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貸款公司怎么經營(汽車貸款公司經營業務)
汽車貸款管理辦法 實施時間: 2004/10/0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汽車貸款業務管理, 防范汽車貸款風險, 促進汽車貸款業務健康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國人民銀行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等法律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 于購買汽車(含二手車) 的貸款, 包括個人汽車貸款、 經銷商汽車貸款和機構汽車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貸款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依法設立的、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 會及其派出機構批準經營人民幣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城鄉 信用 社及獲準經營汽車貸款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自 用 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 不以營利為目 的的汽車; 商用 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 以營利為目 的的汽車;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到 規定報廢年限一年之前進行所有權變更并依法辦理過戶 手續的汽車。 第五條 汽車貸款利率按照中國 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規定執行, 計、 結息辦法由借款人和貸款人協商確定。 第六條 汽車貸款的貸款期限( 含展期) 不得超過 5 年, 其中, 二手車貸款的貸款期限( 含展期) 不得超過 3 年, 經銷商汽車貸款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1 年。 第七條 借貸雙方應當遵循平等、 自 愿、 誠實、 守信的原則。 第二章 個人汽車貸款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汽車貸款, 是指貸款人向個人借款人發放的用 于購買汽車的貸款。 第九條 借款人申請個人汽車貸款, 應當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 一)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民, 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連續居住一年以上( 含一年) 的港、 澳、 臺 居民及外國人; ( 二) 具有有效身份證明、 固定和詳細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