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公司貸款合同(金融貸款合同必須幾份)
一、借款擔保合同效力認定判定規則
(一)騙取貸款構成犯罪,不必然導致借款擔保合同無效
借款人騙取貸款構成犯罪,但無證據證明債權人銀行參與騙貸等不法行為,擔保人主張免除責任的,應不予支持。
(二)民間借貸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影響其效力
民間借貸涉嫌或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當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并不當然影響到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三)法定代表人私刻公章騙貸,所簽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如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則合同依法應為無效,在此情況下不應適用《民法典》關于表見代理的規定。
(四)銀行上級主管領導受賄,不免除借款人的還款義務
銀行上級主管領導存在經濟犯罪行為,但無證據證明貸款過程中有違法犯罪問題的,借款人的還款義務不能免除。
(五)借款經辦人涉及犯罪,不影響債權人民事訴訟權利
借款人的個別經辦人涉及偽造印章等刑事犯罪,不影響貸款人依據合法有效的借款抵押合同行使民事訴訟的權利。
(六)名義借款人未參與貸款詐騙,不承擔償貸民事責任
名義借款人未占有、支配、使用貸款,亦未參與貸款詐騙等犯罪活動,故貸款人要求其連帶清償的訴請不予支持。
(七)因資金拆借引發損害賠償,應依過錯確認各自責任
因資金拆借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應根據雙方間法律關系存在與否、效力如何,及各自過錯確認相應的民事責任。
(八)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不影響借款擔保案審理
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并不因此影響借款人承擔民事責任,亦不需中止民事訴訟程序。
(九)檢察機關凍結貸款,不構成終止借款民法典定條件
檢察機關因偵查犯罪需要,對部分貸款采取凍結措施,但該強制措施并不構成終止借款合同權利義務的法定條件。
(十)借款人是否騙保,不影響貸款合同和擔保合同效力
借款人在取得擔保時是否存在詐騙行為,不影響貸款合同的效力,亦不影響貸款人與擔保人之間擔保合同的效力。
(十一)高管以單位名義貸款構成詐騙不免除單位民事責任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單位名義對外質押貸款,將貸款占為己有構成犯罪的,不免除單位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十二)同業拆借構成犯罪,不影響金融機構民事責任承擔
金融機構名為資金拆借實為挪用公款,金融機構負責人及實際用資人涉嫌刑事犯罪的,不影響金融機構責任承擔。
二、擔保公司收費標準
(一)擔保公司收費標準
1、擔保業務收費主要有兩塊:咨詢、評審費和擔保費。
2、在擔保項目進入到評審風險的階段,就需要交納咨詢、評審費了,一般為貸款擔保額的1%-3%不等。
3、擔保費按照貸款擔保額的利率和期限來計算,一般情況為貸款利率的50%按實際貸款期限收取,有的公司還可以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標準下浮50%收取,舉例:
貸款100萬,期限1年,那么評審費按照2%計算為2萬,擔保費為100萬*5.31%*50%*1年=2.655萬
4、如果有向擔保公司提供抵押資產的,需要辦理抵押登記的,所發生的費用也將由申請擔保的一方支付。
三、銀行貸款擔保人如何降低擔保風險
(一)要注意了解自己所提供擔保的形式,明確自己提供擔保后需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必要時可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
(二)銀行貸款,最需要的是信譽,同樣,做銀行貸款擔保人,也要為有信譽的人做擔保。擔保銀行貸款,切忌礙于同學、朋友的情面,不假思索,盲目相信。要知道,不是您們的關系越好,風險就越小,而是貸款人信譽越高,擔保風險越小。想方設法收集到此人的信譽資料,對他的信譽情況進行了解,如果信譽不佳,關系再好也不能為其擔保。
(三)合理評估貸款人的償還能力和自己的擔保承受能力。在評估擔保人的償還能力時需要對貸款的數額、貸款人的財產狀況做詳細的了解,因為貸款人的償還能力決定了擔保人所承擔風險的大小。
(四)注意了解自己的法定權利,特別是要掌握擔保責任免除的合同條款,注意掌握被擔保人的貸款使用情況,出現違規操作可以申請不再為擔保人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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