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婚嫁險(婚嫁險劃算嗎)
保險職責: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以下保險責任:一、投保人在投保時可約定以下6項保險責任中的一項或者數項,本公司負相應的保險責任:1.小學教育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6、7、8、9、10、11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險單載明的小學教育金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2.初中教育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12、13、14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險單載明的初中教育金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3.高中教育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15、16、17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險單載明的高中教育金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4.大學教育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18、19、20、21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險單載明的大學教育金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5.婚嫁保險金。
被保險人生存至22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保險單載明的婚嫁金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6.生活安定金(此款只供投保人是被保險人的法定監護人時選擇)。
在被保險人年滿18周歲以前,如投保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而被保險人生存,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本公司每年于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載明的生活安定金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當被保險人在18周歲前身故或生存至18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項保險責任終止。
如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年內因疾病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給付的生活安定金為全額的一半。
如投保人因從事本條款規定的“特種職業”遭受意外傷害造成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給付的生活安定金為全額的一半。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對于投保人約定的上款中某項保險責任(不含生活安定金):1.當被保險人領完最后一期保險金后,該項保險責任終止;2.如被保險人已開始領取但未領完而身故,該項保險金的未領取部分由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該項保險責任終止;3.如被保險人在開始領取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投保人就此項保險金已交保險費總計的兩倍,該項保險責任終止。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開始領取約定的某項保險金之前,投保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如投保人是被保險人的法定監護人,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
但當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年內因疾病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不能免交以后各期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