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貸款用于公司經營(股東貸款用于公司經營)
本周看“典”
帶您了解民法典中
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公司經營
所得收益形成
夫妻共同財產的
借款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
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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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大華和小雯原是一對恩愛夫妻,二人婚后,大華以個人名義向老錢借款,用于其名下相關置業公司的生產經營。小雯婚后一直沒有工作,家庭生產生活的主要經濟來源為大華名下公司的經營收入。小雯還曾通過其銀行賬戶向老錢之妻償還部分借款。數年后,二人由于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小雯分得家庭大部分財產。由于所欠債務遲遲未清償完畢,老錢一紙訴狀將大華和小雯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對該筆借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借款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用于大華名下公司的生產經營,小雯在與大華協議離婚后分得家庭大部分財產,實際取得了大華生產經營活動的利益分配。且小雯曾向老錢之妻支付款項,其應當提交證據證明該款項與案涉借款無關,然其并未提交相關證據。故小雯盡管未直接參與共同經營,但其對案涉債務明顯知曉,具有共同還款的意思表示,且實際取得大華生產經營活動的利益,故法院最終判決小雯對該筆借款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
解讀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條是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其內容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1、2、3條修改而來。在內容上,確立了“共債共簽”的基本原則,進一步明確了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本條內容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一大亮點,體現了平等保護債權人利益和夫妻雙方利益,兼顧維護交易安全與婚姻家庭穩定的理念。
該條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夫妻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債務主要有以下三類:
01
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其表現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簽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認,事后追認的方式,不限于書面形式,實踐中可以通過電話錄音、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追認。此即所謂“共債共簽”制度,即夫妻雙方如對某筆借款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則夫妻雙方對該筆債務應共同償還。
02
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此類債務主要是日常家事代理范疇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生活過程中產生,以婚姻關系為基礎,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撫養教育經費、老人贍養費、家庭成員的醫療費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當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03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除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權形成日常家事債務外,還會與第三人形成其他債權債務關系,如大額借貸、贈與、不動產買賣等。為保護未舉債的配偶一方的合法權益,法律明確規定此種情況下所負債務原則上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如主張為夫妻共同債務,需承擔舉證責任。但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夫妻一方為己方名下公司經營需要,以單方名義進行大額借款,且公司的經營收入為家庭生活的主要經濟來源時,也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供稿:南磨房法庭
視頻:尚涵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