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范圍(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業務范圍)
本文首發于“保理法律研究”
根據央行統計數據,截止2021年6月30日,上海市共有小額貸款公司(以下簡稱“小貸公司”119家,從業人員1176人,實收資本人民幣208.2億,貸款余額人民幣228.95億。為規范上海小額貸款公司,更好地管理和開展業務。2021年7月28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發布《上海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從上海地區小貸公司的設立、變更與退出,經營規則、監督管理、風險處置等方面作出規定。
一、對于設立條件做出嚴格規定
《征求意見稿》對于上海市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條款作出以下規定:
在注冊資本方面,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2億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不得以借貸資金和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在主要發起人方面,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應當為企業法人,管理規范、信用良好、實力雄厚,凈資產不低于1億元、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原則上連續三年盈利且利潤總額在3000萬元以上。
在股權結構方面,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具有合理的股權結構。主要發起人及其關聯方合并持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80%。單個發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主要發起人股權三年內不得轉讓、質押,其他發起人一年內不得轉讓、質押(監管部門及司法部門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
本律師認為,與2016年發布的《上海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辦法》(以下簡稱“2016年監管辦法”)相比,注冊資本要求翻了一倍,而2008年發布的《關于本市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2008年實施辦法”),對發起人資金要求是5000萬。對比看出,本次上海市對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與其他省市相比,在注冊資本方面上海并不是最高的。廈門2021年6月20日發布的《廈門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中,注冊資本要求為3億元;深圳則要求申請小額貸款的公司注冊有限責任公司不低于3億人民幣,注冊股份有限公司不低于4億人民幣,且都要求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者發起人在公司設立時一次性足額繳納。
在盈利能力方面,《征求意見稿》要求小額貸款公司原則上連續三年盈利且利潤總額在人民幣3000萬元以上,該規定沿用了2016年辦法中的要求。負債率方面,此次意見稿沿用2016年與2008年的要求,小額貸款公司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值得注意的是,在2008年實施辦法和2016年監管辦法都出現的對合規經營、信用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由市推進小組優先向銀行業監管部門推薦,按照有關規定,將其改造為村鎮銀行這一鼓勵政策在此次意見稿中并未出現。
二、對融資杠桿進行規定
在經營方面,《征求意見稿》規定,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同業拆借等非標準化融資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5%。
本律師注意到,上述杠桿比率和貸款余額占比規定與2020年9月銀保監會發布的《關于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一致。此外,《征求意見稿》強調,上海小額貸款公司股權投資和發放貸款相結合的投貸聯動余額合計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
2008年,《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征求意見稿》和《通知》則對小貸公司的融資比例有了更明確的規定:非標準化融資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并將標準化融資的倍數提高為四倍。
這一點與其他地區,如廣東省2020年出臺的《關于貫徹落實我省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有關政策措施優化小額貸款公司服務的通知》的規定有相似之處:“通過銀行等非標準化融資方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2倍;通過在滬深交易場所等標準化融資工具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3倍”。
三、對經營業務范圍進行限制
經營業務范圍方面,《征求意見稿》表示,小貸公司應當主要經營放貸業務。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可以開展股權投資和發放貸款相結合的投貸聯動。小額貸款公司股權投資和發放貸款相結合的投貸聯動余額合計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
放貸過程中,《征求意見稿》規定小貸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5%。這一數值也與《通知》保持一致。此外,明確小貸公司不得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違規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扣除后的實際借款金額還款和計算利率。對于本項規定,延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第六百七十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的規定,這樣一種立法為了解決借款實踐中經常出現的“砍頭息”問題,體現合同當事人的公平原則,防止貸款人利用優勢地位確定不平等的合同內容,以立法的形式明確借款利息不得在本金中預先扣除,且將適用范圍擴大到所有借款合同。
同時,對小貸公司業務做出了限制,禁止從事下列活動:(一)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二)通過互聯網平臺或者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本公司除不良信貸資產以外的其他信貸資產;(三)發行或者代理銷售理財、信托計劃等資產管理產品;(四)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行為。
本律師認為,《征求意見稿》明確小貸公司應當還是以放貸業務為主。在符合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強、監管評價好的小貸公司,可以在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批準下開展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股東借款業務。本次意見稿中提到的業務范圍的拓展實際上規定的是小貸公司的再融資渠道,對于主營業務并無較大的突破。對于部分其他地方政府頒布的文件例如山東省發布的《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促進全省小額貸款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允許小貸公司從事票據貼現、金融產品代理銷售、清收非金融企業不良資產等業務范圍,在本次《征求意見稿》中未明確屬于可以經地方監管部門同意后開展的業務,因此可以看出監管機構的主要態度還是小貸公司應專注主業。
四、加強監管,規定風險處置與處罰措施
監督管理方面,《征求意見稿》要求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監督檢查計劃,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小貸公司應當按照要求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報送下列材料:
(一)業務經營情況報告、統計報表以及相關資料;
(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小額貸款公司存在風險隱患的,可以采取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定期報告、出示風險預警函、責令改正等措施。此外,對于“失聯”或者“空殼”公司,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協調市場監管等部門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勸導其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和業務范圍、自愿注銷,或以其他方式引導其退出小額貸款公司行業。
風險處置方面,《征求意見稿》表明,小貸公司對經營活動中的風險事件承擔主體責任,在發生重大風險事件時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并在事件發生后24小時內向區金融工作部門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包括以下情形:
(一)小額貸款公司發生流動性困難的;
(二)小額貸款公司發生重大待決訴訟或者仲裁的;
(三)小額貸款公司發生重大負面輿情的;
(四)小額貸款公司主要負責人下落不明或者接受刑事調查的;
(五)小額貸款公司發生群體性事件的。
小額貸款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發生前款規定的重大風險事件,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報告。
處罰方面,除了行政罰款之外,《征求意見稿》規定,如果小貸公司開展了禁止從事的業務,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責令停業或者取消試點資格。同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的,可以同時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律師認為違規經營,小額貸款公司則將面臨被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將其違法違規情況記入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信息庫并公布等懲罰,嚴重的甚至可能被移交公安機關查處。
對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此次意見稿也有相應鼓勵政策,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可以開展股權投資和發放貸款相結合的投貸聯動。
近年來,小額貸款公司生存艱難,紛紛退市。小額貸款公司的數量隨著政策等收緊,呈現逐年遞減等趨勢,其數量已經從2019年的7551家減少到了2020年的7118家。根據央行最新發布2021年上半年小額貸款公司統計數據報告,截至2021年6月末,全國共有小額貸款公司6686家,僅半年間全國減少了減少647家小貸公司。
如今各地又紛紛出臺細則提高小額貸款公司準入門檻,小額貸款公司的數量勢必繼續下降,但淘汰了不合規的企業后,小額貸款公司的市場也會更加規范。
附征求意見稿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