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出期權(期權簽署)
前言
歷經長時間研究醞釀之后,全面趨同國際準則IFRS 9的中國會計準則(China Aounting Standards 或CAS)新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系列《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以下簡稱CAS 22、CAS 23和CAS 24)[1]終于在2017年4月7日由財政部正式發布。
新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因為其復雜度與實施工作量巨大而被大量國內外財經專業人士視作國際財經領域專業框架在Basel II、Basel III之后最重量級的變化。準則本身邏輯結構極其復雜,會計術語晦澀難懂,原英文版翻譯成中文后更加讓人感覺如墜云霧;不僅如此,其核算與報告對象涉及大量前沿經濟活動,各種創新型金融工具與交易行為難以界定,其預期損失需要設計與運行信用風險減值模型,而套期會計涉及的金融工具與市場風險管理活動更是抽象深奧。
本文通過依次梳理財政部金融工具新會計準則體系,旨在理清中國新舊金融工具會計準則的主要差異、新增內容和理解難點,并且提出財務會計實務工作中需要采取的應對措施。
CAS23金融工具轉移與終止確認與上一版相比,沒有原則性修改。這一版主要是細化了關于金融資產轉移、終止確認和控制權的判斷標準和會計處理過程,增加了繼續涉入負債計量的相關規定,明確了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情況下轉入方的會計處理和可能產生的對同一權利或義務的重復確認等問題。
(2)CAS 23 金融資產轉移
第一章 總則
在CAS22的基礎上,CAS23旨在規范金融資產轉移與終止確認(第一條),涉及回購、貼現、保理、福費廷、理財、信托與資管產品和資產證券化等金融市場交易場景權利與義務的確認和終止條件。與那些靜態規范某些會計報表項目(如存貨)核算的傳統會計準則相比,前后因果復雜交纏;且可能涉及重大合規風險與經濟糾紛,所以需詳細分析行為場景以判斷會計處理是否恰當。
金融資產轉移可以是所有權完全轉讓或僅轉讓其特定現金流量,終止確認是將某些金融資產完全移出資產負債表(第二條)。如果存在需要并表的報告結構,本準則需要在合并報表層面應用(第三條)。這樣會使得原先通過特定目的實體終止確認的金融資產雖然可能在母公司出表,但是在合并層仍然需作為金融資產確認和報告。
第二章 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一般原則
金融資產可以整體終止確認或部分終止確認,但是部分終止確認僅適用于三種情況,可辨認現金流(例如利息或本金),全部現金流的一定比例,或可辨認現金流的一定比例。除此之外,金融資產終止確認必須適用于整體(第四條)。
收款權終止是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一個條件(第五條)。但是收款權終止后仍有可能通過設置期權或擔保而保有繼續涉入的權利義務(第十九條至二十二條),所以從謹慎角度需結合其他交易條件以便綜合判斷是否存在后續權利義務需要作為資產負債計量。
第三章 金融資產轉移的情形及其終止確認
金融資產轉移包括兩種情況:會計主體出讓收款的合同權利;或雖保留收款權,但僅作為受托方提供代收代付服務或者做非常安全的短期現金投資,即不再承擔(未來現金流量的)信用風險與市場風險,同時也不保有抵押權和處置權(第六條)。
被轉移金融資產是否繼續確認需結合與其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報酬保留程度共同判斷(第七條):
1.風險報酬幾乎全部轉移的,應終止確認。
2.風險報酬幾乎全部保留的,應繼續確認。
3.風險報酬部分保留的,根據轉移后的權利義務狀態判斷。若未保留控制權,則終止確認原金融資產,并且就轉移之后的權利義務狀態確認新資產與負債;若保留控制權,則按繼續涉入程度確認資產或負債。
金融資產轉移前后企業所承擔未來現金流量凈現值的變化可以用來判斷風險報酬轉移程度;若企業所承擔未來現金流量凈現值沒有發生顯著變化,則風險報酬幾乎仍全部被保留;若企業所承擔未來現金流量凈現值相對于被轉移金融資產未來現金流量凈現值不再顯著變化(不再顯著相關),則風險報酬幾乎全部被轉移。估算未來現金流量時,需綜合考慮各種情景下適用的貼現利率和概率(第八條)。
如轉入方單獨有能力在合適的外部市場自由出售被轉讓金融資產,意味著轉入方擁有控制權,這也意味著原轉出企業對被轉移金融資產失去控制權。另一方面,即使轉入方不大可能出售被轉移金融資產,也并不意味著原轉出方仍保留控制。另外,原轉出方可以通過設置期權或擔保而保留對原金融資產的控制(第九條)。
轉出方曾經終止確認的金融資產僅在重新被轉出企業獲取之后才可以被再次確認(第十條)。與轉移有關的合同權利義務、衍生工具和資產負債不應該被重復確認(第十一條)。
