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公司貸款(虛假貸款公司怎么處罰)
證監會主席近日在中國上市公司協會2019年年會上發表講話,推進資本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監管部門要做到“四個敬畏”,上市公司和大股東也必須謹記和堅持“四個敬畏”,守住“四條底線”,一是不披露虛假信息,二是不從事內幕交易,三是不操縱股票價格,四是不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一些大股東利用自身的控制力,把手伸向上市公司,通過違規擔保、資金占用等手段掏空上市公司,嚴重侵害上市公司和投資者利益。2018年年報披露后就有不少上市公司因存在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問題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證監會在2019年至今已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立案28家次,其中涉及資金占用13家次、違規擔保12家次。除傳統的通過銀行資金劃轉、上市公司為其墊付各類支出、向其拆借資金或代償債務等方式外,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方式趨于多樣化、復雜化,隱蔽性更高、發現難度增大,下面,我們將結合案例對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的一些復雜形式進行分析整理,以幫助上市公司及相關人員及早發現、防止違規占用資金行為的發生。
因承擔擔保責任形成資金占用
案例
公司子公司A公司與九江銀行某支行簽訂《銀行協定存款合同書》,向上市公司申請借款,用作收購文化資產的收購能力證明。A公司與該銀行支行另簽訂《保證金協議》,上市公司出借的到賬后被轉入九江銀行合肥分行的保證金賬戶,作為公司原實際控制人的關聯公司B公司在該行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的保證金。票據到期后,由于B公司未能按時償付款項,九江銀行支行于2018年12月20日、2018年12月29日、2019年1月30日分別扣劃A公司銀行存款3,000萬元、6,000萬元、5,000萬元,形成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資金占用。
? 該情形主要為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為控股股東或其控制的企業提供擔保,如被擔保方未按期償還,上市公司則可能需承擔償還義務,構成非經營性資金占用。該情形通常與違規擔保一起出現,例如大股東為未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私自使用公司印章簽訂借款和擔保合同,由上市公司為大股東借款提供擔保。
共同借款或以公司名義對外借款形成占用
案例一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違規以公司名義簽訂借款暨擔保合同,控股股東作為保證人,約定借款本金1,060萬、4,000萬元,年利率36%,借款直接劃入控股股東賬戶。借款到期后,因未按時償付本金及利息,公司被債權人起訴,且募集資金賬戶被劃扣資金用于償還本息。
案例二
上市公司、公司控股股東作為共同借款人與某自然人簽訂《借款合同》,實際借款本金5,000.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2月21日止,款項直接轉入控股股東賬戶,借款合同約定共同借款人為該項合同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018年9月17日,債權人起訴上市公司和公司控股股東,要求各方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 該情形主要為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共同向第三方借款或由上市公司向第三方借款,資金實際轉入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指定賬戶,上市公司需承擔償還義務。
與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資金往來無商業實質
案例
上市公司全資子公司A公司與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企業B公司存在貿易往來,由A公司將產品銷售給B公司,早期商業模式基本遵循先款后貨原則,后經雙方協商并簽訂協議,約定賬期為三個月。A公司2018年度共向B公司銷售牛肉(含稅)4.43億元,共收到銷售回款3.23億元,形成銷售占款1.20億元,而年末A公司對B公司的應收賬款余額為1.34億元,大于銷售形成的應收賬款0.14億元不具有商業實質,為非經營性占用款。
? 該情形主要為上市公司利用與關聯方之間的經營性往來為幌子向大股東提供資金。
借助第三方作為資金通道
案例一
2017年5月12日,上市公司子公司A與第三方公司B簽署合作意向協議,A以重整方式取得B公司所屬子公司房地產項目股權,并對地產項目進行后續開發。2018年5月,A公司分別向B公司付款人民幣5.6億元和2億元,合計付款人民幣7.6億元。A公司向B公司支付上述款項是基于雙方房地產項目合作事項,及根據項目進展情況支付的股權轉讓款。
2018年5月,控股股東批次向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借入資金人民幣7.6億元。經公司近期核查發現,該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為B公司關聯公司,鑒于上述資金的實際流向,根據大股東資金占用的一般情形,且公司尚未取得上述B公司所屬子公司房地產項目股權,因此公司按照謹慎原則將上述7.6億元列入控股股東資金占用額度。
案例二
