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貸款用于公司經營(股東貸款用于公司經營)
好多公司由于業務經營的需要,經常需要向公司股東個人借款,有的沒有利息,有的按照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股東個人借款利息,也有的雖然支付利息了但是沒有取得利息費用的發票
提醒1
首先,企業與個人之間要簽訂借款合同,并在借款合同中注明借款的用途必須是用于公司正常經營,從而體現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這是利息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最基本的前提。
提醒2
同時,要取得利息費用的發票,否則沒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個人可以持相關手續去國稅大廳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3%的增值稅以及相關附加稅費,并依法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代扣20%的個人所得稅。
注意:
按營改增的規定,貸款利息不得用于抵扣進項,即使取得了專票也是不可以抵扣的。
提醒3
再就是,由于股東屬于公司的關聯方,要注意債資比例是否超過了2:1,也就是公司支付股東的利息金額能否稅前扣除一定要注意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是否超過了2倍,只有2倍以內的利息費用才可以稅前扣除。
注意:
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受2:1的限制。
提醒4
同時,還要注意公司向股東個人的借款利率是否超過了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只有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
提醒5
并且,還要特別注意: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注意: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貨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貨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提醒6
同時,還要注意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資本化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注意:
形成的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只得通過折舊攤銷的方式才可以做到稅前扣除。
提醒7
最后,還要注意: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注意:
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政策參考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
(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因此,公司向職工借款并對職工支付利息,該筆利息支出符合上述規定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
鑒于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了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項目的范圍,“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及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后期通過折舊的方式予以分期攤銷。
(5)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貸款服務,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因此公司支付股東的利息金額能否稅前扣除一定要注意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是否超過了2倍。
(7)根據國稅函〔2009〕312號文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