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適合經營要求并具備安全防范措施的營業場所和相關設施;
(六)總經理應擔任過金融機構業務部門負責人或小額貸款公司部門負責人三年以上,具有信貸、風控等相關工作經歷;
(七)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業務經驗的工作人員;
(八)主管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以在本市轄區內設立分支機構。
(一)注冊資本金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
(二)經營年限1年以上,經營運作規范,無重大違規記錄。
第十六條? 市級主管部門和區主管部門支持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辦理公司名稱、注冊資本、經營范圍、股權結構等事項的工商登記,申請人應按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相應證明材料,并持市金融局支持函辦理工商登記。小額貸款公司直接辦理經營地址、組織形式、高管人員、公司章程等事項的工商登記后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部門報備。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股權結構由于股東以其持有公司股權為自身債務提供擔保發生代償或司法部門判決裁定而需要進行調整的,市級主管部門和區主管部門在司法部門確認基礎上予以支持。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股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不得轉讓。董事長(執行董事)、監事長(執行監事)、總經理持有的股權,在任職期內不得轉讓。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注銷、被撤消及依法履行清算程序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并于履行完畢相關程序5個工作日內向市、區主管部門報備。
第二十條? 對于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有關管理規定,拒不整改或整改無效而存在重大風險的小額貸款公司,注冊地區政府應提請市金融局取消其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經營資格,市金融局也可直接決定取消。
第二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被取消業務經營資格的,區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指導其及時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消除名稱、經營范圍等登記事項中與小額貸款相關的內容,并不得再從事小額貸款相關業務。對不及時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市金融局在公開發行的報紙或網站上進行公告,并將相關信息函告市場監管部門,由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責令企業依法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營業執照注銷登記直至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退出應主動向社會披露,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三章? 公司治理與合規經營
第二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要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權利和義務,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科學性。
第二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要完善內部組織體系,根據自身經營規模和業務特點,以客戶為中心、以市場為導向、以風險管理為重點完善組織架構,設置分工合理、職責明確、相互監督的職能部門,明確部門及崗位職責,選聘具備資格的從業人員,依法經營、規范發展。
第二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要建立科學有效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制定較為完備的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規范信貸管理流程,健全主要業務崗位間的監督制衡機制,加強內部審計稽核工作,防范風險。
(一)建立與自身資金規模及管理能力相適應、與“三農”和中小微企業特點相匹配的信貸管理模式,健全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機制,全面準確反映資產形態。
(二)實施嚴格的授信管理,防控信貸資產行業和客戶集中度風險。
(三)切實加強貸款管理,明確貸前調查、貸中審查和貸后持續檢查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提高資產質量。
(四)對股東和內部關系人的授信應嚴格履行審貸程序,不得優于非關聯方同類交易條件,對股東貸款授信余額不得超過其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投資額。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對異地股東及其設在注冊地的關聯企業授信。
第二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經批準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各項小額貸款;
(二)票據貼現;
(三)貸款轉讓;
(四)貸款項下的結算;
(五)與小額貸款相關的咨詢業務;
(六)經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七條? 在天津市注冊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在天津市轄區外經營業務。
第二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應真實合法,營運資金主要來源應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接受的捐贈資金、從金融機構及合規渠道融入的資金,融入資金方式及比例應符合監管評級相關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原則,防止貸款過度集中。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對單一集團企業客戶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5%。
第三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開展各項經營活動,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小額貸款公司向貸款客戶收取評審費、管理費等費用時,貸款利息與各項費用總和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貸款利率上限。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發放與本息回收應采用銀行轉賬方式進行。
第三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根據自身業務特點建立信貸資產分類制度,準確劃分資產質量類別,足額計提風險準備金,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三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需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業務經營活動須經具備相應資質的評級機構進行評級。