2018年3月19日,上市公司與廈門信托簽訂信托投資合同,分兩期認購48,000.00萬元信托產品。因信托對應的非公開債務融資憑證發行方A公司出現流動性困難,短期無法支付本金。公司僅在3月20日和3月25日收到信托收益。3月22日,公司提交披露《關于未能按期收回信托本金的公告》,確認公司無法收到兩期信托本金合計4.8億元。上交所就該事項對其下發問詢函要求核實A公司與公司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關系,信托資金是否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關聯方使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的情況。經核實,A公司為控股股東間接控制的企業,信托資金通過A公司支付給控股股東,被控股股東用于償還控股股東對金融機構的借款。
案例三
2018年4月至5月期間,上市公司合計1.9886億元的資金通過預付款/往來款的形式流入多家貿易有限公司等后轉至公司控股股東及其子公司賬戶。上述資金被全部用于償還控股股東及子公司的金融機構貸款本息。
案例四
上市公司2018年三季報中顯示,預付款余額較年初增長580.69%,交易所對其下方問詢函要求說明原因及合理性,并于3月26日再發關注函,要求補充說明2018年度預付款相關交易的進展情況,實際供貨和結算情況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相關交易是否具有商業實質及是否符合商業慣例。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披露,在中介機構進行年報審計過程當中,發現公司截止2018年12月31日的預付賬款賬面余額出現顯著增長,超出正常經營性水平;經延伸調查,了解到公司控股股東之附屬企業A公司與部分公司供應商存在資金往來的情況。公司實際控制人在未告知公司其他董監高的情況下,未經公司內部決策程序及付款審批程序,直接通過公司相關經辦人向與公司有經營業務往來存在預付款情形的部分供應商以預付款名義劃出資金,該等供應商再將相應資金劃至A公司形成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公司資金,累計發生額4.49億元,日最高占用余額3.79億元。
案例五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于2016年至2017年期間,主導公司投資多家公司,投資金額合計約 32.75 億元,占公司2016年經審計凈資產的74.86%,投資的9家公司中7家公司經營均處于半停頓狀態。公司控股股東通過控制投資標的轉讓方收款銀行賬戶的方式實際控制該等銀行賬戶內的股權轉讓款項,或通過介紹第三方與投資標的簽署業務合同的方式將增資款項轉出,導致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前述對外投資雖基本履行決策程序,但大部分未履行評估程序,存在估值偏高的情形。
? 上市公司通過與第三方簽訂協議向第三方支付資金,再由相關方將資金轉入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賬戶,這類情形相對隱蔽,從“面”上看,一些也已按內部制度履行了審議程序及披露義務。對于上市公司及其下屬子公司進行的交易和日常經營活動,應當關注協議條款設置是否合理、預付資金比例是否符合行業慣例、交易是否按協議約定正常推進、投資本金及收益是否按期收回等內容。
因交易事項導致形成資金占用
案例一
上市公司子公司A公司因經營需要向上市公司申請借款,此后公司控股股東收購該子公司51%的股權,該子公司不再納入上市公司合并報表范圍,前述借款資金被認定為非經營性資金占用。
案例二
原擬由上市公司收購的項目改由控股股東實施,項目前期上市公司已之支付的中介服務費用轉由公司控股股東承擔,由于該等安排的實際實施需要各方履行內部流程等客觀原因,上市公司已支付的服務費用未能及時退回,導致形成資金占用。
案例三
上市公司收購A公司100%股權并簽署股權轉讓協議,A公司納入上市公司的合并報表范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下屬子公司與A公司前期存在的用于生產經營所需的借款余額構成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
? 該情形的出現,通常是因為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合并報表范圍發生變化,前期已存在的資金往來未及時處理導致形成資金占用。
總結
違規侵占上市公司資金,從表象上看可以解決一時的問題,但最終影響了上市公司的正常經營,損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實踐證明,一切與市場規律和法律法規對抗、不敬畏風險、損害投資者的行為,最終必然會受到市場和法律的懲罰,付出沉重代價。此外,一些非經營資金占用的行為并未上市公司故意為之,可能是關聯方私自使用上市公司印章簽署協議、業務經辦人員對規則理解不到位或是交易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占用的金額較小且及時進行了糾正,但歸根結底,都是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一定程度都暴露了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管理缺陷,這些細節問題均不能忽視。
上市公司和大股東必須牢牢守住“四條底線”,提高合規意識,維護上市公司財務、人員、機構、業務獨立,完善公司內部審批管理流程,加強內部監督及問責機制。此外,建議上市公司及其相關方對以下幾個方面予以特別關注,做好事先防范:
1、大股東的經營情況、資產狀況和信用狀況;
2、日常經營業務活動中的預付款項、應收賬款變化;
3、上市公司與大股東之間的資金往來明細;
4、交易過程中,交易對手方與上市公司的關聯關系、交易的商業背景和交易實質、交易價格的公允性、關鍵條款及后續進展;
5、對外擔保事項的進展情況、被擔保方的履約能力、還款能力變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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