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需要貸款(上市公司申請貸款)

并購貸款是商業銀行的一項重要業務,旨在向并購方或其子公司發放貸款,用于支付并購交易價款和費用。
在境內,用于支付并購交易對價的貸款叫并購貸款;而在境外,并無并購貸款一說,不同類型的貸款多是按照期限來劃分的,比如1年期定期貸款(Term loan)、3年期定期貸款等。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只要是企業從中資銀行申請用于支付并購交易價款的貸款,無論貸款是發生在境內還是境外,基本都用“并購貸款”這個工具。國內監管部門對并購貸款的規定比較詳細,也比較嚴格,所有條款需參照監管規定。
依據原銀監會《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的定義,并購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向并購方或其子公司發放的,用于支付并購交易價款和費用的貸款。通常而言銀行并購貸款業務涉及項目審查及批準、合同起草及簽訂、貸款發放三個階段。
并購貸款方式
根據《指引》之規定,并購是指境內并購方企業(以下簡稱“并購方”)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或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合并或實際控制已設立并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或資產的交易行為。并購方可以采取上述一種或多種方式的組合進行并購。
1.受讓現有股權
受讓現有股權是指并購方通過受讓現有所有者(股東)的股權,獲得已設立并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的實際控制權。
2.認購新增股權
認購新增股權是指并購方通過參與已設立并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的增資擴股行為獲得目標企業的實際控制權。
3.收購資產
收購資產是指并購方通過資產收購方式取得目標企業擁有的全部或大部分實質性資產或核心資產的所有權。
4.承接債務
承接債務是指并購方通過承接已設立并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的全部或大部分債務的方式獲得目標企業的實際控制權。
并購貸款審核
《指引》第十二條法律與合規風險評估中明確要求,銀行需要審核并購交易是否按有關規定已經或即將獲得批準,并履行必要的登記、公告等手續。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內容:
1.并購交易各方是否具備并購交易主體資格;
2.并購交易是否按有關規定已經或即將獲得批準,并履行必要的登記、公告等手續;
3.法律法規對并購交易的資金來源是否有限制性規定;
4.擔保的法律結構是否合法有效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5.借款人對還款現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規;
6.貸款人權利能否獲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7.與并購、并購融資法律結構有關的其他方面的合規性。
對于并購貸款的風險點審查主要包括并購決策風險(并購方的并購目的是否明確、理性)、信息不對稱風險(并購方對并購標的的關鍵信息掌握是否準確、充分)、資金財務風險(并購資金充足)、業務整合發展風險(雙方協同發展的吻合度)、行業政策風險(對照國家行業支持力度)、其他風險等。
風險管理
1.擔保結構
《指引》規定商業銀行原則上應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夠覆蓋并購貸款風險的擔保,包括但不限于資產抵押、股權質押、第三方保證,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形式的擔保。以目標企業股權質押時,商業銀行應采用更為審慎的方法評估其股權價值和確定質押率,并且,《指引》要求法律與合規風險的分析內容需包含擔保的法律結構是否合法有效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2.并購資金來源
《指引》第二十一條要求,并購交易價款中并購貸款所占比例不應高于60%,同時《指引》要求,借款合同中的提款要求至少包括并購方自籌資金已足額到位。
3.期限要求
《指引》第二十二條要求,并購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7年。
