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公司貸款(貸款公司有權利凍結銀行卡嗎)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朱英子 北京報道眾所周知,我國大部分民營企業是有限合伙企業,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只要股東完成了足額出資,對公司的債務就不負擔任何責任義務。
但在實際生活中,不少企業主因種種原因,將公司財產和個人財產進行了不同程度的混同,比如用自己或家人的賬戶收取公司的貨款及應收帳款。殊不知,諸如此類的家業、企業財產混同現象會給企業主帶來程度不一的風險。
近日,晟和研究院編寫的《家業長青——大變局時代的企業與家庭發展之道》一書中便以案例切入,探討了公私財產混同存在的風險點,分析了四種常用的風險隔離措施,提示企業家與高凈值人士做好風險防范。
“有限”責任變“無限”責任
書中首先分享了一個真實案例,幫助讀者認識家企財產混同所引發的嚴重風險。
劉先生在深圳經營一家外貿運輸公司,該公司的股東就是劉先生和他太太朱女士。
疫情在海外蔓延期間,各國公司紛紛停產限產,對中國產品需求大增,外貿出口行業快速發展。劉先生公司的業務也在不斷擴張,單筆交易額往往高達兩三百萬元。
由于是“夫妻店”,加上很多合作方也都是個體工商戶或者個人獨資企業,對于那些不需要發票的合作方,劉先生就用自己或者妻子的個人銀行賬戶進行收款。這樣既方便交易,能夠匹配外貿行業快速響應和周轉的需要,也節省了部分稅費,降低了企業的經營成本。
隨著劉先生的生意越做越大,他開始進軍外貿運輸行業,成立了一家貨車租賃公司,給合作方提供貨車租賃服務。
沒想到,一次某公司在租賃貨車進行長途運輸時發生了意外,導致貨車司機和另一位私家車司機重傷。經過醫學鑒定,這兩位司機被定為十級傷殘。同時有關部門調查發現,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是貨車剎車系統的故障,因此劉先生的貨車租賃公司要承擔全部責任。
在兩位司機家屬向劉先生公司索償巨額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時,他們發現劉先生的公司并沒有足夠的資產或者現金用來償還。于是,家屬們就起訴至法院,要求劉先生和朱女士承擔股東連帶責任。
對于家屬們的訴訟,劉先生當時并不擔心,他覺得貨車是公司的財產,而他和愛人完成了股東出資責任,因此貨車事故引發的賠償不可能波及他和太太。
然而,法院審理發現,劉先生和朱女士的個人賬戶與公司賬戶之間有多筆資金往來記錄,他們以個人賬戶收受合作方貸款的行為也被發現。
最后,法院認為,股東與公司存在財產混同,判決劉先生和朱女士對此次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家屬承擔賠償責任。
不僅如此,由于以個人賬戶收受公司經營款項涉嫌偷稅漏稅,劉先生和朱女士還被稅務機關罰了一大筆錢。
賠償款加上稅務處罰金,讓劉先生這幾年辛苦經營積累的財富損失殆盡,他和太太也是懊悔不已。
晟和研究院指出,通過個人賬戶收受公司經營款項是違法行為,輕則以偷稅漏稅處理,免不了繳納一筆高額罰金。如果情節嚴重,企業主還將面臨刑事責任。除此之外,如果家企財產混同的企業存在債務糾紛,法院會判決企業主承擔公司債務的無限連帶責任,這意味著企業主要用家庭財產來償還債務。
如何對家庭財富進行風險隔離?
《家業長青——大變局時代的企業與家庭發展之道》中提到,在現實情況中,企業主很難完全避免家企財產混同問題,有如下四種常用的風險隔離措施可以幫助企業主在風險發生時,仍有足夠的財富保障家人的生活質量,但都需要合理運用。
一是財產代持。財產代持是指企業主不直接持有家庭財富,而是將股權、金融資產、房產等財產交由委托人(比如父母、兄弟姐妹或是信任的朋友等)代持,并且該筆財富以委托人的名義按照企業主的意愿進行管理。
財產代持作為一種財富管理的重要手段,因其隱蔽性和靈活性而收到很多企業主和高凈值人士的青睞。不過,很多人對財產代持的風險了解甚少,甚至沒有準備任何風險應對措施。
例如,某企業主近一千萬的金融資產以其母親的名義持有,與這些金融資產相關的銀行賬戶(賬號、密碼)則由他本人掌管,看起來似乎萬無一失,但如果母親突然離世,這筆金融資產將作為他母親的遺產被進行分配,他的哥哥、姐姐都有繼承權。
可見,采用財產代持手段需要考慮周全,相關的遺囑、代持協議必須提前準備好。同時,規避國家法律及政策規定的代持行為應避免實施。
二是夫妻財產契約。目前,越來越多的企業主開始運用“夫妻財產契約”來保護自己及愛人的個人財產,以免企業面臨債務風險時波及個人財富。
需要指出的是,夫妻財產契約不能僅約定財產的所屬權,還應提前約定好債權、債務的所屬關系。特別是在債務方面,夫妻任何一方所負債務時,都需要證明債權人提前知悉該財產契約的約定,如此債務才能以夫妻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三是大額人壽保單。作為財務風險隔離的工具,人壽保單逐漸得到企業主、高凈值人士的認可。不過,很多人對人壽保單在風險隔離功能上的邊界,以及如何設計人壽保單才能真正發揮其隔離風險的功能并不了解,從而錯誤地配置了人壽保單,致使家庭財富暴露在風險面前。
該書提到,現階段對于法院是否能強制執行保單退保取回現金價值用以償債或者分割,各地方意見并不統一,也存在要求債務人(同為投保人)強制退保取回現金價值用以償債的判例。
在這里提醒讀者,所有以臨時轉移財產為目的而投保的保單都不具備保護意義,要想發揮人壽保單的風險隔離作用,首先要提前規劃,其次要選擇企業主父母或子女,而非企業主或配偶作為投保人。
四是家族信托。當前,家族信托被認為是最完善的解決財富傳承、實現風險隔離的工具,很多高凈值人士已選擇或正在考慮為自己的家庭設立家族信托。
書中提示稱,設立家族信托一定要趁早,因為其流程非常復雜,前期的財務盡調和一系列法律文件的簽署都需要大量的時間來準備,特別是家族信托相關的法律文件也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簽署,這些都并非一蹴而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