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貸款公司(企業貸款公司排名)
小額貸款公司成立
一、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應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需符合法定人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200名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或發起人一次足額繳納。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00萬元。單一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及其關聯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0%。
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向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正式申請,經批準后,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此外,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
小額貸款公司應有符合規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應有必要的營業場所、組織機構、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自然人,應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小額貸款公司在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并依法繳納各類稅費。
二、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額貸款公司與相應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為基準加點確定。
小額貸款公司應向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并應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三、小額貸款公司申請籌建材料清單
(一)籌建申請書。主要包括如下內容:擬設立公司的名稱、住所、公司性質、組織形式、注冊資本、主要經營區域、業務范圍;主發起人及其他出資人情況介紹;各股東出資金額、持股比例情況介紹;前期籌備主要工作情況介紹。
(二)可行性分析報告。主要包括如下內容:小額貸款公司擬注冊區(市)縣經濟金融發展情況;組建小額貸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小額貸款公司組建后的市場前景預測及未來業務發展規劃;小額貸款公司開業后經營風險分析與防范措施。
(三)籌建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如下內容:籌建工作的組織領導、公司擬注冊資本、股權設置和出資籌集方案、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和人力資源配置、主要管理制度的起草、籌建步驟和時間安排。
(四)發起人(出資人)協議書。主要包括如下內容:總則、經營宗旨、機構性質和經營范圍、注冊資本和股本結構、發起人(出資人)入股金額和持股比例、發起人權利和義務、主動聲明關聯入股的義務、授權籌建工作小組行使籌建工作職責。發起人(出資人)協議書必須經全體發起人(出資人)簽字蓋章予以確認。
(五)股東名冊。格式見下表:
XX小額貸款公司法人出資人名錄單位:萬
元
XX小額貸款公司自然人出資人名錄單位:萬
元
(六)股東信用及違法違紀情況審核意見。對于小額貸款公司入股股東的信用記錄及違法違紀情況,應由工商、稅務、公安、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法院等部門出具審核意見,格式見下表:
XX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信用及違法違紀情況審核意見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股東關聯情況法律意見書。由律師事務所對小額貸款公司股東間關聯情況進行調查,并出具專門的法律意見書。
(八)法人股東提供的專門材料。對于企業法人出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須提供法人企業基本情況介紹、公司章程、企業法人有權機關(根據公司章程所確定的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出資入股的決議、企業法人經工商部門年檢的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經審計的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會計師事務所、簽字注冊會計師資格材料。如法人股東具有國資背景,還應提供國資管理部門出具同意出資入股的批復。
(九)自然人股東提供的專門材料。對于自然人出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須提供個人情況簡歷、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明材料、專業技術職稱等資料,并經所在單位蓋章,無單位者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蓋章。
(十)出資人承諾書。出資人應承諾自覺遵守國家、四川省、成都市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的相關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并承擔風險,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確認入股資金金額與持股比例(具體數字須明確列示),保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存在以借貸資金、集合他人委托資金入股的情況,保證入股資金按時足額到位,主動聲明與其他股東的關聯情況,如有隱瞞資金真實來源、虛假出資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自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十一)小額貸款公司發起人(出資人)大會決議。全體發起人(出資人)應在“公平、公開、公正、自愿”的前提下召開發起人(出資人)大會,并就正式發起組建小額貸款公司的情況、出資人具體出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籌備小組工作人員推選、授權籌備小組
起草公司章程草案以及具體開展其他與籌備工作相關事宜等內容形成專門決議。
(十二)小額貸款公司發起人(出資人)大會見證函。由律師事務所或公證處對發起人(出資人)大會進行全程見證,并出具專門的見證函。
(十三)小額貸款公司章程草案。小額貸款公司籌備小組草擬公司章程草案,其內容須包括合規經營、風險防范的相關內容。
(十四)驗資報告。出資人應按照出資承諾,按時將資金劃入專門的銀行賬戶,并由法定驗資機構出具驗資報告。
(十五)其他材料。公司規章制度草案、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材料,以及在審批過程中要求補充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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