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小額貸款公司(貴陽小額貸款公司招聘)
各市金融局,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
經省金融監管局黨組同意,現將《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級辦法》和《遼寧省融資擔保公司監管評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關于印發的通知》(遼金辦發〔2013〕65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小額貸款公司分類監管工作的通知》(遼金辦發〔2015〕1號)、《關于印發的通知》(遼金辦發〔2016〕14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省金融監管局
2022年5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級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小額貸款公司分類管理,營造“獎優懲劣”行業發展環境,引導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守規經營,有效服務“三農”和小微企業發展,依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86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遼政發〔2008〕42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遼政辦發〔2008〕8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遼寧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金融監管局”)依法批準設立的,且開業時間滿1個完整會計年度(含)以上的小額貸款公司法人機構的監管評級。對當年新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可依據本辦法進行試評級。
第三條省金融監管局是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級(以下簡稱“監管評級”)的實施主體,負責統籌組織全省監管評級工作,統一管理并規范操作流程,加強監管評級結果的運用和質量管理。監管評級結果是省金融監管局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分類監管措施的基礎和依據。
第四條省金融監管局應按照本辦法直接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開展監管評級工作,市縣監管部門應配合省金融監管局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監管評級體系
第五條小額貸款公司級別分為A、B、C、D四個等級,其中,評級綜合得分85分(含)以上的為A級,70分(含)至85分的為B級;55分(含)至70分的為C級;55分以下的為D級。
第六條監管評級體系由評級要素和一票否決項組成,評級綜合得分為評級要素得分之和。
第七條評級要素由五部分構成,滿分100分,各部分權重分別為:公司治理15%、合規經營30%、風險管理30%、財務管理15%、接受監管10%。
第八條評級指標是評級要素的構成單元,包括定量和定性兩類,具體指標和分值詳見《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級指標體系》;單項指標考核涉及計量扣分的,扣完該項指標分值為止。
第九條一票否決項是指小額貸款公司存在非法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使用非法手段催債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債,涉黑涉惡,被認定為“空殼”公司,轉讓或變相轉讓、出租、出借小額貸款公司牌照,以及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其監管評級結果直接降至D級。
第十條小額貸款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之一的,監管評級結果下調1個級別:
(一)監管部門多次要求整改的問題,公司始終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二)投訴舉報事件頻發,每年經核查屬實的被投訴舉報次數超過貸款余額業務筆數1%的;
(三)存在賬外經營行為的。
第十一條按照監管評級級別劃分標準,在評級綜合得分所確定的監管評級級別基礎上,再結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情形,最終得出監管評級結果。省金融監管局應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調控、行業監管政策及風險防范等要求,適時適度調整評級要素權重。
第三章監管評級流程
第十二條監管評級流程分為評級資料收集、初評、審核和公布監管評級結果四個環節。監管評級周期為1年,期間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7月底前完成。
第十三條省金融監管局或市縣監管部門應通過現場檢查、走訪和監管會談等方式,全面、深入收集能夠充分反映小額貸款公司的公司治理、合規經營、風險管理、財務管理和接受監管等方面的信息和資料,包括但不限于:非現場監管資料、現場檢查報告和數據、有關經營管理文件、審計報告、信訪和違法舉報信息及其他重要內外部信息等。小額貸款公司應確保提供信息和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十四條省金融監管局可直接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開展監管評級的初評工作。初評對每一項評級要素的評價應分析深入、理由充分、判斷合理,準確反映小額貸款公司的實際情況。
第十五條初評工作結束后,省金融監管局應對初評結果進行審核;審核結果有差異的,應在依據充分的基礎上予以適度調整,確保監管評級結果的客觀、準確和公正。
