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貸款受托支付(銀行貸款受托支付給個人)
貸款支付環節是在會計部門,放款中心審核以后,會計部門對外支付。
一、實貸實付
所謂“實貸實付”,是指銀行按照項目建設進度和有效貸款需求放款。例如,貸審會給企業批了1000萬元的額度,但是企業并不是馬上就要采購1000萬元的貨物,可能是陸續采購,那么銀行根據采購進度陸續放款并同時對外支付。這樣的話,如果企業當前沒有對外支付的需求,那么銀行即使給企業授信1000萬元,銀行的貸款也不會增加1000萬元,相應的派生存款也不會增加,更不會增加利息收入。如果企業對外支付的對象不是本行的客戶,那么派生的存款也就流向行外了。
與“實貸實付”原則對應的是“實貸實存”。貸審會給企業批了1000萬元的貸款,在借款人賬戶增加1000萬元的存款,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即可。傳統上,銀行都認為“早投放、早受益”,不管企業用不用,年初大量投放信貸,早點收利息。還有在月末、季末、年末通過存單質押辦理低風險貸款,突擊放款。這些虛假績效如果沒有企業相應的用款需求配合,是不符合實貸實付原則的。

二、自主支付和受托支付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手。
貸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手。
實貸實付不等于受托支付,受托支付只是其中一個要求,但是通過受托支付,貸款資金不受企業支配,減少了企業挪用信貸資金的風險,正因為如此,監管部門認為能用受托支付的盡量用受托支付。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貸款資金支付,應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動資金貸款,原則上應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
(二)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
(三)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個人貸款資金應當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但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除外。”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貸款,經貸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的;
(二)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
(三)貸款資金用于生產經營且金額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要提交合同約定的交易資料供貸款人審核。銀行審核同意后,在貸款發放的當天,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手,資金不在借款人賬戶停留。
支付完成后要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實務中,有個別借款人以銀行將款放給交易對手而不認可自己使用了借款,所以受托支付申請書和劃款憑證是非常重要的證據,如果銀行拿不出證據,就只能找交易對手返還不當得利了。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在提出提款申請時要同時提供貸款資金使用計劃。在貸后管理中,銀行也應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定期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受托支付、實貸實付,這些都是監管部門的外在要求,也是國外銀行業的良好實踐。對于貸款用途的監控是銀行的應有責任,即使自主支付條件下,銀行也不能放任企業資金挪用,就算采用了受托支付,企業還是會挪用資金。如果銀行只是停留在形式上符合監管規定,事實上毫無意義,徒增企業和銀行的成本。
實務中,有這些情況:
以真實業務背景向銀行申貸,支付給交易對手后全部或部分資金轉回自主使用;
以虛假業務背景向銀行申貸,支付給交易對手后全部資金轉回自主使用。
銀行往往對第一次支付有控制,但是交易對手轉回借款人在其他銀行的賬戶,貸款行往往也查不到。
例如,借款人是汽車4S店,提供了采購車輛合同,銀行受托支付將款劃給汽車廠商,廠商轉手將款退回給4S店,后者挪用資金。如何解決呢?這就要求銀行深度介入產業鏈,不僅客戶本身,客戶的上下游這都是銀行的客戶,先有真實的物流、信息流,后有資金流介入。總之,只有受托支付原則真正落到實處,才能管住貸款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