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記名團體意外險(團體意外險的被保險人是誰)

編者按
在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主題教育中,上海金融法院立足金融審判職能,把主題教育與推動審執中心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全面落實“學思想、強黨性、重實踐、建新功”的總要求,公正司法,“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主動為民辦實事,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即日起,上海金融法院官微新設主題教育之“為民辦實事”話題,以生動案、事例反映主題教育成果。
本期推送的案例系一起涉建工團體意外險的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近日,上海金融法院二審改判保險公司向建筑工人何某支付保險金12萬元,有力維護了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并由法官為您普及“建工團體意外險”的相關知識及法律問題。
何某與F建筑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提供為期兩年的木工服務
總包方Z工程公司為何某
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建工團體意外險
一次去往工地上工途中,
何某發生交通事故致傷殘九級,
卻遭保險公司拒賠,沒了下文
何某該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建筑團體意外險是個什么險?
有哪些常見的法律問題?
案情回顧
2017年5月,一家從事大型土木工程的建筑承攬公司Z工程公司,與一家從事裝修、建筑的小型企業F建筑公司就A工程建設簽訂《工程勞務分包協議》,由分包方F建筑公司承接A工程部分建設工程。
2017年6月,何某與F建筑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為A工程提供為期兩年的木工服務。同月,總包方Z工程公司向某財險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投保《建筑工程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附加醫療保險》,約定意外傷害險下每人保額60萬元,保險期間自2017年6月29日0時起至2019年9月30日24時止。
保險合同特別約定:被保險人為與工程項目施工單位建立合法勞動關系,并在施工現場正常從事工作和勞動的管理和作業人員,以及經保險人同意的其他人員。保險期間,被保險人在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從事管理和作業過程中遭受意外,因公往返項目施工現場或者在相應生活區域內遭受意外,并因此而身故或者傷殘的,可獲理賠。
2018年5月31日,何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去往工地上班的路上,與案外人駕駛的小汽車發生碰撞受傷嚴重,至醫院進行救治共支付醫療費17萬余元,后經法醫學鑒定評定為人身保險九級傷殘。
后A工程項目部出具何某的《用工證明》,某區人社局認定何某于2018年5月31日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
2019年6月,何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保險公司拒賠,便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至法院。
保險公司認為建工團體意外險通常沒有用工名單,事故發生后一般由項目安全員申報事故。何某事故未經安全員申報、總包方Z工程公司也從未出具用工證明,無法證明何某為A工程項目施工人員,何某不屬于被保險人范圍。且何某是在上下班途中而非在項目施工現場發生事故,也不屬于承保范圍。一審法院支持了保險公司訴請,判決駁回何某全部訴訟請求。何某不服,上訴至上海金融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二審審理后認為:
何某提供的《用工證明》可以證明其為“與項目施工單位建立合法勞動關系,并在施工現場正常從事工作和勞動的管理和作業人員”,屬于被保險人范圍、有權申請理賠;保險合同中約定承保責任范圍包括“因公往返項目施工現場”發生的事故,何某認為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事故顯然屬于因公往返途中,而保險公司則認為“因公往返項目施工現場”僅包括“因公外出采購”以及“以工地為始發地和目的地的往返途中”。兩種解釋均有合理性,根據法律規定,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即保險責任范圍應包括上下班途中。
根據何某傷殘等級,二審改判財險公司向其支付保險金12萬元。

法官釋法
主審法官:賈沁鷗
綜合審判一庭 三級高級法官
建工團體意外險(全稱為建筑施工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是建筑施工企業為施工人員投保的一種商業保險,在發生建筑事故時為被保險人提供一定的風險保障。該保險條款特別針對建筑項目施工過程人員變動頻繁、事故傷亡率高、賠償金額高的特點設計,相比于工傷保險具有投保便捷、不記名、保費保額性價比高的優勢,實踐中備受建筑公司青睞。然而在實際履行過程中,特別是出現保險事故后,各方對于被保團體界定、保險事故的條款適用爭議較大,對于投保建工團體意外險的單位和個人,以下三個問題需要引起特別注意。
第一,建工團體意外險被保險人通常不記名,如何確定被保團體范圍?
建設工程存在發包和分包多頭管理、人員變動頻繁的特點,建工團體意外險投保時通常不記名,這就導致該類保險糾紛中因被保險人范圍的確定問題容易引發糾紛、難以認定,施工事故發生后傷殘人員權益難以及時得到保障。法院在確認施工人員是否具有理賠權利時,通常根據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約定,核查爭議人員的勞務關系證據。
第二,建工團體意外險承保范圍條款約定的“因公出行”是否包括上下班途中?
根據承保的范圍不同,建工團體意外險分為一般意外險與特殊意外險。建工團意特殊意外險僅針對于建筑項目現場發生的保險事故,通常在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事故發生的范圍并排除上下班途中,一般建工團體意外險則僅做寬泛的約定。由于保險公司是格式合同的制定方,對合同中承保范圍表述不清楚、易產生誤解的條款,法院通常采不利于保險公司的解釋。
第三,意外事故系因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傷殘補償金、醫療費能重復受償嗎?
意外險賠償、工傷賠償、人身損害賠償中均涉及傷殘補償金、醫療費,例如本案何某通過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已獲賠傷殘補償金、醫療費,那么兩項費用能否在意外險中重復主張呢?答案是不同款項結果有所不同,傷殘補償金帶有人身性質,因人的生命健康無價,因此在商業保險、工傷保險以及人身損害賠償中可重復主張。但醫療費是以損失填平為原則,所以已實際獲賠的醫療費不能再重復受償。
供稿 |綜合審判一庭
文字 |李瑤菲
編輯 | 鄭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