第十六條省金融監管局應在其網站等媒體上公布監管評級結果,并以監管會談、監管意見書等方式向小額貸款公司提出監管意見。年度監管評級結束后,小額貸款公司的公司治理、合規經營、風險管理、財務管理和接受監管等方面發生重大變化的,省金融監管局可對監管評級結果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七條評級工作結束后,省金融監管局應妥善做好監管評級工作有關文件和資料的存檔工作。
第十八條省金融監管局應嘗試利用小額貸款公司監管信息系統,輔助開展監管評級工作。
第四章監管評級結果運用
第十九條監管評級結果的含義:
(一)評級結果為A級,表明公司依法守規經營,有較強的風險控制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具有一定的業務經營特色和行業示范引領作用。
(二)評級結果為B級,表明公司經營狀況較好,存在但無嚴重違規行為,具有一定的風險控制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三)評級結果為C級,表明公司經營狀況一般,存在違規經營行為,在經營管理和風險防范等方面存在較為嚴重的問題,可持續發展能力不強。
(四)評級結果為D級,表明公司經營狀況極差,存在嚴重違規經營行為,風險控制能力差,公司經營活動處于停滯或中斷狀態,可持續發展能力基本喪失。
第二十條依據監管評級結果,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分類監督管理。監管評級激勵政策自監管評級結果公布年度起2年內有效。
(一)對A級小額貸款公司,可通過銀行借款、向本公司法人股東借款等非標準化融資形式融入不超過其凈資產1倍的資金余額;可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不超過其凈資產2倍的資金余額;開展代理、咨詢和投資類業務,但投資類業務余額合計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25%(含);無特殊情況,暫不納入下年度現場檢查范圍。
(二)對B級小額貸款公司,可通過銀行借款、向本公司法人股東借款等非標準化融資形式融入不超過其凈資產1倍的資金余額;可通過發行債券等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不超過其凈資產1.5倍的資金余額;開展代理、咨詢和投資類業務,但投資類業務余額合計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5%(含);加強日常監管,及時提示并糾正違規經營行為。
(三)對C級小額貸款公司,納入省金融監管局和市縣監管部門重點監管范圍;責令其制定整改規劃,委派專人定期開展實地走訪和現場檢查活動,督促落實整改工作;加大非現場監管工作力度,針對發現的問題和風險,定期約談高管人員并給予必要的監管提示和指導;強化業務培訓,提升從業人員依法依規經營和風險防范意識。
(四)對D級小額貸款公司,列為重點監管對象,責令其制定整改規劃,委派專人定期開展實地走訪和現場檢查活動,督促落實整改工作;增加現場檢查頻率,視其存在問題和風險狀況,分別給予風險警示、監管談話、責令限期改正、限制業務范圍、暫停開展新業務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如存在非法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等違法行為)取消其業務資格;對無繼續經營意愿和能力的,引導其退出小額貸款公司行業。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省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級指標體系》
插入附件《遼寧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級指標體系》
遼寧省融資擔保公司監管評級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融資擔保公司分類管理,營造“獎優懲劣”的行業發展環境,引導融資擔保公司依法守規經營,有效服務“三農”和小微企業發展,依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6號)、《關于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四項配套制度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1號)、《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印發融資擔保公司非現場監管規程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37號)、《中國銀保監會等七部門關于做好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監管工作的通知》(銀保監發〔2020〕39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融資性擔保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遼政辦發〔2010〕1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遼寧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金融監管局”)依法批準設立的,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且開業時間滿1個完整會計年度(含)以上的融資擔保公司法人機構的監管評級。對當年新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可依據本辦法進行試評級。
第三條省金融監管局是融資擔保公司監管評級(以下簡稱“監管評級”)的實施主體,負責統籌組織全省監管評級工作,統一管理并規范操作流程,加強評級結果的運用和質量管理。監管評級結果是省金融監管局對融資擔保公司實施分類監管措施的基礎和依據。
第四條省金融監管局應按照本辦法直接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開展監管評級工作,市縣監管部門應配合省金融監管局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監管評級體系