4.借款人對還款現金流的控制
通常而言,借款人會將其自身或目標企業的銷售收入及利潤、收益作為還款來源。就法律審核而言,需要重點關注相關的內部制度或決議中有關收益分配、分紅安排等情況,確保還款來源與并購貸款還款計劃相匹配。
5.貸款人權利保障
《指引》中雖明確要求法律與合規風險的分析內容需包含貸款人權利能否獲得有效的法律保障,但是具體保障情況一般需要結合股權或資產轉讓協議、借款協議、擔保協議、資金監管協議等并購交易文件及融資文件作出具體分析,本文主要分析前期項目審核要點,故對合同起草和修訂不進一步展開分析。
并購業務區別于其他貸款業務,貸款等資金的投放只是并購業務的開始,后面的整合與運營才是并購成敗的關鍵。
海外并購境外貸款
與國內并購相比,海外并購在各層面的復雜度都相對更高。在海外并購場景下的境外貸款方案,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1.交易結構設計
企業進行跨境并購,其架構可能包含多個層級、多個實體,涉及多個國家,被收購的架構也可能一樣復雜。交易結構設計的本質是為了更好地完成交易,使交易各方的利益最大化,所以應當充分體現交易各方的需求,解決交易各方關注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在選擇交易標的時,就需要將整個架構中涉及的所有國家的稅收進行綜合考慮,尤其不能忽視相關國家針對企業所得稅、預提稅、資本利得稅等稅務問題的處理。在實務操作中,企業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和訴求,在專業顧問的協助下,設計出法律風險最低和財務、稅務成本最小的海外并購結構。
2.資本結構與杠桿率籌劃
企業最優的資本結構是首先使企業價值最大的結構,而企業價值最大的資本結構應滿足加權平均資本成本最低的要求。
一般情況下,股權資本無須償還利息,但需要給分紅回報;債權資本須到期還款并按期支付利息,無須給予超額回報。利息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抵稅,也可以降低企業的整體稅收成本,影響企業的凈利潤,因此確定好股權資本、債權資本的比例很重要。
杠桿融資就是以較少的股權出資、較高的債務融資完成整個收購。如果跨境并購項目的借款人在國內申請銀行并購貸款,那么需嚴格遵循并購貸款指引。如果借款人在境外,資本結構是可以靈活設計的,最極端的情形是全部申請銀行貸款或發行債券來支付交易價款,股東不用出任何資金,這時權益為零,杠桿率達到無窮大。此種情況下企業如果經營不善很容易出現風險,可以看到,杠桿越大風險越高,波及面越廣,銀行開始不愿意給這么高比例的杠桿出資,要求借款方多出資本金。
3.還款來源籌劃
銀行內部在審批貸款時,關注的重點就是能否把實際還款人的還款責任以及現金流控制住。海外并購貸款的還款方式有多種,跨境并購涉及買賣雙方,其還款方式有多種,既可以通過其中一方進行融資,也可以將雙方作為整體申請貸款;既可以將并購目標的未來收益作為還款來源,也可以用并購方的綜合現金來償還貸款本息。
4.增信措施籌劃
在所有金融機構中,銀行經營的是相對低風險的業務。除第一還款來源外,還需要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夠覆蓋并購貸款風險的擔保,包括保證擔保、抵押擔保、質押擔保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擔保形式。這些擔保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組合使用。
在銀行的風控人員看來,如果并購方企業的規模很大,實力很強,增信措施首選由集團提供保證擔保,這樣一來,一旦借款人還款出現困難,可以直接追償擔保人,要求集團還款。如果并購方企業的實力一般或不愿意提供保證擔保,這時就需要借款人提供其他形式的股權、資產抵質押。這里值得注意的是,單獨以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申請貸款,銀行內部很難審批通過,一般均要求以目標企業(非上市公司)股權質押時,應追加其他合法有效的擔保。同時,銀行還需讓借款人提供目標企業的資產抵押,以防止股權價值落空。
5.保護性條款籌劃
如果把并購方和目標公司的未來現金流作為第一還款來源,那么讓借款人提供可靠、有效的增信措施就是貸款的第二還款來源。除上述保障措施外,銀行還會在貸款協議中約定保護貸款人利益的關鍵條款。例如,對借款人或并購標的企業重要財務指標的約束性條款,對借款人特定情形下獲得的額外現金流用于提前還款的強制性條款,對借款人或并購后企業的主要或專用賬戶的監控條款,確保貸款人對重大事項知情權或認可權的借款人承諾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