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公司和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公司小額貸款)
作者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來源 | 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民事法律參考
對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5940號建議的答復
您提出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享受金融機構法律訴訟待遇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目前法律、法規沒有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的機構定性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所指的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我們在司法實踐中對中小額貸款公司的借貸糾紛系以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立案審理,在訴訟保全時作為一般的法人主體按照相關規定要求提供擔保。據了解,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正在起草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機構定性和法律訴訟待遇,尚有不同觀點和認識,他們在制定完善相關法規過程中將做進一步研究論證。對于您提出的小額貸款公司享受金融機構法律訴訟待遇問題,待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小額貸款管理辦法》或相關法律、法規出臺后,根據新的法律、法規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機構定性,我們將及時研究解決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訴訟待遇問題。
根據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提供的材料看,我國目前國有的金融機構的范圍可分為三個層面:
一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條第2款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吸收公眾存款是其區別其他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的重要職能;
二是非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慣例,非銀行業機構目前專指由中國銀監會批準設立并履行監管職責的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及貨幣經紀公司等金融機構。
三是金融機構。范圍最廣,根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2條第2款規定,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包括了所有由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并負責監管的金融機構,除了由銀監會負責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還包括在國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由保監會負責監管的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保險公司及貨幣經紀公司,由證監會負責監管的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非銀行業金融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條第1款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第3款規定,“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第19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睋?,鑒于上述機構是由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專門批準設立并監督管理,依法從事金融業務,因此,不屬于本解釋規定的民間借貸主體。
本條解釋第2款明確規定:“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827號
其次,關于原判決的法律適用是否錯誤的問題。富登小額貸款(四川)有限公司是經金融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獲取貸款發放的資格,但其性質并不是金融機構,富登城北分公司是其分支機構,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即“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規定的不適用該規定之列。
因此,原判決適用民間借貸的相關規定認定本案貸款利率及罰息的上限并無不當,不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
最高院:以發布債務催收公告的方式進行債權轉讓及催收的通知,可溯及至受讓原債權銀行債權之日的規定,應僅適用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最高法:金融借款合同約定利息.違約金等未超年息24%不能調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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