第五條融資擔保公司級別分為A、B、C、D四個等級,其中,評級綜合得分85分(含)以上的為A級,70分(含)至85分的為B級;55分(含)至70分的為C級;55分以下的為D級。
第六條監管評級體系由評級要素和一票否決項組成;評級綜合得分為評級要素得分之和。
第七條評級要素由五部分構成,滿分100分,各部分權重分別為:公司治理15%、合規經營30%、風險管理30%、財務管理15%、接受監管10%。
第八條評級指標是評級要素的構成單元,包括定量和定性兩類,具體指標和分值詳見《遼寧省融資擔保公司監管評級指標體系》;單項指標考核涉及計量扣分的,扣完該項指標分值為止。
第九條一票否決項是指融資擔保公司存在吸收存款或變相吸收存款、自營貸款、受托發放貸款、受托投資、報送虛假數據信息、惡意拒絕代償或逃廢債務記錄,以及發生重大涉刑案件(如:暴力催收、涉黑涉惡等)的,其監管評級結果直接降至D級。
第十條融資擔保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之一的,監管評級結果下調1個級別:
(一)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貫徹落實國家、省委省政府,以及相關職能部門政策不到位的;
(二)監管部門多次要求整改的問題,公司始終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三)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融資擔保,或者為其他關聯方提供融資擔保的條件優于為非關聯方提供同類擔保條件的;
(四)投訴舉報事件頻發,每年經核查屬實的被投訴舉報次數超過在保余額業務筆數1%的;
(五)兩次及以上出現應代償未代償的。
第十一條按照監管評級級別劃分標準,在評級綜合得分所確定的監管評級級別基礎上,再結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情形,最終得出監管評級結果。省金融監管局應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調控、行業監管政策及風險防范等要求,適時適度調整評級要素權重。
第三章監管評級流程
第十二條監管評級流程分為評級資料收集、初評、審核和公布監管評級結果四個環節。監管評級周期為1年,期間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7月底前完成。
第十三條省金融監管局或市縣監管部門應通過現場檢查、走訪和監管會談等方式,全面、深入收集能夠充分反映融資擔保公司的公司治理、合規經營、風險管理、財務管理和接受監管等方面的信息和資料,包括但不限于:非現場監管資料、現場檢查報告和數據、有關經營管理文件、審計報告、信訪和違法舉報信息及其他重要內外部信息等。融資擔保公司應確保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十四條省金融監管局可直接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開展監管評級的初評工作。初評對每一項評級要素的評價應分析深入、理由充分、判斷合理,準確反映融資擔保公司的實際情況。
第十五條初評工作結束后,省金融監管局應對初評結果進行審核;審核結果有差異的,應在依據充分的基礎上予以適度調整,確保監管評級結果的客觀、準確和公正。
第十六條省金融監管局應在其網站等媒體上公布監管評級結果,并以監管會談、監管意見書等方式向融資擔保公司提出監管意見。年度監管評級結束后,融資擔保公司的公司治理、合規經營、風險管理、財務管理和接受監管等方面發生重大變化的,省金融監管局可對監管評級結果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七條評級工作結束后,省金融監管局應妥善做好監管評級工作有關文件和資料的存檔工作。
第十八條省金融監管局應嘗試利用融資擔保行業監管信息系統,輔助開展監管評級工作。
第四章監管評級結果運用
第十九條監管評級結果的含義:
(一)評級結果為A級,表明公司經營狀況良好,法人治理和內控機制完善,風險管理能力強,業務經營規范,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融資擔保服務能力處于行業領先水平。
(二)評級結果為B級,表明公司經營狀況較好,公司治理和內控機制較為完善,風險管理能力較強,能夠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業務經營較為規范,融資擔保服務能力較強。
(三)評級結果為C級,表明公司經營狀況存在不穩定性,公司治理和內控機制存在薄弱環節,在風險管理、合規經營或財務管理等方面有明顯不足,存在一定的監管違規問題。
(四)評級結果為D級,表明公司經營方面存在風險,公司治理、合規經營、財務管理等方面存在缺陷,風險管理能力較差,融資擔保服務能力較弱,監管違規問題嚴重。
第二十條依據監管評級結果,對融資擔保公司實施分類監督管理。
(一)對A級、B級融資擔保公司,積極支持公司發展,降低現場檢查頻率,在依法合規提高放大倍數上限、政策扶持、新業務開展和銀擔合作等方面給予鼓勵和支持。無特殊情況,A級融資擔保公司暫不列入下年度現場檢查范圍。
(二)對C級融資擔保公司,納入省金融監管局和市縣監管部門重點監管范圍,責令其制定整改規劃,委派專人定期開展實地走訪和現場檢查活動,督促落實整改工作;定期約談公司大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提示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并給予必要的監管提示和指導;強化業務培訓,提升從業人員依法依規經營和風險防范意識。
(三)對D級融資擔保公司,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除采取C級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措施外,增加現場檢查頻率,視其存在的問題和風險狀況,分別給予風險警示、監管談話、責令限期改正、限制業務范圍、暫停開展新業務等監管措施。對存在重大風險或長期經營停滯的,給予其監管退出或勸導其主動注銷業務資格的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省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遼寧省融資擔保公司監管評級指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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