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抵押車融資不押車(蘇州押車貸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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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除惡”力度不減
嚴懲“非法放貸”持續加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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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強行收車、暴力拖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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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事先合同規定“逾期收車”就萬事大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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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不能事先約定“逾期扣車”!
大華夫婦通過某擔保公司向銀行申請貸款購買一輛轎車,雙方簽訂了一份《擔保協議》,其中載明:如債務人逾期,債務人應自愿將所購車輛存放于擔保公司;債務人不予配合的,保證人可自行扣車或備用鑰匙將債務人的車子留置,由保證人自行處理抵押車子,以便保證人通過合理、合法途徑實現債權。債務人未按期歸還貸款,保證人履行擔保責任同時,有權依法向債務人追償。
之后,因大華在還款過程中未能按期履約,銀行要求擔保公司履行擔保義務,擔保公司為大華夫婦向銀行代償28546.68元后,扣留了大華夫婦的車輛,并將其告上法庭,要求還款并支付違約金。

蘇州法院審理后認為,《擔保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約履行了保證責任,其代被告向銀行還款后,有權向被告進行追償。但是,對于雙方合同中“債務人逾期,車輛就由擔保人處置,此系自助行為”的相關約定,蘇州法院承辦法官王瑩表示:“原告該行為不屬于可事先通過合同進行約定的事宜,所以對該約定的法律效力法院不予認可。”
最終,蘇州法院作出判決,被告大華夫婦向原告擔保公司支付代償款28546.68元,并賠償違約金損失。大華夫婦如果要車可以以判決書尋求其他有關部門處理。

扣車、拖車根源上站不住腳!
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大華”案中,擔保公司認為收車“天經地義”,正是對此條款產生了誤解。從擔保公司的視角看,既然承擔保證責任后就有權追償,那么只要事先有過約定,債務人逾期后公司扣車就合法合規,屬于因自己權利受到侵害時采取的“自助行為”。
但實際上,“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為保護自已的權利,在情勢緊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對他人的財產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應措施,而為法律或社會公德所認可的行為。自助行為以必要為前提,并不得超過必要限度,必須于事后及時提請有關機關處理。而案例中擔保公司扣車的行為既不存在危急、緊迫的情勢,也不是無法向國家機關求助,因此,該擔保公司私自拖車不屬于“自助行為”,不具合法性。

不管是融資性擔保,還是車抵貸,逾期拖車、收車、扣車都是常見的操作。但是,在這兩種情況中,債務人始終是車輛的所有人,車輛的所有權不曾變更。由于普通公民是無權處置他人財產的,所以即使出現逾期,債權人也無權控制并處置債務人的車輛,私自扣車侵犯了債務人對車輛的所有權。
很多債權人誤以為,逾期后扣車屬于“自助行為”,具有合法性,但事實上,“自助行為”必須滿在“情勢緊迫”且“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情況下進行,而在車抵貸和融資性擔保的實際業務中,滿足這兩個條件的情況非常罕見。一般來說,即使借款人逾期,雙方仍有協商的機會,并不存在緊迫的情勢;同時,還有訴訟、仲裁等途徑可供債權人進行維權,所以也不存在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的救助,可見私自扣車通常都不符合“自助行為”的標準。

此外,根據蘇州法院的說法,逾期后扣車不屬于可事先通過合同進行約定的事宜,因此,即便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愿的表達,合同中類似“乙方逾期,甲方即可扣留、處置車輛”的條款,也會因為屬于“制式條款”而被認定無效。
綜上,合同約定并不能為拖車、收車行為提供合法性依據,“逾期后扣車”從根源上就站不住腳!
以后逾期怎樣合法控車?
在考慮“如何合法控車”之前,押車玩家更應該思考如何避免出現逾期。將業務重心從貸后催收向貸前風控轉移,“審車”之前先“審人”,是汽車金融行業發展的必由之路。與其貸后著急上火、提心吊膽,不如在貸前加強風控、謹慎放款!把逾期扼殺在搖籃里才是減少壞賬、降低虧損的正確姿勢。

當然,想合法控車也并非無計可施。雖然出借方作為合同的制定方,不能在合同中提出“免除制定方的責任,加重對方的責任,或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但是由借款人自己出具的權利讓渡聲明或委托書,則另當別論。因此在貸前協商環節,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事先出具聲明或委托書,表明債務人是出于自愿要求逾期后由債權人保留或處置車輛,那么一旦債務人逾期,債權人控車就合理合法,也有據可依。
此外,融資租賃也是合法控車的一個可行途徑。由于融資租賃過程中車輛所有權始終在債權人手中,債務人逾期,債權人收車就具有正當性,不屬于非法占有。但是,債權人在私自扣車的過程中很容易越過“暴力收車”的邊界,而且如果涉及無牌經營或者“假回租”還可能被指控為“套路貸”,此前,鄭州就已有過非法收回融資租賃車輛遭警方打擊的案例,因此,打著融資租賃的旗號收車也不是絕對安全,在行業漸趨合規的大趨勢下,如果要采用這種方式,一方面需要合法資質,同時還需要在貸前明確告知客戶雙方簽訂的是《融資租賃協議》,在繳清欠款之前,客戶并不擁有車輛的所有權,從而避免客戶誤會、引發后期的“套路貸”糾紛;另一方面,在貸后催收控車的過程中,也要注意不要涉及“軟暴力”或暴力催收。

總之,在融資性擔保、車抵貸的業務場景中,債務人始終手握車輛的所有權,在未經債務人同意的情況下,扣車、拖車、收車都屬侵權。尤其在當前“掃黑除惡”的背景下,違規違法行為將受到比以往更嚴厲的懲罰,此時克制收斂,來日才能再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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