當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時,例如轉入方沒有獲得幾乎全部風險報酬或取得控制權,則轉入方不應該將被轉移金融資產全部或部分確認為自己的資產,而僅可以將付出對價作為應收款項;若轉出方在轉移后擁有以固定金額重新控制被轉讓金融資產的權利和義務,轉入方可以將前述應收款項以攤余成本計量(第十二條)。這種業務類似質押借款或回購,轉入方所付出對價也類似借出款項以攤余成本計量)。
無條件出售情況或不附帶會產生實質影響的交易條件,以公允價值回購或所附極不可能被執行的期權意味著金融資產風險報酬幾乎全部轉移;而以固定價格回購、全額擔?;蚩偸找婊Q(總回報互換)、很可能被執行的期權意味著金融資產風險報酬幾乎全部沒有轉移;在幾乎全部轉移與幾乎全部保留之間,還有作為繼續涉入的各種中間情況,例如對部分金額設置擔?;蛐庞迷黾壍龋ǖ谑龡l)。
表格1 金融資產轉移與確認表
第四章 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的會計處理
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轉出方應將轉移所收到對價減去其賬面價值,如果涉及FVOCI類債權資產,相關未實現公允價值變動也應該一并計入終止確認損益。如果轉出方需要提供未來服務的,未來將提供的服務成本需要與相關對價比較之后作為資產或負債(第十四條)。當金融資產一部分通過轉移而被終止確認時,需要按照轉移部分與保留部分各自公允價值分割賬面價值與附帶OCI中未實現公允價值以確認損益(第十五條)。當估計繼續確認部分的公允價值時,可以優先使用近期交易價格,或轉移前整體公允價值減終止確認所收對價的公允價值(第十六條)。
第五章 繼續確認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
當轉出方保留幾乎所有風險報酬而繼續確認時,所收對價應作為負債(第十七條),而且不得與金融資產相抵消,相關收入支出也不得相互抵消(第十八條)。
第六章 繼續涉入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
若企業保留控制權與部分風險和報酬,應當按照繼續涉入程度和所保留的權利以及所承擔義務確認金融資產與負債。轉移之后繼續涉入資產負債應該與轉出方所享有權利和所承擔義務相稱,而且轉移后資產負債計量基礎與轉移前資產基礎保持一致,如果轉移前金融資產以攤余成本計量,則繼續涉入資產負債仍然以攤余成本計量;如果轉移前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則繼續涉入資產負債仍然以公允價值計量。另外,新確認權利或義務如以公允價值計量,應各自獨立評估為資產或負債,估值時不得相互依賴或抵減;同時新負債不得指定為FVPL計量類型(第十九條)。
轉出方以提供擔保方式繼續涉入的,在轉移日按照金融資產被轉移前賬面價值和擔保金額兩者的較低者,繼續確認被轉移金融資產,由于部分權利義務轉移中擔保金額一般低于轉移前金融資產全部賬面價值,因此通常擔保金額是較低者作為繼續涉入資產價值。同時擔保金額和擔保合同公允價值(所收取擔保費)之和需作為繼續涉入負債。然后,擔保費收入隨擔保義務履行或時間推移而攤銷;被轉移金融資產若發生減值,損失準備應抵減其賬面價值(二十條)。
當企業以買入看漲期權或簽出看跌期權繼續涉入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時,被轉移金融資產繼續按原方式后續計量。繼續涉入負債初始確認金額通常等于轉移日所收取對價(不含期權權利金),然后以繼續涉入資產在行權日攤余成本為目標值按照攤余成本方式計量,攤銷額計入當期損益以調整負債價值。若相關期權行權,即轉出方主動或被動將金融資產買回,則將繼續涉入負債賬面價值(前述行權日攤余成本)與行權價格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第二十一條)。行權相當于回購質押融資到期后贖回;不行權則相當于徹底賣出。
企業因持有看漲期權或簽出看跌期權(或兩者兼有,即上下限期權)而繼續涉入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被轉移金融資產情況更為復雜,需考慮兩項因素:
1.期權價值公式,即權利金=內在價值+時間價值,期權內在價值是行權價與標的金融資產價格差異。價外期權內在價值為零,權利金等于期權時間價值;價內期權價值根據看漲和看跌期權類型以及執行價和標的物市價之間的關系而定。
2.對相關負債的調整需確保繼續涉入資產和繼續涉入負債的賬面凈額為主體持有和簽出期權的公允價值(IFRS 9,B3.2.13 5,或財政部中譯本第60頁),即以期權方式涉入前后資產負債相平衡。準則中的相關規定表明其假設期權權利金是期權公允價值,在行權之前期權時間價值是潛在的持有方權利(資產)或簽出方義務(負債)。
以上假設有值得商榷之處,首先期權時間價值并非總能在行權日或行權日之前實現,尤其重大價外期權可能最終實際價值為零,在行權日之前的繼續涉入階段仍將其作為資產或負債不太準確。其次期權時間價值需要根據行權價格和標的物市價以及期權看漲看跌類型經過較為復雜的計算得出,也并未在CAS 23之中給出定義,實務操作較為困難。
所以如果會計實務之中以期權權利金度量繼續涉入負債與期權價值將更加簡單直接。
以下是準則原文描述(第二十二條)
