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貸款擔保書(擔保貸款書公司怎么寫)
保證書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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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書
本擔保書于2012年9月簽訂。
受益人:
●●●有限公司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法律注冊成立的公司,其注冊地址位于中環廣成●●室●港灣道,香港灣仔作為債權人(以下簡稱“債權人”)。
鑒于:
(A) 本貸款協議(以下簡稱“貸款協議”)于2012年9月發行并簽訂。一方為●●●有
限公司——借款人(以下簡稱“借款人”)。一方為●●●有限公司——債權人。
債權人已同意使借款人定期貸款額度總額本金達500萬美元(以下簡稱“貸款額度”)制定的條款生效。如果借款人未能償付任何一部分貸款,擔保人需按借款人持股比例(40%)乘以該未付款額計算出的數額付予債權人。
(B) 擔保人簽訂本擔保書的前提條件是債權人使借款人貸款額度生效。
現本擔保書在此擔保如下:
第1節.解釋
本擔保書中,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規定:
(a) 貸款協議中規定條款和表述用于本保證書時等效;和/或
(b) “抵押債務”即全部總額(無論是本金,利息,費用或其他款項)隨時都可由借款
人依據貸款協議和全部其他在此抵押品進行支付。
第2節.擔保
0.1 根據貸款協議規定,考慮到債權人同意借款人貸款額度,保證人作為主債務人不
僅為債權人做不可撤銷的,無條件的擔保,也連帶借款人一同擔保,無論在規定期滿,提前,延后或其他時間,抵押債務應按時支付并付清。
2.2 凡按本擔保書規定的應付款項,擔保人同意以債務原幣或各自貨幣支付,隨時根據
需要對債權人的發票連同債權人的簡明單據說明支付相同金額。借款人根據貸款協議不予支付相同金額,如果發票最終的,確定的欠款金額有明顯錯誤。
0.2本擔保書是連續性的擔保,自開立之日起生效,直至合同項下全部到期應付款項
償清后自動失效,(或理解為)不應由任何中途撤銷或償清抵押貸款賬戶及任何債權人和借款人或其他人之間的賬目結算而免除債務。如果全部或部分到期應付
和返還債務,或出于借款人或保證人或任何其他人其他類似目的或相關作用環境,在此期間應恢復保證人該支付義務,即使還沒有進行該支付。
第3節.賠償
絲毫不受擔保書第二節影響,擔保人無條件的,不可撤回的同意第三節作為一個單獨的,附加的,持續的義務。作為主債權人,隨時按債務人需要,對全部損失,債務,損害,成本與費用進行賠償。依據貸款協議,賠償由借款人簽訂的按時償還抵押債務或者按時履行和遵守所有其他義務引起的任何未付款。本賠償應持續有效,盡管擔保書第二節規定對擔保人出于任何原因引起的失效或不可實施規定。
第4節.權利保留
0.1 擔保人責任不應由任何行為,遺漏,環境,事項或事件受到損害,影響或削弱,
除非該規定可以推進解除擔保人全部或部分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擔保人或債權人是否知情。
(a)隨時同意免除授予借款人或其他人的權利;
(b)對借款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變化,妥協,更新或解除,拒絕或忽視,完善或強制
執行任何權利,法律救濟或安全保障;
(c)借款人相關任何法律上的限制,不利條件,無行為能力或其他類似情況,或借款
人或其他人的清算;和/或
(d)任何抵押債務的異常情況,不可執行,失效或目的落空,擔保人的義務持續有效,
依據本協議對無類似異常情況,不可執行,失效或目的落空情況進行解釋。
此外,本協議規定擔保人的責任和義務應持續有效,無論借款人有任何清盤,
解散,重組或重整。
0.2 擔保人無條件的,不可撤回的放棄所有權利,如果首先要求債務人起訴或強制實
施任何其他權利或抵押金或在向擔保人要求索賠之前,向借款人索賠付款。
第5節.成本,費用與開支
擔保人應隨時立即根據需要支付或償還債權人全部成本,費用及開支(包括基于全部賠償基礎的法律費和其他費用)關于本擔保書的準備和執行中,由債權人引起的賠償所受損失和在行使任何其權利或權力或起訴或追討任何款項產生的費用,或有關本擔保書另外保留或強制實行權利或產生任何索賠或免除本保證書抵押債務付款。
第6節.稅費和其他扣除項目
0.3依據本擔保書支付的所有款項,應是全額支付,無扣除,反訴,無任何限制或條
件,沒有義務或牽連的任何稅收或其他扣除額或任何性質的預扣。
0.4如果在任何時間,任何法律或法規要求擔保人從任何債權人賬戶中做出任何扣減
或預扣(由于稅收或其他原因),擔保人應一并支付此類附加金額,以確保債權人收到(沒有義務或牽連的任何稅收或其他扣除額或預扣)全款,如無此類規定扣減或預扣,債權人應收到全款。擔保人應立即向債權人的正式收據副本或其他證明出示任何此類扣除額或預扣的全部金額,已支付相關稅收或其他權利機關。
第7節.付款
7.1 擔保人根據本擔保書支付的所有款項應與債權人在相關到期日當天16:00點之前
([首爾/香港]時間)簽訂,債權人出于該目的可能已經指定銀行賬戶提供資金(或通常用美元交易結算的其他性質資金)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擔保人,擔保人根據每種實際情況以傳真形式通知債權人。
7.2依據本協議規定,如果有任何到期應付的款項不按時支付,利息應計未付金額(基
于一年360天中實際經營天數)自到期日起,包括實際付款日(也在之前判決之后)每年利率最終由債權人決定,利率高達:(a)總額的(i)百分之二(2%)及(ii)就該筆款項按時到期日之前支付的利率(如有);及(b)總額的(i)百分之二(2%),(ii)保證金和(iii)LIBOR(倫敦銀行同業拆息)計算由債權人認為合適的該期間相關的連續利息期,(以下簡稱每一個“指定利息期”)或,如果任何8.1節所描述的貸款協議應用的任何環境中,由債權人時常進行認證的利率將變成未提供資金成本總額利率。出于這些目的,LIBOR應由債權人于第一天決定,或債權人認為合適的相關指定利息期第一天之前的兩個(2)銀行日。利息率或利率應隨時根據上述決定按天計,應基于一年360天實際經營天數進行計算,應在每個利息期結束時復利并應按需隨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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