第三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相關要求向財政部門辦理財務登記,接受財務合規性監管和監督檢查。按規定向財政、金融監管部門報送財務和經營報告。
第三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不斷提升公司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小額貸款業務管理系統,記錄公司狀況、貸款合同、業務明細、財務數據等全部業務情況并長期保存。業務管理系統應與全市小額貸款公司動態信息監測系統進行安全聯接并及時報送數據信息,確保數據信息及時完整、真實準確。
第三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委托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營運資金全額托管,在動態信息監測系統中登記全部開戶銀行信息,并要求托管銀行按相關要求通過安全方式及時向主管部門反饋本公司全部賬戶資金收支信息。
第三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東、主管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小額貸款公司應按季度向區主管部門報送季度風險自查報告。
第三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亮證經營工作制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營業執照、合規經營承諾標識牌和市、區兩級主管部門監督舉報電話等。合規經營承諾標識牌應包括不參與非法集資、不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不超過規定利率區間發放貸款、不超范圍經營和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外開展業務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辦理房屋、土地、股權、知識產權、機器設備、車輛等抵(質)押登記時,相關職能部門應予以辦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與風險防范
第四十條? 市金融局建立全市小額貸款公司動態信息監測系統,組織區主管部門加強非現場統計監測,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運作和風險情況實施持續動態監測預警。
第四十一條? 市、區主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可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配合。
第四十二條? 市金融局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分類評級制度,評價結果作為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分類監管、享受扶持政策、試點開展創新業務的參考依據。
第四十三條? 市金融局建立小額貸款公司資金監測制度,指導區主管部門依托動態信息監測系統,收集匯總小額貸款公司及其托管銀行報送的數據進行比對分析,做好數據監測和風險預警。
第四十四條? 市金融局建立小額貸款公司風險監測預警月報制度,指導區主管部門綜合采取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高管約談、風險排查等方式每月匯總報告行業風險,有效防控風險。
第四十五條 ?市金融局建立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通報制度,按照協同監管工作機制要求及時匯總風險機構情況,通報市場監管和金融監管部門做好相關管理工作,并通過網站進行公告。
第四十六條? 各區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非現場監管,按月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管理和內控風險情況進行監測報告,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和突發事件應及時向市金融局報告,并通報相關部門。
第四十七條 ?各區主管部門應強化日常監管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業務檢查,并結合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級結果和經營情況適時安排專項檢查。現場檢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業務經營的合規性。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經營應當在法律法規范圍內開展業務。主管部門重點檢查:1.小額貸款公司名稱、注冊資本、注冊及經營地址、業務范圍、股東、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章程、組織形式、合并、分立、調整股權結構等變更事項;2.貸款投向;3.資金來源、比例;4.貸款利率;5.貸款回收情況。
(二)資產質量。小額貸款公司實行貸款風險分類辦法,參照銀行業風險認定標準,將貸款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主管部門重點關注逾期貸款;檢查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是否超過規定比例。
(三)管理水平和內部控制。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體系。主管部門重點檢查:1.小額貸款公司業務流程的制定及執行情況;2.審貸分離和授權審批情況;3.出賬審批制度、財務核對制度、會計檔案保管和交接制度、內部審計稽核制度的建立及執行情況;4.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情況等。
(四)業務數據的真實性。主管部門核查小額貸款公司相關會計記錄和報表與上報主管部門數據的一致性,重點關注貸款本金及利息核算的真實性和上報主管部門數據的真實性。
(五)風險管理。小額貸款公司應該明確貸款風險管理的責任人,對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各類風險進行持續監控;應該建立違法違規責任追究制度。主管部門檢查風險管理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重點關注貸款損失準備的計提情況。
第四十八條 ?區主管部門按月向市金融局報送本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風險監測預警月報表。按季度向市金融局報送監管報告,對本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存在的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信用風險等各類風險進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每年度報送轄區行業發展評估報告,對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風險狀況做出評估。
第四十九條? 市、區主管部門可以對小額貸款公司違規行為采取風險提示、約見談話、監管質詢、限期整改等措施,并視情況依法作出不享受優惠政策、暫停部分業務、停辦所有業務直至取消經營資格等決定。對于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觸犯刑律行為,經查實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所稱“關聯方”參照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金融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2021年11月30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