(一)企業因持有看漲期權而繼續涉入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應當繼續按照公允價值計量被轉移金融資產,按照下列規定計量相關負債:
1.該期權是價內或平價期權的,應當按照期權的行權價格扣除期權的時間價值后的金額,計量相關負債。
2.該期權是價外期權的,應當按照被轉移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扣除期權的時間價值后的金額,計量相關負債。
(二)企業因簽出看跌期權形成的義務而繼續涉入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應當按照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和該期權行權價格兩者的較低者,計量繼續涉入形成的資產;同時,按照該期權的行權價格與時間價值之和,計量相關負債。
(三)企業因持有看漲期權和簽出看跌期權(即上下限期權)而繼續涉入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應當繼續按照公允價值計量被轉移金融資產,同時按照下列規定計量相關負債:
1.該看漲期權是價內或平價期權的,應當按照看漲期權的行權價格和看跌期權的公允價值之和,扣除看漲期權的時間價值后的金額,計量相關負債。
2.該看漲期權是價外期權的,應當按照被轉移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和看跌期權的公允價值之和,扣除看漲期權的時間價值后的金額,計量相關負債。
根據準則條文以及期權價值公式和IFRS 9關于期權涉入方式下資產負債平衡的考慮,繼續涉入金融資產、金融負債與期權價值的關系可以在表格2總結如下,其中是公允價值,是行權價,是看漲期權(Call Option)權利金,而是看跌期權(Put Option)權利金。期權費收入或支出在轉移日與行權日之間代表持有方(付費方)的權利或資產,或代表簽出方(收費方)的義務或負債。表二顯示資產與義務小計等于負債與權利小計,即完全獲得繼續涉入資產加可能需要履行的義務扣除已經支付的期權權利價值等于需要今后承擔的繼續涉入負債價值。
表格2 繼續涉入金融資產與負債與期權
現金結算期權處理仍然按照前述二十一條與二十二條原則(第二十三條)。
繼續涉入金融資產、負債,收入、支出不得相互抵消;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時,需遵從CAS 22第六十四條規定的要求(第二十四條)。
金融資產部分終止確認時原則與十四條至十六條相同,按照繼續涉入部分與不再確認部分兩者相對公允價值分配金融資產賬面價值,并且將不再確認部分與相應對價之差計入損益。同時,原FVOCI債權類資產終止確認時需要將其他綜合收益(OCI)之中累計未實現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損益(第二十五條)。
第七章 向轉入方提供非現金擔保物的會計處理
金融資產轉出方向轉入方提供非現金擔保物(如債務工具或權益工具投資等)的,根據轉出方和轉入方對非現金擔保物的權利義務繼續判斷。
當轉出方保有對擔保物的權利時(沒有違約),若轉入方對非現金擔保物有處置權,則轉出方將其作為資產單獨列報;如果轉入方出售非現金擔保物,需同時將償還義務確認為負債。
當轉出方失去對擔保物的權利時(因為違約),應終止確認擔保物;轉入方以公允價值將其作為自身資產,并且不再計量原先可能有的歸還義務負債(二十六條)。
第八章 銜接規定
在本準則施行日,企業仍繼續涉入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應當盡可能按照CAS22及本準則追溯調整,并重新計量負債,并將相關影響按照與被轉移金融資產一致的方式在本準則施行日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第二十七條)。
第九章 附則
雖然新準則要求2018年1月1日起執行(第八十四條),但財政部發文通知允許其他境內上市企業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與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延后至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考文獻:
《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2017)》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 中譯本》
《IFRS 9 Financial instruments(2014)》
《致同研究:CAS 23 金融資產轉移 2006 VS 2017》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
《圖解IFRS9 金融工具》
[1]定義權益工具和規范所有金融工具披露的CAS 37(《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即將推出。