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典當行抵押貸款(典當行抵押貸款上征信嗎)
武漢一開發商將三套房產,分別贈送給湖北籍兩名奧運冠軍及一名教練,以作為國爭光的獎勵。事后卻將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多次向銀行抵押獲取資金。今日,武漢中院對外披露了一起奧運冠軍受贈房產被惡意抵押案。
楚天都市報8月22日訊(記者余皓 通訊員熊斌 楊元新)武漢一開發商將三套房產分別贈送給湖北籍兩名奧運冠軍及一名教練,當作為國爭光的獎勵。事后卻將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多次向銀行抵押獲取資金。今日,武漢中院對外披露了一起奧運冠軍受贈房產被惡意抵押案。
湖北奧運冠軍載譽歸來獲贈房產
2004年,武漢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表彰湖北省體育健兒在2004年奧運會上的突出表現,于奧運會開幕前就做出承諾:為獲得冠軍的湖北籍運動員每人贈送商品住宅一套。
奧運會結束后,奧運冠軍王麗(化名)、趙紅(化名)及教練涂飛(化名)載譽歸來,為兌現表彰湖北省運動員在雅典奧運會上突出表現和支持體育事業發展的承諾。2004年9月,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分別與王麗、趙紅及趙紅的教練涂飛簽訂《商品房贈送協議》,約定將該公司開發的武昌區某小區建筑面積為138.3平方米的三套房屋(當時估價每套50萬元左右)分別贈與給王麗、趙紅、涂飛。
同年11月,該房地產開發公司還就三套商品房的贈送承諾書,在湖北省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承諾贈送的商品房建成后,將為受贈人辦理好房屋產權等證書。同時雙方也約定,截至2005年底,受贈人同意作為該公司所開發某樓盤的形象代言人,其肖像允許贈送方在該樓盤的廣告宣傳中免費使用。
2010年7月,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將房屋交付給王麗、趙紅、涂飛使用,但未依約辦理房屋產權證。
房產易主 險被拍賣
2008年4月、2012年5月,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將包括王麗、趙紅、涂飛在內的7套已出售或贈與的房產,在房屋管理部門將房屋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同時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證。此后,兩次將上述房屋向銀行抵押借款。
2013年3月,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將包括王麗、趙紅、涂飛在內的9套房屋,又到房屋管理局辦理抵押登記,這次房屋他項權利人為武漢某典當公司。從而從典當公司獲得當金650萬元。
雙方約定典當期限自2013年3月至8月,月費率2.7%,月利率處空白。此后,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向典當公司支付了2013年3月4日至6月3日期間的綜合費和月息共計62.4萬元。因未能繼續按約履行合同,被典當公司告上法庭。
2013年12月,一審法院作出判決,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向該典當公司償還當金650萬元;支付典當期限內的綜合費42.9萬元;支付典當期限內的罰息和逾期利息。
法院同時判決,若該房地產開發公司不履行上述金錢給付義務,以其抵押的9套房屋依法折價或拍賣、變賣后的價款由原告該典當公司優先受償。
一審判決生效后,因該房地產開發公司未自動履行,該典當公司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奧運冠軍王麗、趙紅及教練涂飛得知消息后,均向法院申請再審,后案件被終止執行。
再審查明:開發商借奧運冠軍聲譽先賺取企業利益,再惡意抵押房產
這9套抵押的房屋,除2套是開發商所有的房產外,有3套是贈給奧運冠軍等3人的。另4套是被羅某等3人出資購買(注:有一人買了二套),且使用至今。
一審法院再審查明,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將小區房屋建設完成后,出售、贈送或自用,理應系其自主權,無可厚非。然而,在收取羅某等人全額購房款,或者公證承諾贈送給王麗、趙紅、涂飛各一套房屋,且在交付之后,又將涉案每一套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單獨辦理,登記在自己名下。多次設定抵押,向他人借款。顯然,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存在嚴重的惡意。
從維護商品房買受人的權益出發,特別是對支付了全額購房款且實際占有使用的消費者,以及使用奧運冠軍的名聲為企業賺取利益且實際占有使用房屋的受贈人,從社會公平公正的效果著眼,從維護商品房交易行為的穩定、普通群眾的交易習慣和居住使用房屋的安定等方面考慮,再審申請人購買和受贈房屋均無過錯,依據司法解釋,應優于該建筑物上的抵押物權;典當公司的抵押物權是基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惡意行為的衍生而成,故再審申請人對訴爭房屋的權利優先于典當公司的抵押權,典當公司對涉案房屋不能享有優先受償權。
今年1月,一審法院作出再審判決: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向該典當公司償還當金650萬元;支付典當期限內的綜合費42.9萬元;支付典當期限內的罰息以及逾期利息;若該房地產開發公司不履行上述金錢給付義務,以其抵押的2套房屋(已除去已售賣和贈與的7套房屋)依法折價或拍賣、變賣后的價款由該典當公司優先受償。
商品房消費者權益 or 抵押權哪個優先?
該典當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武漢中院提起上訴。
武漢中院審理后認為,案件的焦點問題是羅某等案外人作為訴爭房屋購買、使用者的權益與典當公司因訴爭房屋的抵押而產生的優先權之間的沖突。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第286條理解與適用問題的請示》時作出批復。
該批復第一條和第二條明確,“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即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項的商品房消費者的權益,優于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
羅某等人分別與該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訴爭房屋,并支付了全部款項,接受房地產公司交付的訴爭房屋,使用至今;使用訴爭房屋的行為,均發生于典當公司與房地產公司簽訂典當借款合同和典當抵押合同之前,屬于最高法院批復所稱的商品房消費者,且羅某等案外人購買使用訴爭房屋是一種生存的權利,同時還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原審適用最高法院批復,認定典當公司不能對羅某等人購買、使用的訴爭房屋優先受償是正確的。
房地產公司分別與王麗、趙紅、涂飛簽訂贈送協議,并經公證出具商品房贈送承諾書,承諾向王麗等贈送訴爭房屋,后由房地產公司向王麗等3人交付了訴爭房屋。原審認定房地產公司贈送王麗等人訴爭房屋,辦理了公證手續,依法具有不可撤銷性,認為房地產公司利用受贈人的奧運冠軍聲譽賺取企業利益,惡意抵押訴爭房屋,典當公司未全面核實抵押房屋,查實抵押房屋的實際使用人,沒有履行基本的謹慎注意義務,判決典當公司不能對王麗、趙紅、涂飛的受贈房屋優先受償,并無不當。
今年8月11日,武漢中院審判監督庭作出二審判決,駁回該典當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今晚9時許,記者致電奧運冠軍王麗的父親老王,無人接聽。后致電另一奧運冠軍趙紅,談到這起一波三折的官司,趙紅心情尚屬平靜,她稱,她目前人在北京,“這個房子本來就是贈送給我的,沒想到生出這多波折。官司的事都是交給我爸爸在處理,事件經過了這么多么年總算有了個結果,對我和家人都是個安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