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爾小額貸款公司(海拉爾借錢)
云金規〔2021〕1號
各州(市)金融辦: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規范經營行為、防范化解風險,促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根據《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86號)精神,現將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業務經營,提高服務能力
(一)改善金融服務。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法合規開展業務,提高對小微企業、農民、城鎮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象的服務水平,踐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二)堅守放貸主業。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主要經營放貸業務。上一年度監管分類評級在A級(含)以上的小額貸款公司,經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批準,可依法開展發行債券、以本公司發放的貸款為基礎資產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業務。上一年度監管分類評級在BB級(含)以上的小額貸款公司,經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批準,可依法開展股東借款業務。
(三)適度對外融資。小額貸款公司可向不超過2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借款。小額貸款公司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準化融資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發行債券、以本公司發放的貸款為基礎資產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資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
(四)堅持小額分散。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遵循小額、分散的原則,根據借款人收入水平、總體負債、資產狀況、實際需求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使借款人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5%。
(五)監控貸款用途。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約定監控貸款用途,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項: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資;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禁止的其他用途。
(六)注重服務當地。小額貸款公司原則上應當在公司住所所屬縣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昆明市主城區(含五華區、盤龍區、西山區、官渡區、呈貢區)小額貸款公司可在昆明市主城區內開展業務;上一年度監管分類評級在A級(含)以上的小額貸款公司,可在云南省范圍內開展業務;上一年度監管分類評級在BB級(含)以上的小額貸款公司,可在公司住所所屬的州(市)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以上允許擴大經營地域的小額貸款公司辦理跨區域業務時,必須在辦理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云南省小額貸款動態監管系統向屬地及開展業務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備。按照《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86號)有關規定,暫停小額貸款公司從事網絡小額貸款業務及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業務。
(七)合理確定利率。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違規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扣除后的實際借款金額還款和計算利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降低貸款利率,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八)嚴守行為底線。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通過互聯網平臺或者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本公司除不良信貸資產以外的其他信貸資產;發行或者代理銷售理財、信托計劃等資產管理產品;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改善經營管理,促進健康發展
(九)強化資金管理。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規定開立放貸專戶,對放貸資金(含自有資金及外部融入資金)實施專戶管理,所有資金必須進入放貸專戶方可放貸。確需開立其他賬戶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向屬地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備。小額貸款公司必須按月向屬地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提供所有銀行賬戶的運營報告和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流水明細。
(十)完善經營制度。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穩健經營原則制定符合本公司業務特點的經營制度,包含貸款“三查”、審貸分離、貸款風險分類制度等。貸款風險分類應當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后三類合稱不良貸款。
(十一)規范債務催收。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規范債務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機構,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脅使用暴力,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財產,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干擾他人正常生活,違規散布他人隱私等非法手段進行債務催收。
(十二)加強信息披露。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使借款人明確了解貸款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等內容。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債務到期前的合理時間內,告知借款人應當償還本金及利息的金額、時間、方式以及未到期償還的責任。
(十三)保管客戶信息。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妥善保管依法獲取的客戶信息,不得未經授權或者同意收集、存儲、使用客戶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者泄露客戶信息。
(十四)積極配合監管。小額貸款公司必須按監管要求接入云南省小額貸款動態監管系統和業務系統,及時向屬地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送數據信息、經營報告、財務報告等資料,并確保報送數據信息資料等真實完整;配合各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提供有關情況和文件、資料,并如實就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三、加強監督管理,整頓行業秩序
(十五)明確監管責任。各州(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落實本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并負責開展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等監管工作。除設立、終止、減資、主發起人發生變化的股權轉讓、發行債券、以本公司發放的貸款為基礎資產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股東借款及高管資格審查等重大事項外,其他變更事項由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審核,州(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核準,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備案。
(十六)完善準入管理。嚴把小額貸款公司準入關,小額貸款公司準入及股權轉讓應符合《云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云政辦發〔2011〕106號)相關規定,各州(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嚴格按照相關標準及流程,對股東資信水平、入股資金來源、風險管控能力等加強審查,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同時,寓監管于服務、提高審核效率,為市場主體減負。
(十七)實施非現場監管。各州(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運用云南省小額貸款動態監管系統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的非現場監管,根據監管系統發出的預警,及時向小額貸款公司發出風險提示函并督促其整改;要依法收集小額貸款公司財務報表、經營管理資料、審計報告等數據信息,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活動及風險狀況進行監管分析和評估,并定期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報告。
(十八)開展現場檢查。州(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結合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分類評級工作定期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現場檢查,采取進入小額貸款公司的辦公場所或者營業場所進行檢查,詢問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人員,查閱、復制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復制業務系統有關數據資料等措施,深入了解公司運營狀況,查清違法違規行為。
(十九)建設監管隊伍。各州(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提高監管專業化水平,按照監管要求和職責配備專職監管員,專職監管員的人數、能力應當與監管對象數量、業務規模相匹配。
(二十)實施分類監管。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每年對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組織開展監管分類評級工作,各州(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根據監管分類評級結果對本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實施分類監督管理。
(二十一)加大處罰力度。小額貸款公司違法違規經營,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州(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依照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及未達到處罰標準的,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將其違法違規情況記入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信息庫并公布等監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查處。
(二十二)凈化行業環境。對“失聯”或者“空殼”公司,各州(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逐級上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協調市場監管等部門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勸導其申請變更企業名稱和業務范圍、自愿注銷,或以其他方式引導其退出小額貸款公司行業。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公司,應當認定為“失聯”公司:無法取得聯系;在公司住所實地排查無法找到;雖然可以聯系到公司工作人員,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聯系到公司實際控制人;連續3個月未按監管要求報送數據信息。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公司,應當認定為“空殼”公司:近6個月無正當理由自行停業(未開展發放貸款等業務);近6個月無納稅記錄或“零申報”(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免稅的除外);近6個月無社保繳納記錄。
(二十三)開展風險處置。針對信用風險高企、資本及撥備嚴重不足、經營持續惡化等存在重大經營風險的小額貸款公司,州(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開展風險處置。
(二十四)依法市場退出。小額貸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并注銷,清算過程接受屬地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督。針對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小額貸款公司,屬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逐級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取消其小額貸款公司試點資格,并協調市場監管部門變更其名稱、業務范圍或者注銷。
四、加大支持力度,營造良好環境
(二十五)加強政策扶持。鼓勵各級政府通過風險補償、風險分擔、專項補貼等方式,引導和支持小額貸款公司加大對小微企業和“三農”等領域的信貸支持力度,降低貸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務。
(二十六)銀行合作支持。銀行可以與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開展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提供融資。
(二十七)加強行業自律。云南省小額信貸協會等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自律組織應當積極發揮作用,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加大行業宣傳力度,維護行業合法權益,促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接受行業自律監管。
根據每年監管分類評級結果,小額貸款公司執行相對應的扶持政策有效期為下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自動終止(例如:2020年開展的2019年度監管分類評級結果確定的小額貸款公司享受扶持政策的有效期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政策有效期內,小額貸款公司如出現違規或經營異常等情況,州(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其停業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審批后作出暫停或終止扶持政策的決定。
本通知印發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云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